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公告日,指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日;邀標日,指發出通知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之日。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7條定義等標期起算點:公開招標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的公告日起算,限制性招標自發出邀標通知日起算。
Q · 投標等標期到底從哪一天開始算?
公開招標從登公報那天,限制性招標從發邀標通知那天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7條,等標期的起算點分兩種:公開招標的「公告日」指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日,限制性招標的「邀標日」指機關發出通知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之日。確定起算日後,再對照母法第28條及招標期限標準的最短天數,才能判斷機關給的等標期是否足夠、自己的標有沒有逾期。
投標有一個你不能輸的時間賽跑,而起跑槍聲響在哪一天,這一條說了算。母法政府採購法第28條規定了「等標期」,也就是從招標到截止收件之間,必須給廠商準備的最短天數。但天數要從哪一天起算?這一條把兩個關鍵起點定義清楚:「公告日」是刊登在政府採購公報那一天;「邀標日」是機關發出通知、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那一天。差一天的認定,可能就決定你的標到底有沒有逾期。對廠商來說,搞錯起算日等於拿錯碼錶;對機關來說,算錯等標期會讓整個招標程序出現可被攻擊的瑕疵。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7條是母法第28條第一項「等標期」的起算點定義條文。它將兩個關鍵起算日界定清楚:「公告日」指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日,適用於公開招標;「邀標日」指發出通知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之日,適用於限制性招標。此定義使等標期天數的計算有客觀基準,避免機關以模糊起算架空母法所定的最短準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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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招標方式:公開招標從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的公告日起算,限制性招標從機關發出邀標通知日起算,再對照母法第28條與招標期限標準看天數是否足夠。
公告日對應公開招標、是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那天;邀標日對應限制性招標、是機關發出邀請通知那天。用錯基準算出的剩餘天數就是錯的。
可以。若等標期低於母法第28條與招標期限標準所定最短天數,得於投標截止前依採購法第75條提出異議,要求延長或重新計算。
本條定義兩個起算日:公開招標的公告日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日,限制性招標的邀標日指機關發出邀請投標通知之日。
公告日對應公開招標、看公報刊登日;邀標日對應限制性招標、看機關發出通知日。基準不同算法就不同。
自招標起算到投標截止,依法給廠商準備投標文件的最短期間,本條只定起算日,天數由母法第28條與招標期限標準定。
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日為準,與你個人哪天看到無關。
先看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查政府採購公報公告日,限制性招標查機關發出邀標通知日,再加最短天數比對截止日。
確認起算日與最短天數後,於投標截止前依採購法第75條向招標機關提異議,不處理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以機關「發出」邀請通知之日為準,不是廠商收到那天,可調機關發文紀錄確認。
調出公報刊登紀錄或機關發文紀錄確定起算日,對照招標期限標準的最短天數即可舉證。
看招標方式:公開招標一律用公告日,限制性招標用邀標日,不可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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