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選擇性招標的邀請方式有四種:個別邀請、公告邀請、依序邀請、抽籤,機關須於資格審查文件事先載明。
Q · 通過政府資格審查,是不是每次標案都會被邀請投標?
不一定,要看機關採哪種邀請方式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1條,特定個案的選擇性招標機關「應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漏邀即屬違法;但若是建立合格名單型,機關得採個別邀請、公告邀請、依序邀請或抽籤四種方式之一,且須事先在資格審查文件中載明。採依序邀請或抽籤時,你雖在名單上仍可能輪不到,能否被邀取決於文件載明的方式與排序。
政府的標案不是只有「公開招標」一種。選擇性招標是另一條路:機關先審查廠商資格,建立一份合格名單,之後才從名單裡找人投標。問題來了,機關怎麼從名單裡「找人」,這條細則給了它四種方式:個別邀請所有人、公告邀請所有人、按排定順序依序邀請、或者直接抽籤。前兩種你只要在名單上就跑不掉,後兩種你可能名列其中卻永遠輪不到。關鍵在第一項:如果機關是為「特定個案」辦選擇性招標,它必須邀請「所有」符合資格的廠商,漏掉你就是違法。而且不管哪種方式,機關都必須在資格審查文件裡「事先載明」,有家數限制也要寫清楚。這代表你在送資格審查之前,就能知道自己未來被邀標的機率,看不懂這行字的廠商,等於矇著眼睛排隊。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1條為選擇性招標邀請方式的程序規範:特定個案須邀請全部合格廠商;建立合格名單者得於個別邀請、公告邀請、依序邀請、抽籤四種方式中擇一,並應於資格審查文件事先載明,含每次邀請家數限制亦須載明,以兼顧採購效率與廠商參與機會的透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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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在名單裡」不等於「每次都會被邀」。機關建立合格名單後,可選擇個別邀請所有人、公告邀請、依序邀請、或抽籤四種方式之一。若它用的是依序邀請加家數限制,排在後面的你就可能長期輪不到。去調機關當初的資格審查文件,邀請方式一定寫在裡面。
採購爭議要走異議跟申訴,不是直接訴訟。若是特定個案型,機關應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漏掉你就是違反強制規定,異議成立機率高;名單型則看機關有沒有照事先載明的方式走。異議有期限,接獲通知或公告次日起算,逾期就算有理也救不回來。
合法,前提是它在辦理廠商資格審查的文件裡事先載明以抽籤方式擇定,本條第四款明文允許抽籤。但若機關沒事先載明卻臨時改用抽籤,或抽籤過程不公開,就是程序瑕疵,可據此異議。要求機關公開抽籤過程或紀錄,沒有紀錄的抽籤在申訴階段站不住腳。
四種:個別邀請所有合格廠商、公告邀請所有合格廠商、依資格文件順序依序邀請、抽籤擇定,機關須擇一並事先載明。
個別與公告邀請是全部合格者皆受邀;依序邀請看排序、後位者可能長期輪不到;抽籤是隨機,名列其中仍可能未中。
指機關針對單一採購案辦理資格審查,依第一項須邀請所有符合資格廠商投標,不得挑選。
機關須在辦理廠商資格審查的文件中先寫明採用哪種邀請方式,有家數限制也要寫清楚,讓廠商送件前可得知。
先分辨特定個案型或名單型,特定個案漏邀即違法可異議;名單型查文件載明方式有無被遵守,於期限內提書面異議。
特定個案邀請全部合格廠商;名單型則四方式擇一、於資格審查文件事先載明、有家數限制一併載明、依載明方式辦理。
調閱機關資格審查文件的邀請方式段落;若是依序邀請看排序位置,是抽籤則為隨機,個別或公告邀請則全部受邀。
對招標文件異議為公告次日起等標期四分之一且不少於10日;對通知或公告之程序異議為接獲次日起10日內。
選擇性招標先建合格名單再邀標、強調資格門檻;限制性招標邀二家以上比價或議價,適用特定情形,程序更彈性。
| 邀請方式 | 適用 | 被邀機率 | 廠商風險 |
|---|---|---|---|
| 個別邀請所有合格廠商 | 名單型 | 全部合格者皆受邀 | 低 |
| 公告邀請所有合格廠商 | 名單型 | 全部合格者皆可得知並投標 | 低 |
| 依序邀請 | 名單型 | 依文件排序,後位者可能長期輪不到 | 高(取決排序) |
| 抽籤擇定 | 名單型 | 隨機,名列其中仍可能未中籤 | 高(隨機) |
| 邀請全部合格廠商 | 特定個案型 | 強制邀請所有合格者,漏邀違法 | 最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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