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發售文件,其收費應以人工、材料、郵遞等工本費為限。其由機關提供廠商使用招標文件或書表樣品而收取押金或押圖費者,亦同。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8條之1規定,機關發售招標文件只能收人工、材料、郵遞等工本費,押金、押圖費也僅能反映成本。
Q · 政府收的招標文件費有上限嗎?
有,只能收工本費,超收站不住腳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8條之1,機關發售招標文件的收費,僅限人工、材料、郵遞等工本費,必須能逐項說明每一塊錢對應的成本。提供樣品或書表所收的押金、押圖費同受限制,只能反映擔保與工本所需,不能變相牟利或當作篩選廠商的門檻。
你去投標政府標案,買一份招標文件被收了好幾百甚至上千元,你以為這是規費、是門檻、是公家機關的權力。錯了。第28條之1把機關收費的天花板釘死在「工本費」:人工、材料、郵遞,就這三項。它不是稅、不是規費,更不是篩選廠商的工具。連你跟機關借樣品、借書表要付的押金、押圖費,也一樣只能反映成本,不能變相牟利。為什麼這條對你重要?因為它把「發售招標文件」從一個可能被機關拿來設門檻、賺外快的灰色地帶,變成一條明確的成本紅線。知道這條,你被超收時就不是只能摸摸鼻子照付。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8條之1規範機關發售招標文件的收費上限,明定只能收取人工、材料、郵遞等工本費,並將提供樣品、書表所收的押金、押圖費一併納管,確立招標文件收費屬成本核實性質,而非機關可自由定價的規費,也不是篩選廠商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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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固定金額,但天花板是工本費:人工、材料、郵遞三項實際成本的加總(第28條之1)。機關要能說明每一塊錢對應哪項工本。你有權請機關出示收費的計算依據,對方說不出口、只丟一句「就是這個價」,本身就是收費可能不合規的訊號。
押圖費、押金是擔保性質,不是機關的收入,你歸還樣品或書表、標案程序結束後就應退還。先書面催討並留紀錄,機關仍不退,可向上級機關反映。從你交付押金那一刻起就索取收據並註明「押金」字樣,日後催討才不會被機關說成是規費或文件費而賴帳。
上限是工本費,即人工、材料、郵遞三項實際成本的加總,機關要能逐項說明每一塊錢對應哪項工本。
工本費是成本核實(不退)、押金是擔保性質(結束應退)、規費是依規費法定價的公法負擔,三者性質不同。
機關提供圖說、樣品、書表時收取的擔保性費用,只能反映成本,標案結束、歸還後即應退還。
母法是政府採購法第29條第1項機關發售招標文件之授權,細則第28條之1進一步限縮為工本費上限。
保留收費單據 → 書面請機關說明人工材料郵遞計算依據 → 說不清或過高就向工程會反映,程序進行中反映最有效。
請機關出示計算依據,逐項對照人工、材料、郵遞成本;只丟一句就是這個價、說不出明細,就是收費可能不合規的訊號。
標案結束、歸還樣品書表後書面催討並留紀錄,註明押金字樣的收據是關鍵,機關仍不退可向上級機關反映。
可。其法律性質是工本費而非規費,財會上列為投標相關成本報帳,定性站得住腳。
都不能由機關隨意喊價。文件費限工本、規費依規費法,本條明確把文件費排除在自由定價之外。
文件費是已提供文件的成本(不退),押圖費是擔保性質(結束應退),但兩者收費上限都受第28條之1約束。
| 項目 | 法律性質 | 上限 | 可否退還 |
|---|---|---|---|
| 招標文件費 | 工本費(成本核實) | 人工、材料、郵遞實際成本 | 不退(已提供文件) |
| 押金/押圖費 | 擔保性質 | 反映擔保與工本所需 | 標案結束、歸還樣品書表後應退還 |
| 規費 | 依規費法定價之公法上負擔 | 依規費法定之 | 原則不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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