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1條已刪除,現行採購作業不再依本條辦理,須改查母法或現行有效細則條文。
Q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1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採購不再適用本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1條已經刪除,不再具有效力。若需處理對應的採購程序事項,應改依政府採購法本文或現行有效之施行細則條文辦理,不要再援引本條作為依據。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1條已刪除。一部施行細則會隨母法修正與實務需要持續調整,刪除是常見的維護動作。需要對應規範時,請改查現行有效的細則條文或政府採購法本文,不要再援引本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1條為已刪除條文。施行細則會隨母法修正與實務需要持續調整,條文刪除是常見的法規維護動作,代表該規範已移除或整併至其他條文。
已刪除,不再具效力。現行採購作業請改依政府採購法本文或現行有效之施行細則條文辦理。
已刪除的條文,不再具效力。現行採購作業改依母法或現行有效細則辦理。
代表該條規範已被移除或整併到其他條文,是法規維護的常見動作,整部細則仍有效。
改查政府採購法本文,或同章現行有效的施行細則條文(如第29、32、33條)。
單一條文刪除只移除該條,細則整體仍有效;整部廢止才是全部失效。本條屬前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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