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2條界定限制性招標要件:專屬權利僅限已立法保護智財權、排除商標,追加金額累計不得逾原契約百分之五十。
Q · 限制性招標的「專屬權利」我有商標算不算?
不算。只有專利等已立法保護的智財權才行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2項,限制性招標第2款所稱「專屬權利」指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但但書明文排除商標專用權。也就是說,握有專利、著作權這類權利、且市場無合法替代者,機關才能直接指定你一家議價;只有一張註冊商標,無法主張獨家供應政府。
政府花你的稅金買東西,原則上要公開競標讓大家搶。但有一道例外叫「限制性招標」,可以不公開、直接指定廠商議價。這條細則,就是決定機關有沒有資格走這道例外的字典。第二款說「專屬權利」可以獨家供應,很多廠商以為自己有註冊商標就算,結果但書一句話把你打回原形:商標專用權不算,只有專利這種已立法保護的智慧財產權才行。第六款的「百分之五十」也是紅線:政府追加你的合約,累計金額不能超過原合約的一半,過了就得重新招標。看懂這幾個定義,你才知道一個沒公開的標案,到底是合法例外,還是有人在鑽漏洞。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2條為限制性招標各款要件之定義性規範,逐款界定「無廠商投標/無合格標」(且有異議申訴處理中者不算)、「專屬權利」(限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排除商標專用權)、「研究發展性質」(取得原型或首次製造,排除商業量產)、「百分之五十」(追加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以及身心障礙者與原住民之認定依據,構成判斷限制性招標合法性的核心解釋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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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政府採購法第22條開了「限制性招標」這道例外,符合特定條件(獨家專利、研發性質、流標後重辦等)可以不公開競標,而施行細則第22條逐款定義了每個要件的精確意思。內行人提示:機關最常被挑戰的就是「無合格標」,因為只要有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還在處理中,就不算數,不能急著轉限制性招標。
不行。第2款明文規定「專屬權利」指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但但書直接把商標專用權排除在外。能主張獨家的是專利、著作權這類,商標不行。內行人提示:很多廠商在投標文件裡硬拗商標等於獨家供應,審標一關就被打掉,真正能撐住的是專利證書加上「市場無替代品」的證明。
施行細則第22條第4項把「百分之五十」定義為追加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還沒過線你有議價空間,一旦累計超過原契約的一半,這些追加就不能再用議價塞給原廠商,必須重新招標。內行人提示:談判桌上主動把追加金額對到這條紅線,逼近時提醒對方過線就得重招,這個時間差就是你的槓桿。
指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如專利、著作權,但明文排除商標專用權,是主張獨家供應政府的依據。
無廠商投標是根本沒人投標或沒交資格文件;無合格標是有人投但審標無人合格。兩者有異議申訴處理中都不算。
以契約要求廠商研發、實驗或開發以取得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含必要限量試產,但排除商業量產。
指追加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超過此上限就不能再以限制性招標議價,須重新招標。
在異議期限內要求機關書面說明符合第22條哪一款、哪個要件,並舉證市場有合格替代廠商,不服再申訴。
用追加累計金額除以原主契約金額;逼近一半時提醒機關過線就得重招,作為議價槓桿。
商標撐不住,改以專利或其他已立法保護權利+市場無替代品的佐證主張,否則仍須回到公開招標。
蒐集公告、招標文件,逐字比對細則第22條定義,舉出市場仍有合格廠商或對應款別要件不符的事證。
選擇性招標仍先做資格審查再邀所有合格廠商競標;限制性招標是直接指定特定廠商比價或議價,是更窄的例外。
| 比較面向 | 可主張專屬權利_獨家供應 | 不可主張 |
|---|---|---|
| 權利類型 | 專利權、著作權等已立法保護智財權 | 商標專用權(但書明文排除) |
| 認定關鍵 | 已立法保護+市場無合法替代標的 | 僅有註冊商標、無排他供應地位 |
| 法律效果 | 機關得依第22條第1項第2款限制性招標直接議價 | 仍須回到公開招標競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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