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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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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其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所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逾一年者,應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並檢討修正既有合格廠商名單。
  2. 2.前項名單之有效期未逾三年,且已於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載明不再公告辦理資格審查者,於有效期內得免逐年公告。但機關仍應逐年檢討修正該名單。
  3. 3.機關於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內發現名單內之廠商有不符合原定資格條件之情形者,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廠商逾期未提出合理說明者,機關應將其自合格廠商名單中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逾一年應逐年公告資格審查,發現資格不符得限期說明後除名。

Q · 進了政府合格廠商名單,是不是這幾年標案都穩了?

不是,名單每年都要重新檢討審查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逾一年者,機關應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並檢討修正名單。即使公告三年免逐年重審,機關仍須逐年內部檢討;發現廠商不符原定資格條件,得限期通知說明,逾期未提合理說明即應自名單刪除。

白話解讀

進了政府選擇性招標的合格廠商名單,很多廠商以為這是一張長期門票,名單上有你,標案就有你的份。真相是這張名單一直在動。名單有效期超過一年,機關每年都要重新公告、重新審查,名字隨時可能換人。就算機關公告「三年內不再重審」讓你免於逐年被審,第三項還是留了一條路給機關:只要在有效期內發現你不符合當初的資格條件,機關可以限期叫你提出說明,你逾期沒給出合理說明,就直接把你從名單刪掉。關鍵在「限期」兩個字。那封通知不是請你喝茶,是一個倒數計時器,你回應的品質和速度,決定你還在不在這張名單上。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範選擇性招標合格廠商名單的動態維護機制:有效期逾一年須逐年公告資格審查、未逾三年得免逐年公告但仍須內部檢討、發現資格不符得經限期說明程序後將廠商自名單刪除。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進了政府的合格廠商名單,是不是這幾年標案都穩了?

不是。名單有效期逾一年的,機關每年都要重新公告辦理資格審查,名單會被檢討修正。就算公告三年內不再重審,機關仍須逐年檢討修正名單,當初送審的資格條件要持續維持。

Q2機關通知我公司資格不符,是不是就直接被踢出名單了?

還沒。機關必須先限期通知廠商提出說明,給解釋和補正機會。只有逾期未提出、或說明不被認為合理,機關才會除名。這封通知是不必上法院就能翻盤的窗口。

Q3被從合格廠商名單刪除,是不是以後都不能跟政府做生意了?

不是。從合格名單刪除只是失去選擇性招標的優先入場資格,與政府採購法第 101 至 103 條的拒絕往來停權完全不同。仍可參加公開招標,也可在下次公告辦理資格審查時重新申請列入。

Q4政府採購合格廠商名單是什麼?

選擇性招標中機關預先資格審查後建立、得受邀投標的廠商名冊,須逐年檢討維護。

Q5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多久?

逾一年須逐年公告審查;未逾三年且公告載明不再重審者得免逐年公告,但仍須內部檢討。

Q6免逐年公告跟逐年審查差在哪?

前者免掉公開重新審查程序,但機關逐年內部檢討修正名單的權力不變。

Q7從合格名單除名跟拒絕往來停權一樣嗎?

不一樣。除名只失去選擇性招標優先入場資格,停權(政採法 101-103)連公開招標都不能參加。

Q8被通知資格不符怎麼辦?

看清限期 → 比對不符項目 → 期限內備齊補正文件與書面說明 → 無法即時補正就主動報補正時程。

Q9怎麼避免被踢出合格名單?

持續維持當初送審的資格條件,減資、實績變動、關鍵技師異動時主動確認是否仍符合。

Q10被除名後還能再進名單嗎?

可以,等機關下次公告辦理資格審查時重新申請列入,但錯過期間開出的標案回不來。

Q11機關沒逐年公告審查我能主張什麼?

落選廠商可查機關有無依第一項逐年公告,程序瑕疵是攻擊整個選擇性招標合法性的切入點。

Q12選擇性招標 vs 公開招標差在哪?

選擇性招標限名單內廠商受邀投標,公開招標任何符合資格廠商皆可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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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其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所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逾一年者,應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