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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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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稱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
  2. 2.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並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3. 3.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未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同等品指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要求、經機關審查認定者,廠商得以替代廠牌競標。

Q · 招標指定了某廠牌,我可以用別的牌子投標嗎?

可以,提出功能不低於的同等品即可

可以。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只要招標文件載有「或同等品」,你的替代產品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要求,即可競標。關鍵在提出時機:招標文件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須在投標時附齊廠牌、價格與功能效益資料,漏附可能直接喪失資格;未規定者,得標後使用前再依契約提出即可。

白話解讀

招標文件上寫著某個知名廠牌的規格,你做的東西功能一樣好但牌子不同,是不是就只能放棄?錯。「同等品」制度就是專門替你開的後門。它的定義很關鍵:只要你的產品經機關審查認定,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要求的,就算牌子不一樣也能用。但這裡藏著一個會讓很多廠商踩雷的時機問題:如果招標文件規定要「預先提出」,你就必須在投標文件裡當場附上同等品的廠牌、價格、功能等資料,漏了就喪失資格;如果沒規定要預先提出,你可以等得標後、實際使用前再依約提出。看懂這個「預先」與否的差別,等於決定了你的投標文件要怎麼準備。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為母法第 26 條第 3 項「同等品」之定義與提出程序規範。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其提出時機分為兩制:招標文件要求「預先提出」者,於投標文件內敘明;未要求者,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前依契約提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招標寫指定廠牌『或同等品』,我可以用別牌投標嗎?

可以。這正是同等品制度的用意。依本細則第25條,只要你的產品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經機關審查認定即可。重點是要附上廠牌、價格、功能效益等比對資料供審查。內行人提示:先看招標文件有沒有要求『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有的話投標當下就要附齊,漏一項可能直接被判不合格。

Q2同等品到底要投標時就提,還是得標後再提?

看招標文件怎麼規定。若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你必須在投標時就附上完整資料;若沒這樣規定,你可以在得標後、實際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向機關提出供審查。兩者依本細則第25條第2項、第3項分別處理。內行人提示:疑義階段就把這個問題問清楚並留下機關的書面回覆。

Q3同等品是什麼?

經機關審查認定,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之替代產品,依施行細則第 25 條。

Q4「不低於」是什麼意思?

替代品在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上達到或優於招標要求即可,不要求完全相同,由機關審查認定。

Q5預先提出制是什麼?

招標文件規定須於投標文件內即敘明同等品廠牌、價格與功能效益資料供審查的制度,漏提可能喪失資格。

Q6「或同等品」字樣代表什麼?

代表招標雖指定廠牌,但允許功能不低於的替代品競標,是規格中立與競爭開放的法定保障。

Q7同等品怎麼提出?

先確認招標文件有無『或同等品』與是否要求預先提出 → 備妥廠牌價格功能比對資料 → 依時機(投標時或使用前)提出供審查。

Q8同等品要附哪些資料?

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最好附第三方檢測報告或國家標準認證強化『不低於』的證明。

Q9同等品被認定不合格怎麼救濟?

依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於法定期限內向機關提出異議,附比對表;維持原決定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Q10怎麼避免機關事後反悔刷掉同等品?

在投標前的疑義(釋疑)階段就書面問清楚提出時機與審查標準,把機關回覆白紙黑字留存。

Q11預先提出制 vs 使用前提出制差在哪?

預先提出制在投標時就要附齊、漏附即可能不合格;使用前提出制是得標後使用前依契約提出,不影響投標資格。

Q12同等品 vs 直接照指定廠牌投標哪個有利?

若你有功能不低於且成本更低的替代品,走同等品可提升競爭力;但須承擔審查與舉證風險,照指定廠牌則無此風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預先提出制使用前提出制
適用前提招標文件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招標文件未規定預先提出
提出時點投標時即須附齊得標後、實際使用同等品前
提出主體投標廠商得標廠商
漏提後果可能直接被判不合格、喪失資格依契約處理,不影響投標資格
依據條項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2 項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3 項

預先提出制

適用前提
招標文件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
提出時點
投標時即須附齊
提出主體
投標廠商
漏提後果
可能直接被判不合格、喪失資格
依據條項
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2 項

使用前提出制

適用前提
招標文件未規定預先提出
提出時點
得標後、實際使用同等品前
提出主體
得標廠商
漏提後果
依契約處理,不影響投標資格
依據條項
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3 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德國VgV § 31 Abs. 6(指定品牌須加註 'oder gleichwertig'、需證明 Gleichwertigkeit)
美國FAR 52.211-6(Brand Name or Equal)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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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稱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