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須由承辦單位逐款敘明符合母法第22條情形並簽報首長核准,能比價者優先比價。
Q · 限制性招標一定要簽給首長核准嗎?
要,承辦單位須逐款敘明理由並簽報首長或授權人核准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機關依母法第22條第1項辦理限制性招標時,必須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白紙黑字敘明符合哪一款、為什麼符合,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不能憑口頭指示就辦。而且只要能找兩家以上比價,就必須優先比價,不可一開始就跟單一廠商議價。這張簽報核准文件,是日後審計、政風、檢調回溯責任的關鍵紙本。
很多人以為政府標案一定要公開讓大家搶,其實不是。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開了十六道門,符合任一款,機關就能跳過公開招標,直接邀請特定廠商,甚至只找一家議價。這條施行細則管的就是「跳過程序怎麼跑」:承辦單位必須就個案白紙黑字寫明符合哪一款、為什麼符合,簽報首長或被授權的人核准,不能口頭喊一聲就辦。而且只要能找兩家以上比價,就必須優先比價,不能一上來就跟單一廠商議價。你如果是投標廠商,這張簽報核准文件就是你判斷對手有沒有被「量身訂做」的關鍵;你如果是承辦人,這張紙寫得鬆,日後審計、政風、檢調來查,扛責任的是你的名字,不是動嘴的那位主管。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範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的內部控制程序:要求承辦單位就個案逐款敘明符合母法第22條第1項各款例外情形並簽報首長核准,且確立「能比價即優先比價、不得逕行議價」原則,是限制性招標防弊與責任留痕的核心程序規定。
政府採購分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三種。限制性招標不公開競爭,機關直接邀請特定廠商比價,或只找一家議價,只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十六款情形之一才能用。本細則第23條之1要求承辦單位逐款書面敘明理由並簽報核准,還規定能比價就不准議價。
可以爭取。提出異議或申訴時,可請求機關或申訴會調閱該案簽報核准文件,審查它有沒有具體敘明符合第22條各款情形。若只寫一句基於專業考量而沒有逐款說明,往往就是程序瑕疵。咬住沒有敘明符合哪一款這個程序點,比指控動機更容易讓機關理虧。
不公開競爭、機關直接邀特定廠商比價或只找一家議價的招標方式,須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十六款之一。
規定限制性招標須由承辦單位逐款敘明符合第22條哪一款並簽報首長核准,且能比價時優先比價。
就個案具體寫明符合第22條哪一款、為什麼符合,簽報首長或授權人核准,不能口頭辦理。
是審計政風檢調回溯責任、廠商判斷有無量身訂做、提異議的關鍵紙本依據。
承辦單位就個案逐款敘明符合第22條哪一款及理由,簽報首長或授權人核准,能比價優先比價。
提異議或申訴時請求機關或申訴會調閱該案簽報文件,審查有無具體敘明符合各款。
知悉違法次日起10日內提書面異議,要求說明適用第22條哪一款並請求閱覽簽報文件。
不憑口頭指示辦理,逐款書面敘明簽報核准,能比價優先比價,完整保存簽核與評估紀錄。
比價保留多家競爭風險較低;議價只對一家風險最高,本條規定能比價即不准議價。
公開招標對外競價;限制性招標不公開、直接邀特定廠商,須符合第22條例外並簽報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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