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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作成紀錄者,得以文字或錄音等方式為之,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其以書面請託或關說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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