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同等品指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要求、經機關審查認定者,廠商得以替代廠牌競標。
Q · 招標指定了某廠牌,我可以用別的牌子投標嗎?
可以,提出功能不低於的同等品即可
可以。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只要招標文件載有「或同等品」,你的替代產品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要求,即可競標。關鍵在提出時機:招標文件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須在投標時附齊廠牌、價格與功能效益資料,漏附可能直接喪失資格;未規定者,得標後使用前再依契約提出即可。
招標文件上寫著某個知名廠牌的規格,你做的東西功能一樣好但牌子不同,是不是就只能放棄?錯。「同等品」制度就是專門替你開的後門。它的定義很關鍵:只要你的產品經機關審查認定,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要求的,就算牌子不一樣也能用。但這裡藏著一個會讓很多廠商踩雷的時機問題:如果招標文件規定要「預先提出」,你就必須在投標文件裡當場附上同等品的廠牌、價格、功能等資料,漏了就喪失資格;如果沒規定要預先提出,你可以等得標後、實際使用前再依約提出。看懂這個「預先」與否的差別,等於決定了你的投標文件要怎麼準備。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為母法第 26 條第 3 項「同等品」之定義與提出程序規範。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其提出時機分為兩制:招標文件要求「預先提出」者,於投標文件內敘明;未要求者,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前依契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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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這正是同等品制度的用意。依本細則第25條,只要你的產品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經機關審查認定即可。重點是要附上廠牌、價格、功能效益等比對資料供審查。內行人提示:先看招標文件有沒有要求『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有的話投標當下就要附齊,漏一項可能直接被判不合格。
看招標文件怎麼規定。若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你必須在投標時就附上完整資料;若沒這樣規定,你可以在得標後、實際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向機關提出供審查。兩者依本細則第25條第2項、第3項分別處理。內行人提示:疑義階段就把這個問題問清楚並留下機關的書面回覆。
經機關審查認定,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之替代產品,依施行細則第 25 條。
替代品在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上達到或優於招標要求即可,不要求完全相同,由機關審查認定。
招標文件規定須於投標文件內即敘明同等品廠牌、價格與功能效益資料供審查的制度,漏提可能喪失資格。
代表招標雖指定廠牌,但允許功能不低於的替代品競標,是規格中立與競爭開放的法定保障。
先確認招標文件有無『或同等品』與是否要求預先提出 → 備妥廠牌價格功能比對資料 → 依時機(投標時或使用前)提出供審查。
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最好附第三方檢測報告或國家標準認證強化『不低於』的證明。
依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於法定期限內向機關提出異議,附比對表;維持原決定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在投標前的疑義(釋疑)階段就書面問清楚提出時機與審查標準,把機關回覆白紙黑字留存。
預先提出制在投標時就要附齊、漏附即可能不合格;使用前提出制是得標後使用前依契約提出,不影響投標資格。
若你有功能不低於且成本更低的替代品,走同等品可提升競爭力;但須承擔審查與舉證風險,照指定廠牌則無此風險。
| 比較面向 | 預先提出制 | 使用前提出制 |
|---|---|---|
| 適用前提 | 招標文件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 | 招標文件未規定預先提出 |
| 提出時點 | 投標時即須附齊 | 得標後、實際使用同等品前 |
| 提出主體 | 投標廠商 | 得標廠商 |
| 漏提後果 | 可能直接被判不合格、喪失資格 | 依契約處理,不影響投標資格 |
| 依據條項 | 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2 項 | 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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