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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書面密封,指將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並以漿糊、膠水、膠帶、釘書針、繩索或其他類似材料封裝者。
  2. 信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其交寄或付郵所在地,機關不得予以限制。
  3.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指定之場所,不得以郵政信箱為唯一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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