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作成紀錄者,得以文字或錄音等方式為之,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其以書面請託或關說者,亦同。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7條:關說紀錄得以文字或錄音作成並附採購文件保存,書面請託原件亦一併附卷。
Q · 口頭關說承辦人可以錄音存證嗎?
可以,承辦依法得以錄音作成紀錄並附卷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7條,本法第16條第1項所稱「作成紀錄」,得以文字或錄音等方式為之,並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以書面請託或關說者,該書面原件亦一併附卷。換言之,承辦人對關說以錄音存證屬法律授權的職務行為,不是違法竊錄,口頭關說「不留書面就安全」的僥倖在採購案上被封死。
關說可以用講的,但你知道嗎,承辦人記下這通關說,可以直接「錄音」。這條說得明白:作成紀錄得以文字或錄音等方式為之,附在採購文件一併保存;連你寄的那封「書面拜託信」本身,也要被收進卷宗。很多人以為口頭關說船過水無痕,只要不留書面就安全。這條徹底封死這個僥倖:你的聲音、你的信,都會變成永久留存的卷宗。對承辦人來說,這是護身符,照規矩錄音存證,日後沒人能反咬他配合關說;對關說者來說,這是定時炸彈,因為你完全不知道那通電話,對方有沒有按下錄音。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7條為紀錄方式與保存之程序性規範,明定母法第16條第1項之關說紀錄得以文字或錄音作成並附於採購文件保存,書面請託或關說者其書面亦一併附卷,構成採購廉政「留痕固證」的制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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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本施行細則第17條明文承辦人作成關說紀錄「得以錄音方式為之」,這是法律授權的職務行為,不是違法竊錄。內行人提示:所以在採購案上對承辦人施壓,永遠要假設對方正在錄音,這通電話的內容可能原封不動進入卷宗,甚至成為移送偵辦的材料。
依本條,書面請託或關說的信件本身要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不會被丟掉,而是變成卷宗的一部分長期留存。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真有正當技術建議,走公開的意見徵詢或說明會等法定管道,而不是私下遞信,才不會被歸入關說紀錄。
規範母法第16條關說紀錄的作成方式(文字或錄音)與保存(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是採購廉政留痕固證的程序基礎。
指對請託或關說以文字或錄音等方式留存事證,並附於採購文件保存,使無形人情固定為有形卷證。
依本條,書面請託或關說者其書面原件一併附卷保存,是原物入檔而非摘要轉述。
一樣。本條並列「文字或錄音等方式」,兩者同為合法且具同等效力的紀錄形式。
於請託關說發生時以文字或錄音作成紀錄,連同書面請託原件一併附於採購文件保存。
異議或申訴時援引第17條,主張關說紀錄應附卷保存並要求機關提示。
本條無獨立時效,紀錄隨採購文件依檔案管理相關規定保存(請以現行法為準)。
可能構成程序瑕疵與廉政責任,並使機關在後續異議申訴中居於不利地位。
第16條定義什麼是請託關說(構成要件),第17條規範這些關說如何記錄與保存(程序)。
本條授權承辦人對關說錄音屬職務行為;私人無端竊錄他人對話才涉違法,兩者性質不同。
| 項目 | 內容 | 功能 |
|---|---|---|
| 第16條 | 定義何謂請託或關說(不循法定程序對採購案提出要求) | 構成要件 |
| 第17條 | 規範關說紀錄的作成方式(文字/錄音)與保存(附採購文件) | 紀錄與保存程序 |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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