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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2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2. 機關辦理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限制性招標,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但本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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