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逾一年應逐年公告資格審查,發現資格不符得限期說明後除名。
Q · 進了政府合格廠商名單,是不是這幾年標案都穩了?
不是,名單每年都要重新檢討審查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逾一年者,機關應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並檢討修正名單。即使公告三年免逐年重審,機關仍須逐年內部檢討;發現廠商不符原定資格條件,得限期通知說明,逾期未提合理說明即應自名單刪除。
進了政府選擇性招標的合格廠商名單,很多廠商以為這是一張長期門票,名單上有你,標案就有你的份。真相是這張名單一直在動。名單有效期超過一年,機關每年都要重新公告、重新審查,名字隨時可能換人。就算機關公告「三年內不再重審」讓你免於逐年被審,第三項還是留了一條路給機關:只要在有效期內發現你不符合當初的資格條件,機關可以限期叫你提出說明,你逾期沒給出合理說明,就直接把你從名單刪掉。關鍵在「限期」兩個字。那封通知不是請你喝茶,是一個倒數計時器,你回應的品質和速度,決定你還在不在這張名單上。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範選擇性招標合格廠商名單的動態維護機制:有效期逾一年須逐年公告資格審查、未逾三年得免逐年公告但仍須內部檢討、發現資格不符得經限期說明程序後將廠商自名單刪除。
不是。名單有效期逾一年的,機關每年都要重新公告辦理資格審查,名單會被檢討修正。就算公告三年內不再重審,機關仍須逐年檢討修正名單,當初送審的資格條件要持續維持。
還沒。機關必須先限期通知廠商提出說明,給解釋和補正機會。只有逾期未提出、或說明不被認為合理,機關才會除名。這封通知是不必上法院就能翻盤的窗口。
不是。從合格名單刪除只是失去選擇性招標的優先入場資格,與政府採購法第 101 至 103 條的拒絕往來停權完全不同。仍可參加公開招標,也可在下次公告辦理資格審查時重新申請列入。
選擇性招標中機關預先資格審查後建立、得受邀投標的廠商名冊,須逐年檢討維護。
逾一年須逐年公告審查;未逾三年且公告載明不再重審者得免逐年公告,但仍須內部檢討。
前者免掉公開重新審查程序,但機關逐年內部檢討修正名單的權力不變。
不一樣。除名只失去選擇性招標優先入場資格,停權(政採法 101-103)連公開招標都不能參加。
看清限期 → 比對不符項目 → 期限內備齊補正文件與書面說明 → 無法即時補正就主動報補正時程。
持續維持當初送審的資格條件,減資、實績變動、關鍵技師異動時主動確認是否仍符合。
可以,等機關下次公告辦理資格審查時重新申請列入,但錯過期間開出的標案回不來。
落選廠商可查機關有無依第一項逐年公告,程序瑕疵是攻擊整個選擇性招標合法性的切入點。
選擇性招標限名單內廠商受邀投標,公開招標任何符合資格廠商皆可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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