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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2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發售文件,其收費應以人工、材料、郵遞等工本費為限。其由機關提供廠商使用招標文件或書表樣品而收取押金或押圖費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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