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十六條所稱請託或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對採購案提出下列要求: 一、於招標前,對預定辦理之採購事項,提出請求。 二、於招標後,對招標文件內容或審標、決標結果,要求變更。 三、於履約及驗收期間,對契約內容或查驗、驗收結果,要求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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