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採購,屬專屬權利或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之部分,其預估金額達採購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以上,分別辦理採購確有重大困難之虞,必須與其他部分合併採購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條:獨家項目金額達採購總額五成以上且分別辦理確有重大困難,機關才得合併採限制性招標。
Q · 機關能不能把獨家項目和一般項目綁在一起跳過公開招標?
要看獨家部分有沒有達採購金額一半以上
不一定可以。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條,機關要把獨家項目和其他項目合併採購、整筆走限制性招標,必須同時符合兩個要件:一是獨家、無合適替代品的部分預估金額達整筆採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是分別辦理採購確有重大困難之虞。獨家部分若占不到一半,或拆開各自招標其實沒什麼困難,就不准合併,否則屬規避公開招標、限制競爭。
公開招標是政府花你納稅錢的原則,限制性招標(機關不公開競爭,直接指定或找特定廠商議價)是例外。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給了一個例外理由:這東西是某家獨家製造、獨家供應,市場上沒有別的替代品。問題來了:如果一整筆採購裡只有一小部分是獨家的,其他部分明明可以公開競標,機關能不能把它們綁在一起、整筆都用限制性招標?這條細則就是那道閘門。它說:只有當那個獨家部分的預估金額達到整筆採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而且分別辦理確有重大困難,機關才可以合併、整筆走限制性招標。換句話說,獨家項目如果只占一小塊,機關卻把大餅一起綁進去跳過公開競爭,這條細則就是用來擋這種操作的。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範限制性招標的合併採購門檻:當採購中僅一部分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且無合適替代標的時,唯有該獨家部分預估金額達採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分別辦理確有重大困難,機關方得將其與其他部分合併採購,並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採限制性招標,藉以防止機關以小額獨家項目綁定大額可競爭項目而規避公開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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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要公開招標,但採購法第22條列了十幾種可以用限制性招標的例外,其中第1項第2款是獨家製造、供應或專屬權利,沒有合適替代品。不過如果只有一部分獨家、卻要整筆綁起來指定,還得通過施行細則第23條的關卡:獨家部分要占整筆百分之五十以上。很多被質疑綁標的案子,破口就在這個比例,獨家項目其實占不到一半。
先要到招標文件和採購金額的拆分。重點不是去猜機關和廠商有沒有關係,而是算獨家項目占整筆採購多少。若未達百分之五十卻整筆走限制性招標,就違反施行細則第23條。你可以在異議或申訴時要求機關提出金額計算依據,這是它必須回答的,攤開來往往就見光死。
有。除非獨家設備的金額占整筆百分之五十以上,而且分別辦理確有重大困難,否則就違反施行細則第23條,屬於規避公開招標、限制競爭。實務上工程會和審計單位常盯這種以小綁大的操作,被申訴成立會撤銷決標、重新招標,承辦人還可能被究責。
規範限制性招標的合併採購門檻:獨家、無合適替代品部分金額達採購總額五成以上且分辦確有重大困難,才得合併採限制性招標。
公開招標公告徵求不特定廠商、競爭最高;限制性招標不公開、邀特定廠商比價議價、競爭最低,須符合採購法22條例外要件。
市場上僅單一來源能提供、沒有其他合適替代標的之情形,例如獨家專利模組或原廠專屬零件。
合法合併須獨家部分達五成且分辦困難;不符這兩要件卻整筆綁定可競爭項目,就是規避競爭的違法綁標。
以獨家、無合適替代品部分的預估金額,除以整筆採購金額,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才符合門檻。
調金額明細→算獨家占比→於接獲通知或公告次日起十日內書面異議→不服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向機關異議不另收費;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須繳審議費,依採購金額級距計算,金額以現行規定為準。
要求機關提出獨家部分金額計算依據與分辦困難說明,比對是否未達五成或拆開辦理其實無困難。
選擇性招標先資格審查再邀合格廠商投標,仍有競爭;限制性招標邀特定廠商比價議價,競爭性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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