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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依本法對廠商所為之通知,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得以口頭、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2. 前項口頭通知,必要時得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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