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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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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算金額,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
  2. 2.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計金額,為該採購之預估決標金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區分招標公告三種金額:預算金額、預算未立法時的預估需用金額,以及預估決標的預計金額。

Q · 招標公告寫的「預算金額」和「預計金額」差在哪?

預算金額是可付契約價金的預算數,預計金額是預估決標金額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預算金額」是該採購可用來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的預算數,若預算案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公開的其實是會變動的「預估需用金額」;「預計金額」則是機關對該採購的預估決標金額。一個著眼於可動用的預算上限,一個著眼於預估會以多少錢決標,廠商據以判斷風險與報價區間。

白話解讀

招標公告上那個金額數字,意義跟你想的不一樣。母法政府採購法第27條第3項讓機關「得」在公告裡一併公開金額,這一條告訴你那是什麼金額。所謂「預算金額」,是這個採購可以用來付給得標廠商契約價金的預算數;但如果預算案還沒經過立法院(或議會)通過,公開的就只是「預估需用金額」。另一個詞「預計金額」,指的是這個採購預估的決標金額。對投標廠商來說,這個區別是報價的情報基礎:看到的是已經立法通過的硬預算,還是只是還沒過關的預估數,你的投標策略和風險評估完全不同。把這兩個詞分清楚,你才不會把一個還沒到位的數字當成穩拿的天花板。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為定義性條文,界定機關依母法第 27 條第 3 項得於招標公告一併公開的三種金額:預算金額(可支付契約價金的預算數)、預估需用金額(預算案尚未立法時的替代揭露)、預計金額(預估決標金額),構成招標公告金額揭露的判讀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招標公告寫的預算金額,就是機關最多會付的錢嗎?

通常是這個採購可用來支付契約價金的預算數,是參考上限。但依施行細則第26條,如果預算案還沒完成立法程序,公開的其實是會變動的『預估需用金額』。投標前留意預算立法進度,特別是大型或跨年度案。

Q2『預算金額』和『預計金額』差在哪?

依施行細則第26條,預算金額是可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的預算數(未立法時為預估需用金額);預計金額則是該採購的預估決標金額。一個著眼於可動用預算,一個著眼於預估決標價。依母法第27條第3項,公開金額是『得』非『應』,看不到金額是常態。

Q3招標公告的預算金額是什麼?

是該採購可用來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的預算數,預算未立法時則為預估需用金額。

Q4預算金額和預計金額差在哪?

預算金額著眼可動用預算,預計金額是預估決標金額,性質與用途不同。

Q5什麼叫預估需用金額?

預算案尚未完成立法程序時,替代預算金額揭露的浮動估算數。

Q6公告金額和底價是同一個嗎?

不是。底價依母法第 46 條另訂且保密,公告金額是不同概念。

Q7招標公告金額怎麼判讀?

先看有無公開金額,再辨識名稱,若為預估需用金額則查預算立法進度。

Q8怎麼用預計金額估報價?

把預計金額當機關預估決標價的錨點,反推較貼近的合理報價區間。

Q9怎麼確認預算案是否立法通過?

查立法院或地方議會預算審議進度,跨年度大型案尤其要確認。

Q10公告沒寫金額怎麼辦?

屬常態,因公開金額是『得』非『應』,可向機關洽詢或評估其他情報。

Q11預算金額 vs 預估需用金額哪個可靠?

預算金額已立法相對穩定,預估需用金額屬未立法估算、有生變風險。

Q12預計金額 vs 底價差在哪?

預計金額是公開的預估決標金額,底價依第 46 條保密、用於決標審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term定義前提對廠商意義
預算金額可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的預算數預算案已完成立法程序相對穩定的金額情報,可作報價參考上限
預估需用金額預算案尚未立法時的替代揭露金額預算案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屬浮動估算,標案有生變風險,備標前須查進度
預計金額該採購的預估決標金額與預算立法狀態無關可當決標價錨點,反推合理報價區間

定義

預算金額
可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的預算數
預估需用金額
預算案尚未立法時的替代揭露金額
預計金額
該採購的預估決標金額

前提

預算金額
預算案已完成立法程序
預估需用金額
預算案尚未完成立法程序
預計金額
與預算立法狀態無關

對廠商意義

預算金額
相對穩定的金額情報,可作報價參考上限
預估需用金額
屬浮動估算,標案有生變風險,備標前須查進度
預計金額
可當決標價錨點,反推合理報價區間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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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規定:「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算金額,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