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機關對廠商之通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以口頭、傳真或電子傳輸辦理,送達即生效。
Q · 機關用電話或 email 通知,沒寄公文也算數嗎?
算。口頭、傳真、電子傳輸都是法定通知方式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8條,機關對廠商的通知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得以口頭、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一通電話、一封傳真、一封電子郵件,只要送達都是有效通知,後續異議、補件、領標等期限可能就此起算。第二項另要求口頭通知必要時應作成紀錄,作為日後是否已通知的舉證依據。
你在等政府機關的標案通知,盯著信箱等那張正式公文。但這條告訴你一件可能讓你錯失權益的事:機關通知廠商,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可以用「口頭、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辦理。意思是,一通電話、一封傳真、一封電子郵件,在法律上都可能是有效通知。你以為沒收到掛號信就代表沒被通知、時效還沒開始跑,這個假設很危險。因為口頭或電子通知一旦送達,後續的異議、補件、領標等期限可能就此起算。知道這條的廠商,會主動確認並留存每一個聯絡管道的紀錄;不知道的,可能在「我沒收到正式公文」的誤解中,錯過救濟期限。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8條為採購程序的通知方式規範,明定機關對廠商之通知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得以口頭、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為之;其第二項並要求口頭通知於必要時作成紀錄,在行政便捷與廠商程序保障之間建立可舉證的緩衝。
算。本施行細則第18條明定機關對廠商的通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以口頭、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口頭通知一樣生效。內行人提示:別用「我沒收到正式公文」當理由,後續期限很可能從那通電話就開始算,接到口頭通知時當場複誦並記下時間、對方姓名。
關鍵在舉證。本條第二項規定口頭通知必要時應作成紀錄,機關若有紀錄、傳真回報或 email 寄送紀錄,通常認定已通知。內行人提示:投標時就請機關以 email 並副知特定窗口通知,等於替自己預埋「有沒有送達」的證據,爭執時對你有利。
規範機關對廠商的通知方式,明定口頭、傳真、電子傳輸都是法定有效通知,送達即生效。
指 email 等電子方式傳送的通知,與書面具同等通知效力,是本條列舉的法定方式之一。
機關以口頭通知時於必要時作成的書面紀錄,作為日後是否已通知的舉證依據。
代表後續採購相關期限開始起算,採到達主義,不以廠商實際閱讀為要件。
當場複誦內容、記下時間與對方姓名,依限辦理,不要等正式公文。
投標時確認通知管道並留紀錄,指定專人每日檢視電話、傳真、email。
要求機關提出第二項口頭通知紀錄、傳真回報或 email 寄送紀錄。
投標時請機關以 email 並副知特定窗口通知,讓寄送紀錄成為舉證籌碼。
效力相同都生效,差在舉證:口頭難證、需作紀錄,書面與電子自帶留痕。
原理同採到達主義,但本條為採購程序特別放寬,方式更彈性多元。
| 比較面向 | 口頭通知 | 傳真通知 | 電子傳輸通知 |
|---|---|---|---|
| 法律效力 | 送達即生效 | 送達即生效 | 送達即生效 |
| 舉證難易 | 難(須作紀錄) | 中(有回報單) | 易(有寄送紀錄) |
| 紀錄要求 | 必要時應作成紀錄 | 建議留回報 | 系統自動留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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