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不得以足以構成妨礙競爭之方式,尋求或接受在特定採購中有商業利益之廠商之建議。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1禁止機關以妨礙競爭方式,尋求或接受在該採購中有商業利益廠商的規格建議。
Q · 政府機關招標前找廠商討論規格,這樣會違法嗎?
諮詢不違法,但採納成排他規格就違法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1,單純的市場諮詢或技術交流並不違法,違法的是機關「以足以構成妨礙競爭之方式」尋求或接受在該採購中有商業利益廠商的建議,導致規格被寫成只有特定廠商做得到。判斷關鍵不在「有沒有問廠商」,而在「採納後規格有沒有排擠其他競爭者」。本條同時規範主動尋求與被動接受兩種情形。
政府標案最隱蔽的不公平,發生在招標公告之前。當一家有利可圖的廠商「好心」幫機關寫規格、提建議,它可以悄悄把規格寫成只有自己做得到的樣子。等公告一出,其他廠商根本是來陪標的。這一條就是踩這條紅線的明文禁令:機關不得以足以妨礙競爭的方式,去尋求或接受在這個採購案裡有商業利益的廠商所提的建議。注意它管的不只是「機關主動去問」,連「被動接受」業者塞來的建議都算。對你這個競爭者來說,這條給了你一個平常想不到的攻擊點:如果你能證明某個對手深度介入了規格制定,整個招標的正當性都會動搖。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1為招標前競爭防線規範,禁止各機關以足以構成妨礙競爭之方式,尋求或接受在特定採購中有商業利益廠商之建議,目的在防止利害關係廠商於規格制定階段主導採購條件、排擠其他潛在投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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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單純的市場諮詢、技術交流並不違法,違法的是以足以構成妨礙競爭的方式尋求或接受在該採購中有商業利益廠商的建議,導致規格排擠其他競爭者。判斷關鍵在結果有沒有妨礙競爭。內行人提示:機關若要參考業界意見,採公開徵求、多家併陳並留下紀錄,才能避免被認定獨厚特定廠商。
你可以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對招標文件提出異議,明白要求機關說明規格的訂定依據與來源,把舉證壓力推回機關。本細則第25條之1正是你主張的法律基礎。內行人提示:異議不一定要有鐵證才提,提出異議本身就能逼機關正式回應規格來源,常常從機關的說明裡反而能挖到破綻。
算。本條同時把「尋求」和「接受」寫進去,就算是廠商主動塞建議、機關被動照用,只要結果妨礙競爭,一樣違法。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機關常以「我們只是收到建議」當免責藉口,但認定重點在規格結果有沒有排他,而非建議是誰先開口。
招標前的競爭防線,禁止機關以妨礙競爭方式尋求或接受有商業利益廠商的規格建議,把公平防線推到公告前的諮詢階段。
採納建議後規格被寫成僅特定廠商可達成、實質排擠其他潛在投標者,使競爭名存實亡的形成方式。
在該採購中具備可能得標或獲利地位的利害關係廠商,例如其產品正是規格描述對象者。
第26條管規格「內容」不得不當限制競爭,本條管規格「形成過程」的諮詢方式是否妨礙競爭。
蒐集介入線索與規格比對 → 依採購法第75條對招標文件提出異議 → 要求機關說明規格訂定依據與來源。
調閱機關與廠商諮詢往來、會議紀錄,將招標規格逐項與某產品規格書比對其雷同度。
走公開徵求需求建議書、多家業者併陳意見並全程留痕,避免被認定獨厚特定廠商。
對招標文件異議、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涉圍標圖利者向政風或檢調檢舉。
公開、多家併陳、留紀錄的諮詢合法;私下採納單一利益廠商建議並寫成排他規格即違法。
| 比較面向 | legal_consultation | illegal_distortion |
|---|---|---|
| 行為 | 公開徵求需求建議書、多家業者併陳意見 | 私下尋求或接受單一利益廠商建議 |
| 規格結果 | 客觀對應需求、無不必要排他條件 | 規格寫死成特定廠商獨家可達成 |
| 程序紀錄 | 全程留痕、透明可稽 | 無紀錄、來源不明 |
| 法律效果 | 程序正當、降低爭議風險 | 招標正當性動搖、可能重招或衍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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