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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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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依本法對廠商所為之通知,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得以口頭、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2. 2.前項口頭通知,必要時得作成紀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機關對廠商之通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以口頭、傳真或電子傳輸辦理,送達即生效。

Q · 機關用電話或 email 通知,沒寄公文也算數嗎?

算。口頭、傳真、電子傳輸都是法定通知方式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8條,機關對廠商的通知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得以口頭、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一通電話、一封傳真、一封電子郵件,只要送達都是有效通知,後續異議、補件、領標等期限可能就此起算。第二項另要求口頭通知必要時應作成紀錄,作為日後是否已通知的舉證依據。

白話解讀

你在等政府機關的標案通知,盯著信箱等那張正式公文。但這條告訴你一件可能讓你錯失權益的事:機關通知廠商,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可以用「口頭、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辦理。意思是,一通電話、一封傳真、一封電子郵件,在法律上都可能是有效通知。你以為沒收到掛號信就代表沒被通知、時效還沒開始跑,這個假設很危險。因為口頭或電子通知一旦送達,後續的異議、補件、領標等期限可能就此起算。知道這條的廠商,會主動確認並留存每一個聯絡管道的紀錄;不知道的,可能在「我沒收到正式公文」的誤解中,錯過救濟期限。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8條為採購程序的通知方式規範,明定機關對廠商之通知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得以口頭、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為之;其第二項並要求口頭通知於必要時作成紀錄,在行政便捷與廠商程序保障之間建立可舉證的緩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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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機關用電話通知就算數嗎,不用寄公文?

算。本施行細則第18條明定機關對廠商的通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以口頭、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口頭通知一樣生效。內行人提示:別用「我沒收到正式公文」當理由,後續期限很可能從那通電話就開始算,接到口頭通知時當場複誦並記下時間、對方姓名。

Q2我說沒收到通知,機關說有通知,誰說了算?

關鍵在舉證。本條第二項規定口頭通知必要時應作成紀錄,機關若有紀錄、傳真回報或 email 寄送紀錄,通常認定已通知。內行人提示:投標時就請機關以 email 並副知特定窗口通知,等於替自己預埋「有沒有送達」的證據,爭執時對你有利。

Q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8條是什麼?

規範機關對廠商的通知方式,明定口頭、傳真、電子傳輸都是法定有效通知,送達即生效。

Q4什麼叫『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

指 email 等電子方式傳送的通知,與書面具同等通知效力,是本條列舉的法定方式之一。

Q5口頭通知的『作成紀錄』是什麼意思?

機關以口頭通知時於必要時作成的書面紀錄,作為日後是否已通知的舉證依據。

Q6通知送達在法律上代表什麼?

代表後續採購相關期限開始起算,採到達主義,不以廠商實際閱讀為要件。

Q7接到機關電話通知該怎麼處理?

當場複誦內容、記下時間與對方姓名,依限辦理,不要等正式公文。

Q8怎麼避免錯過機關的通知?

投標時確認通知管道並留紀錄,指定專人每日檢視電話、傳真、email。

Q9通知是否送達有爭執時怎麼辦?

要求機關提出第二項口頭通知紀錄、傳真回報或 email 寄送紀錄。

Q10怎麼替自己預埋送達證據?

投標時請機關以 email 並副知特定窗口通知,讓寄送紀錄成為舉證籌碼。

Q11口頭通知 vs 書面通知效力差在哪?

效力相同都生效,差在舉證:口頭難證、需作紀錄,書面與電子自帶留痕。

Q12本條 vs 行政程序法送達差在哪?

原理同採到達主義,但本條為採購程序特別放寬,方式更彈性多元。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口頭通知傳真通知電子傳輸通知
法律效力送達即生效送達即生效送達即生效
舉證難易難(須作紀錄)中(有回報單)易(有寄送紀錄)
紀錄要求必要時應作成紀錄建議留回報系統自動留痕

口頭通知

法律效力
送達即生效
舉證難易
難(須作紀錄)
紀錄要求
必要時應作成紀錄

傳真通知

法律效力
送達即生效
舉證難易
中(有回報單)
紀錄要求
建議留回報

電子傳輸通知

法律效力
送達即生效
舉證難易
易(有寄送紀錄)
紀錄要求
系統自動留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德國Richtlinie 2014/24/EU Art. 22(Vergabe – elektronische Kommunikation)
法國Code de la commande publique, art. R2132-1 et s.(dématérialisation des communications)
美國FAR 5.102 / 4.502(electronic commerce / dissemination in contrac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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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機關依本法對廠商所為之通知,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得以口頭、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前項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