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已刪除,現行版本不再包含本條,查詢採購程序應改依現行有效條文。
Q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不再是現行規範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已於歷次修正中刪除,現行版本不再包含本條。實務上查詢採購公告、邀標等程序時,應改依現行有效條文(如第 27 條公告日定義、第 28 條之 1 文件收費等),不可再援引本條,以免依據錯誤。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8條已刪除。一部施行細則會隨母法修正與實務檢討持續調整,當某條規範已整併入其他條文、被母法本身吸收,或不再切合現行採購制度時,就會被刪去。查採購程序時請以現行有效條文為準,不要再援引本條,以免依據錯誤。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為已刪除條文。施行細則會隨母法修正與實務檢討調整,當某條已整併入其他條文、被母法吸收或不再切合現行制度時即遭刪除,刪除後不再具規範效力。
已刪除,現行版本不再包含本條。查詢採購程序時不應再援引第 28 條,應改依現行有效條文。
請參考同章現行有效條文,例如第 27 條(公告日、邀標日定義)、第 28 條之 1(發售文件收費)、第 29 條(書面密封)等,以現行條文為準。
不是。刪除只針對該單一條次,施行細則其餘條文仍然有效。條次保留並標記「(刪除)」是為了維持條號連續性與沿革查考。
已刪除條文,原內容不再具規範效力,僅保留條次供沿革查考。
施行細則隨母法修正與實務檢討調整,條文被整併、母法吸收或不再切合現行制度時即遭刪除。
表示該條次已被刪去、不再有規範內容,保留條號是維持條次連續與沿革查考。
形式上保留條次,但無規範效力,不能作為適用依據。
改依同章現行有效條文,如第 27 條公告日定義、第 28 條之 1 文件收費、第 29 條書面密封等。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法規最新版本,刪除條文會標示「(刪除)」並可在沿革查看刪除時點。
至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法規的「法規沿革」或歷史版本,比對刪除前的條文文字。
改引現行有效對應條文,並於書狀或函文中更正依據,避免程序瑕疵。
修正是改寫內容仍保留規範,刪除是整條移除不再有規範效力。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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