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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算金額,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
  2.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計金額,為該採購之預估決標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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