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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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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不得以足以構成妨礙競爭之方式,尋求或接受在特定採購中有商業利益之廠商之建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1禁止機關以妨礙競爭方式,尋求或接受在該採購中有商業利益廠商的規格建議。

Q · 政府機關招標前找廠商討論規格,這樣會違法嗎?

諮詢不違法,但採納成排他規格就違法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1,單純的市場諮詢或技術交流並不違法,違法的是機關「以足以構成妨礙競爭之方式」尋求或接受在該採購中有商業利益廠商的建議,導致規格被寫成只有特定廠商做得到。判斷關鍵不在「有沒有問廠商」,而在「採納後規格有沒有排擠其他競爭者」。本條同時規範主動尋求與被動接受兩種情形。

白話解讀

政府標案最隱蔽的不公平,發生在招標公告之前。當一家有利可圖的廠商「好心」幫機關寫規格、提建議,它可以悄悄把規格寫成只有自己做得到的樣子。等公告一出,其他廠商根本是來陪標的。這一條就是踩這條紅線的明文禁令:機關不得以足以妨礙競爭的方式,去尋求或接受在這個採購案裡有商業利益的廠商所提的建議。注意它管的不只是「機關主動去問」,連「被動接受」業者塞來的建議都算。對你這個競爭者來說,這條給了你一個平常想不到的攻擊點:如果你能證明某個對手深度介入了規格制定,整個招標的正當性都會動搖。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1為招標前競爭防線規範,禁止各機關以足以構成妨礙競爭之方式,尋求或接受在特定採購中有商業利益廠商之建議,目的在防止利害關係廠商於規格制定階段主導採購條件、排擠其他潛在投標者。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機關在招標前找廠商討論規格,這樣算違法嗎?

不一定。單純的市場諮詢、技術交流並不違法,違法的是以足以構成妨礙競爭的方式尋求或接受在該採購中有商業利益廠商的建議,導致規格排擠其他競爭者。判斷關鍵在結果有沒有妨礙競爭。內行人提示:機關若要參考業界意見,採公開徵求、多家併陳並留下紀錄,才能避免被認定獨厚特定廠商。

Q2我落標了,懷疑規格是得標廠商寫的,能怎麼辦?

你可以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對招標文件提出異議,明白要求機關說明規格的訂定依據與來源,把舉證壓力推回機關。本細則第25條之1正是你主張的法律基礎。內行人提示:異議不一定要有鐵證才提,提出異議本身就能逼機關正式回應規格來源,常常從機關的說明裡反而能挖到破綻。

Q3被動接受廠商主動塞來的建議也算違規嗎?

算。本條同時把「尋求」和「接受」寫進去,就算是廠商主動塞建議、機關被動照用,只要結果妨礙競爭,一樣違法。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機關常以「我們只是收到建議」當免責藉口,但認定重點在規格結果有沒有排他,而非建議是誰先開口。

Q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1是什麼?

招標前的競爭防線,禁止機關以妨礙競爭方式尋求或接受有商業利益廠商的規格建議,把公平防線推到公告前的諮詢階段。

Q5什麼叫「足以構成妨礙競爭之方式」?

採納建議後規格被寫成僅特定廠商可達成、實質排擠其他潛在投標者,使競爭名存實亡的形成方式。

Q6誰算「在特定採購中有商業利益之廠商」?

在該採購中具備可能得標或獲利地位的利害關係廠商,例如其產品正是規格描述對象者。

Q7本條和政府採購法第26條差在哪?

第26條管規格「內容」不得不當限制競爭,本條管規格「形成過程」的諮詢方式是否妨礙競爭。

Q8懷疑規格被對手主導怎麼提異議?

蒐集介入線索與規格比對 → 依採購法第75條對招標文件提出異議 → 要求機關說明規格訂定依據與來源。

Q9怎麼蒐集規格被廠商寫的證據?

調閱機關與廠商諮詢往來、會議紀錄,將招標規格逐項與某產品規格書比對其雷同度。

Q10機關想合法參考業界意見要怎麼做?

走公開徵求需求建議書、多家業者併陳意見並全程留痕,避免被認定獨厚特定廠商。

Q11違反本條的救濟與檢舉管道有哪些?

對招標文件異議、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涉圍標圖利者向政風或檢調檢舉。

Q12招標前找廠商諮詢 vs 妨礙競爭差在哪?

公開、多家併陳、留紀錄的諮詢合法;私下採納單一利益廠商建議並寫成排他規格即違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legal_consultationillegal_distortion
行為公開徵求需求建議書、多家業者併陳意見私下尋求或接受單一利益廠商建議
規格結果客觀對應需求、無不必要排他條件規格寫死成特定廠商獨家可達成
程序紀錄全程留痕、透明可稽無紀錄、來源不明
法律效果程序正當、降低爭議風險招標正當性動搖、可能重招或衍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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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
公開徵求需求建議書、多家業者併陳意見
規格結果
客觀對應需求、無不必要排他條件
程序紀錄
全程留痕、透明可稽
法律效果
程序正當、降低爭議風險

illegal_distortion

行為
私下尋求或接受單一利益廠商建議
規格結果
規格寫死成特定廠商獨家可達成
程序紀錄
無紀錄、來源不明
法律效果
招標正當性動搖、可能重招或衍生責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入札談合等関与行為防止法(官製談合防止法)及び会計法・予算決算及び会計令上の公正競争確保
韓國국가를 당사자로 하는 계약에 관한 법률 및 동법 시행령상 공정경쟁 확보 의무
中國招标投标法第32条(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排斥潜在投标人)及政府采购法
德國GWB § 97 (Vergabegrundsätze, Wettbewerb) i.V.m. Richtlinie 2014/24/EU Art. 41 (vorherige Beteiligung von Bewerbern)
法國Code de la commande publique, art. R2111-1 et s. (sourcing) ; Directive 2014/24/UE art. 40-41
美國FAR Subpart 9.5 (Organizational and Consultant Conflicts of Interest) ; Competition in Contracting Act (C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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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5-1 條規定:「各機關不得以足以構成妨礙競爭之方式,尋求或接受在特定採購中有商業利益之廠商之建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