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0條已刪除,現行版本無此條文,相關投標規範請查同法現行有效條文。
Q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0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不可再引用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0條已經刪除,現行版本不再有此條文。原內容的規範功能可能已由母法政府採購法或其他施行細則條文承接,需要對應規範時請改查現行有效條文,避免引用錯誤依據。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0條已刪除。刪除代表立法者認為原內容已無單獨存在的必要,可能其功能已由母法或其他細則條文承接。實務操作時不應再引用本條,以免依據錯誤,需要對應規範時請改查現行有效條文。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0條為已刪除條文,現行法規版本中不再存在,不具法律效力。
已刪除條文,現行版本不再存在,原規範功能可能由母法或其他條文承接。
是,本條已刪除,現行版本無此條文。
立法者認為原內容已無單獨存在必要,可能功能已由其他條文承接,不可再作依據。
沒有。已刪除條文不具法律效力,引用會構成依據錯誤。
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pcode A0030058,或看本頁同法現行條文內鏈。
改引現行有效條文,書狀或函文中更正依據,避免被認定依據錯誤。
比對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版本,條文顯示「(刪除)」即為已刪除。
查同法第29條至第34條等現行有效條文,視具體事項對應。
修正是內容更新仍有效;刪除是整條移除不再存在。
施行細則刪除常因母法已涵蓋;母法刪除影響範圍更大。
舊案件可能引用當時有效版本,但新案件不得引用已刪除條文。
不一定,常由母法或其他條文承接,需查現行條文確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