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區分招標公告三種金額:預算金額、預算未立法時的預估需用金額,以及預估決標的預計金額。
Q · 招標公告寫的「預算金額」和「預計金額」差在哪?
預算金額是可付契約價金的預算數,預計金額是預估決標金額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預算金額」是該採購可用來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的預算數,若預算案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公開的其實是會變動的「預估需用金額」;「預計金額」則是機關對該採購的預估決標金額。一個著眼於可動用的預算上限,一個著眼於預估會以多少錢決標,廠商據以判斷風險與報價區間。
招標公告上那個金額數字,意義跟你想的不一樣。母法政府採購法第27條第3項讓機關「得」在公告裡一併公開金額,這一條告訴你那是什麼金額。所謂「預算金額」,是這個採購可以用來付給得標廠商契約價金的預算數;但如果預算案還沒經過立法院(或議會)通過,公開的就只是「預估需用金額」。另一個詞「預計金額」,指的是這個採購預估的決標金額。對投標廠商來說,這個區別是報價的情報基礎:看到的是已經立法通過的硬預算,還是只是還沒過關的預估數,你的投標策略和風險評估完全不同。把這兩個詞分清楚,你才不會把一個還沒到位的數字當成穩拿的天花板。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為定義性條文,界定機關依母法第 27 條第 3 項得於招標公告一併公開的三種金額:預算金額(可支付契約價金的預算數)、預估需用金額(預算案尚未立法時的替代揭露)、預計金額(預估決標金額),構成招標公告金額揭露的判讀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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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是這個採購可用來支付契約價金的預算數,是參考上限。但依施行細則第26條,如果預算案還沒完成立法程序,公開的其實是會變動的『預估需用金額』。投標前留意預算立法進度,特別是大型或跨年度案。
依施行細則第26條,預算金額是可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的預算數(未立法時為預估需用金額);預計金額則是該採購的預估決標金額。一個著眼於可動用預算,一個著眼於預估決標價。依母法第27條第3項,公開金額是『得』非『應』,看不到金額是常態。
是該採購可用來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的預算數,預算未立法時則為預估需用金額。
預算金額著眼可動用預算,預計金額是預估決標金額,性質與用途不同。
預算案尚未完成立法程序時,替代預算金額揭露的浮動估算數。
不是。底價依母法第 46 條另訂且保密,公告金額是不同概念。
先看有無公開金額,再辨識名稱,若為預估需用金額則查預算立法進度。
把預計金額當機關預估決標價的錨點,反推較貼近的合理報價區間。
查立法院或地方議會預算審議進度,跨年度大型案尤其要確認。
屬常態,因公開金額是『得』非『應』,可向機關洽詢或評估其他情報。
預算金額已立法相對穩定,預估需用金額屬未立法估算、有生變風險。
預計金額是公開的預估決標金額,底價依第 46 條保密、用於決標審查。
| term | 定義 | 前提 | 對廠商意義 |
|---|---|---|---|
| 預算金額 | 可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的預算數 | 預算案已完成立法程序 | 相對穩定的金額情報,可作報價參考上限 |
| 預估需用金額 | 預算案尚未立法時的替代揭露金額 | 預算案尚未完成立法程序 | 屬浮動估算,標案有生變風險,備標前須查進度 |
| 預計金額 | 該採購的預估決標金額 | 與預算立法狀態無關 | 可當決標價錨點,反推合理報價區間 |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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