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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2.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於辦理採購時,得擇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並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之文件中載明。其有每次邀請廠商家數之限制者,亦應載明。 一、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二、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三、依辦理廠商資格審查文件所標示之邀請順序,依序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四、以抽籤方式擇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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