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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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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六條所稱請託或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對採購案提出下列要求: 一、於招標前,對預定辦理之採購事項,提出請求。 二、於招標後,對招標文件內容或審標、決標結果,要求變更。 三、於履約及驗收期間,對契約內容或查驗、驗收結果,要求變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6條將「請託關說」定義為不循法定程序,於招標前、招標後、履約驗收三時點要求變更採購結果,承辦人應作成紀錄附卷。

Q · 打電話拜託承辦人關照標案,算關說嗎?

只要不循法定程序要求變更採購,就算關說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6條,請託或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對採購案提出三類要求:一、招標前對預定辦理之採購事項提出請求;二、招標後要求變更招標文件、審標或決標結果;三、履約及驗收期間要求變更契約內容或查驗、驗收結果。判斷重點不在有沒有惡意,而在要求是否走在正軌之外。承辦人一旦認定為關說,依母法第16條應作成紀錄並附於採購文件保存。

白話解讀

你以為打通電話拜託承辦人「多關照一下」,頂多算人情往來,沒人會記得。錯了。這條把「請託或關說」講得清清楚楚:只要你不循法定程序,在招標前要求把採購事項往你要的方向設計、在招標後要求變更審標決標結果、或在履約驗收時要求放水,全都算。而政府採購法第16條規定,承辦人收到這種請託「應作成紀錄」,附進採購卷宗。換句話說,你那通自以為神不知鬼不覺的電話,會變成白紙黑字躺在檔案裡。哪天標案被檢調查,這份紀錄就是現成的線索,指向你。知道這條的人,會改走正式的問題反映管道;不知道的人,還在用人情運作,卻沒發現自己已經留下痕跡。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6條為母法「請託或關說」的定義性條文,將其界定為不循法定程序,於招標前、招標後、履約及驗收三個時點,對採購事項、審標決標結果或契約驗收結果提出變更要求之行為,作為承辦機關判斷是否應作成關說紀錄的標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廠商打電話問標案進度,承辦就要記錄嗎?

看內容。單純依正式管道詢問公開資訊不算關說。但若是不循法定程序要求變更規格、影響審標決標或驗收結果,就落入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6條,承辦依母法第16條應作成紀錄。判斷關鍵不是有沒有打電話,而是有沒有要求循正軌之外的好處。

Q2民代替選民關心標案違法嗎?

民代正當問政、依程序質詢監督不違法。但若以個案請託要求變更採購結果,就是本條的關說,承辦應記錄附卷。紀錄一旦附卷,未來該案有爭議時會同時檢視關說者與承辦人,正派的承辦反而樂於記錄自保。

Q3關說紀錄要用什麼方式作成?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7條,作成紀錄得以文字或錄音等方式為之,並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重點是內容如實、時點清楚,承辦接到請託當下即記錄,是最好的免責保護。

Q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6條是什麼?

母法請託關說的定義條文,分招標前、招標後、履約驗收三時點,只要不循法定程序要求變更採購結果都算。

Q5請託和關說的三款差在哪?

第一款管招標前對採購事項提請求、第二款管招標後變更審標決標、第三款管履約驗收變更結果,時點不同。

Q6什麼叫不循法定程序?

未經正式書面或公開管道,走在採購正軌之外提出要求,是判斷關說的核心。

Q7關說和賄賂差在哪?

關說是不循程序施壓變更採購、依法須作成紀錄;賄賂涉及對價金錢,已進入貪污治罪條例刑事範疇。

Q8承辦人收到關說怎麼處理?

辨識是否不循法定程序 → 當場告知將作成紀錄 → 依細則第17條以文字或錄音記錄 → 附卷保存,必要時通報政風。

Q9怎麼判斷一通電話算不算關說?

看對方是不是不循法定程序、要求循正軌外的好處。單純依公開管道問公開資訊不算。

Q10被不當關說害到的廠商怎麼救濟?

法定期限內提異議、聲請閱覽採購文件查關說紀錄與評選瑕疵、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Q11關說紀錄要保存多久?

依細則第17條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隨採購卷宗的保存年限留存。

Q12正當詢問 vs 關說,界線在哪?

依公開、正式管道詢問公開資訊是正當溝通;不循法定程序要求變更採購結果就越線成關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時點款次關說行為風險點
招標前第一款對預定辦理之採購事項提出請求影響規格綁標方向
招標後第二款要求變更招標文件、審標或決標結果扭曲競爭與決標公正
履約及驗收期間第三款要求變更契約內容或查驗、驗收結果驗收放水、弊案線索

款次

招標前
第一款
招標後
第二款
履約及驗收期間
第三款

關說行為

招標前
對預定辦理之採購事項提出請求
招標後
要求變更招標文件、審標或決標結果
履約及驗收期間
要求變更契約內容或查驗、驗收結果

風險點

招標前
影響規格綁標方向
招標後
扭曲競爭與決標公正
履約及驗收期間
驗收放水、弊案線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韓國청탁금지법(부정청탁 및 금품등 수수의 금지에 관한 법률)제5조·제7조 — 부정청탁의 정의 및 신고·기록
美國Procurement Integrity Act, 41 U.S.C. § 2102 — 採購過程接觸與資訊限制(概念相近,非逐條對應)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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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本法第十六條所稱請託或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對採購案提出下列要求: 一、於招標前,對預定辦理之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