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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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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無廠商投標,指公告或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提出資格文件;所稱無合格標,指審標結果無廠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有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均不在此限。
  2. 2.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專屬權利,指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但不包括商標專用權。
  3. 3.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供應之標的,包括工程、財物或勞務;所稱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指以契約要求廠商進行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以獲得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並得包括測試品質或功能所為之限量生產或供應。但不包括商業目的或回收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成本所為之大量生產或供應。
  4. 4.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百分之五十,指追加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
  5. 5.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及庇護工場,其認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所稱原住民,其認定依原住民身分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2條界定限制性招標要件:專屬權利僅限已立法保護智財權、排除商標,追加金額累計不得逾原契約百分之五十。

Q · 限制性招標的「專屬權利」我有商標算不算?

不算。只有專利等已立法保護的智財權才行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2項,限制性招標第2款所稱「專屬權利」指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但但書明文排除商標專用權。也就是說,握有專利、著作權這類權利、且市場無合法替代者,機關才能直接指定你一家議價;只有一張註冊商標,無法主張獨家供應政府。

白話解讀

政府花你的稅金買東西,原則上要公開競標讓大家搶。但有一道例外叫「限制性招標」,可以不公開、直接指定廠商議價。這條細則,就是決定機關有沒有資格走這道例外的字典。第二款說「專屬權利」可以獨家供應,很多廠商以為自己有註冊商標就算,結果但書一句話把你打回原形:商標專用權不算,只有專利這種已立法保護的智慧財產權才行。第六款的「百分之五十」也是紅線:政府追加你的合約,累計金額不能超過原合約的一半,過了就得重新招標。看懂這幾個定義,你才知道一個沒公開的標案,到底是合法例外,還是有人在鑽漏洞。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2條為限制性招標各款要件之定義性規範,逐款界定「無廠商投標/無合格標」(且有異議申訴處理中者不算)、「專屬權利」(限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排除商標專用權)、「研究發展性質」(取得原型或首次製造,排除商業量產)、「百分之五十」(追加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以及身心障礙者與原住民之認定依據,構成判斷限制性招標合法性的核心解釋基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採購不是都要公開招標嗎?為什麼有些案子直接指定一家廠商?

因為政府採購法第22條開了「限制性招標」這道例外,符合特定條件(獨家專利、研發性質、流標後重辦等)可以不公開競標,而施行細則第22條逐款定義了每個要件的精確意思。內行人提示:機關最常被挑戰的就是「無合格標」,因為只要有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還在處理中,就不算數,不能急著轉限制性招標。

Q2我公司有註冊商標,可以主張獨家供應政府嗎?

不行。第2款明文規定「專屬權利」指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但但書直接把商標專用權排除在外。能主張獨家的是專利、著作權這類,商標不行。內行人提示:很多廠商在投標文件裡硬拗商標等於獨家供應,審標一關就被打掉,真正能撐住的是專利證書加上「市場無替代品」的證明。

Q3工程追加多少會被擋下來重招?

施行細則第22條第4項把「百分之五十」定義為追加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還沒過線你有議價空間,一旦累計超過原契約的一半,這些追加就不能再用議價塞給原廠商,必須重新招標。內行人提示:談判桌上主動把追加金額對到這條紅線,逼近時提醒對方過線就得重招,這個時間差就是你的槓桿。

Q4限制性招標的專屬權利是什麼?

指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如專利、著作權,但明文排除商標專用權,是主張獨家供應政府的依據。

Q5無廠商投標和無合格標差在哪?

無廠商投標是根本沒人投標或沒交資格文件;無合格標是有人投但審標無人合格。兩者有異議申訴處理中都不算。

Q6研究發展性質的採購是什麼意思?

以契約要求廠商研發、實驗或開發以取得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含必要限量試產,但排除商業量產。

Q7追加契約的百分之五十怎麼定義?

指追加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超過此上限就不能再以限制性招標議價,須重新招標。

Q8限制性招標被綁標時我怎麼質疑?

在異議期限內要求機關書面說明符合第22條哪一款、哪個要件,並舉證市場有合格替代廠商,不服再申訴。

Q9追加契約有沒有超過50%怎麼算?

用追加累計金額除以原主契約金額;逼近一半時提醒機關過線就得重招,作為議價槓桿。

Q10我只有商標想接政府獨家訂單怎麼辦?

商標撐不住,改以專利或其他已立法保護權利+市場無替代品的佐證主張,否則仍須回到公開招標。

Q11怎麼證明機關套錯了限制性招標款別?

蒐集公告、招標文件,逐字比對細則第22條定義,舉出市場仍有合格廠商或對應款別要件不符的事證。

Q12限制性招標 vs 選擇性招標差在哪?

選擇性招標仍先做資格審查再邀所有合格廠商競標;限制性招標是直接指定特定廠商比價或議價,是更窄的例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可主張專屬權利_獨家供應不可主張
權利類型專利權、著作權等已立法保護智財權商標專用權(但書明文排除)
認定關鍵已立法保護+市場無合法替代標的僅有註冊商標、無排他供應地位
法律效果機關得依第22條第1項第2款限制性招標直接議價仍須回到公開招標競爭

可主張專屬權利_獨家供應

權利類型
專利權、著作權等已立法保護智財權
認定關鍵
已立法保護+市場無合法替代標的
法律效果
機關得依第22條第1項第2款限制性招標直接議價

不可主張

權利類型
商標專用權(但書明文排除)
認定關鍵
僅有註冊商標、無排他供應地位
法律效果
仍須回到公開招標競爭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計法第29条の3 + 予算決算及び会計令第99条(随意契約の要件)
韓國국가를 당사자로 하는 계약에 관한 법률 시행령 제26조(수의계약에 의할 수 있는 경우)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1条(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情形)
德國GWB § 119 Abs. 5 i.V.m. VgV § 14 Abs. 4(Verhandlungsverfahren ohne Teilnahmewettbewerb)
法國Code de la commande publique, art. R2122-1 et suivants(marché sans publicité ni mise en concurrence préalable)
美國FAR 6.302(other than full and open competition / sole source procurem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投標名詞
  • 異議名詞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商標名詞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條文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條文
  • 福利機構名詞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法規
  • 原住民名詞
  • 原住民身分法法規
  • 政府採購法22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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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無廠商投標,指公告或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提出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