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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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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作成紀錄者,得以文字或錄音等方式為之,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其以書面請託或關說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7條:關說紀錄得以文字或錄音作成並附採購文件保存,書面請託原件亦一併附卷。

Q · 口頭關說承辦人可以錄音存證嗎?

可以,承辦依法得以錄音作成紀錄並附卷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7條,本法第16條第1項所稱「作成紀錄」,得以文字或錄音等方式為之,並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以書面請託或關說者,該書面原件亦一併附卷。換言之,承辦人對關說以錄音存證屬法律授權的職務行為,不是違法竊錄,口頭關說「不留書面就安全」的僥倖在採購案上被封死。

白話解讀

關說可以用講的,但你知道嗎,承辦人記下這通關說,可以直接「錄音」。這條說得明白:作成紀錄得以文字或錄音等方式為之,附在採購文件一併保存;連你寄的那封「書面拜託信」本身,也要被收進卷宗。很多人以為口頭關說船過水無痕,只要不留書面就安全。這條徹底封死這個僥倖:你的聲音、你的信,都會變成永久留存的卷宗。對承辦人來說,這是護身符,照規矩錄音存證,日後沒人能反咬他配合關說;對關說者來說,這是定時炸彈,因為你完全不知道那通電話,對方有沒有按下錄音。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7條為紀錄方式與保存之程序性規範,明定母法第16條第1項之關說紀錄得以文字或錄音作成並附於採購文件保存,書面請託或關說者其書面亦一併附卷,構成採購廉政「留痕固證」的制度基礎。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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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承辦人偷偷錄下我的關說電話,這樣合法嗎?

合法。本施行細則第17條明文承辦人作成關說紀錄「得以錄音方式為之」,這是法律授權的職務行為,不是違法竊錄。內行人提示:所以在採購案上對承辦人施壓,永遠要假設對方正在錄音,這通電話的內容可能原封不動進入卷宗,甚至成為移送偵辦的材料。

Q2我寄給機關的建議信會被怎麼處理?

依本條,書面請託或關說的信件本身要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不會被丟掉,而是變成卷宗的一部分長期留存。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真有正當技術建議,走公開的意見徵詢或說明會等法定管道,而不是私下遞信,才不會被歸入關說紀錄。

Q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7條是什麼?

規範母法第16條關說紀錄的作成方式(文字或錄音)與保存(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是採購廉政留痕固證的程序基礎。

Q4什麼叫作成紀錄?

指對請託或關說以文字或錄音等方式留存事證,並附於採購文件保存,使無形人情固定為有形卷證。

Q5書面請託會被怎麼處理?

依本條,書面請託或關說者其書面原件一併附卷保存,是原物入檔而非摘要轉述。

Q6錄音紀錄和文字紀錄效力一樣嗎?

一樣。本條並列「文字或錄音等方式」,兩者同為合法且具同等效力的紀錄形式。

Q7承辦人怎麼依本條作成關說紀錄?

於請託關說發生時以文字或錄音作成紀錄,連同書面請託原件一併附於採購文件保存。

Q8競標廠商怎麼要求機關提出關說紀錄?

異議或申訴時援引第17條,主張關說紀錄應附卷保存並要求機關提示。

Q9關說紀錄要保存多久?

本條無獨立時效,紀錄隨採購文件依檔案管理相關規定保存(請以現行法為準)。

Q10承辦人不作成紀錄會怎樣?

可能構成程序瑕疵與廉政責任,並使機關在後續異議申訴中居於不利地位。

Q11第16條 vs 第17條差在哪?

第16條定義什麼是請託關說(構成要件),第17條規範這些關說如何記錄與保存(程序)。

Q12錄音存證 vs 違法竊聽差在哪?

本條授權承辦人對關說錄音屬職務行為;私人無端竊錄他人對話才涉違法,兩者性質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內容功能
第16條定義何謂請託或關說(不循法定程序對採購案提出要求)構成要件
第17條規範關說紀錄的作成方式(文字/錄音)與保存(附採購文件)紀錄與保存程序

內容

第16條
定義何謂請託或關說(不循法定程序對採購案提出要求)
第17條
規範關說紀錄的作成方式(文字/錄音)與保存(附採購文件)

功能

第16條
構成要件
第17條
紀錄與保存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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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作成紀錄者,得以文字或錄音等方式為之,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其以書面請託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