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際標準及國家標準,依標準法第三條之規定。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規定,採購法第 26 條第 1 項的國際標準與國家標準,依標準法第 3 條認定。
Q · 政府標案規格寫的『國家標準』,到底誰說了算?
依標準法第 3 條認定,不是機關自己說了算。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訂招標規格時所稱的「國際標準」與「國家標準」,定義一律回到標準法第 3 條。也就是說,國家標準指依標準法程序制定、由標準專責機關公布的正式標準(在台灣即 CNS),不是廠商型錄或機關自創的功能描述。投標廠商若發現規格給不出正式標準編號,即可據此質疑規格不符法定標準。
政府標案的「規格欄」是一場你看不見的攻防戰。母法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機關訂規格時要用「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當基準,不能用某個特定廠牌的獨家規格綁標。問題來了:什麼叫「國家標準」?什麼叫「國際標準」?這一條告訴你答案,它把定義權交給標準法第3條。對你這個投標廠商來說,這不是冷知識:當機關寫的規格剛好只有某一家做得到,你可以回頭比對標準法的定義,質疑這份規格根本不是真正的「國家標準」,而是量身訂做的綁標規格。看懂這條,你手上就多了一把尺,能量出對手有沒有作弊。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為定義性補充規範,將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第 1 項所稱「國際標準」及「國家標準」的認定,明文指向標準法第 3 條。其作用是讓招標規格的「標準」必須對應正式、客觀的標準體系(如 CNS、ISO),限縮機關自由心證,構成判斷規格是否正當的法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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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不合法。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項明文禁止機關在招標文件中要求特定廠牌、來源或專利,除非沒有其他替代方法並載明「或同等品」字樣。判斷規格是否正當,要回到標準法第3條看它是不是真正的國家或國際標準。發現綁標規格不要默默退出,依採購法第75條提出異議,這份書面紀錄是日後申訴或檢舉的關鍵起點。
國家標準是依標準法程序制定、由標準專責機關公布的正式標準(在台灣就是CNS),不是廠商型錄上的自訂規格。標準法第3條對國家標準、國際標準、團體標準都有明確定義。機關引用標準時應給出明確的標準編號(如CNS幾號),如果它只描述功能卻給不出編號,這本身就是規格可能不正當的訊號。
依標準法第 3 條制定、由標準專責機關公布的正式標準,在台灣即 CNS,不是機關自訂規格。
規定採購法第 26 條第 1 項的國際標準與國家標準,定義一律依標準法第 3 條認定。
依標準法第 3 條,指國際標準組織所通過的標準,如 ISO、IEC、ITU 等。
招標規格寫到只有特定廠牌或來源符合,違反採購法第 26 條第 2 項禁止指定廠牌的規定。
等標期內先依採購法第 41 條請求釋疑,未獲改善再依第 75 條提書面異議。
要求機關列出規格對應的 CNS / ISO 正式編號,給不出編號即可主張不符標準法第 3 條。
可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再不服可提行政訴訟。
在開標前的規格疑義階段提出最有效,機關還來得及修正招標文件。
國家標準是本國(CNS)依標準法制定,國際標準是 ISO/IEC 等國際組織通過,皆為正式標準但層級與來源不同。
國家標準有標準法程序與正式編號,廠商型錄是自訂規格,後者不能當招標『標準』使用。
| 比較面向 | national_standard | international_standard | vendor_spec |
|---|---|---|---|
| 來源 | 本國標準專責機關(台灣 CNS) | ISO / IEC / ITU 等國際組織 | 廠商自行制定 |
| 法定地位 | 依標準法程序制定公布 | 國際標準組織通過 | 無法定標準地位 |
| 可否作招標基準 | 可 | 可 | 不可,疑似綁標 |
| 有無正式編號 | 有(CNS 編號) | 有(ISO 編號) | 通常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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