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稱非契約必要之點,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或補充之項目。 二、不列入標價評比之選購項目。 三、參考性質之事項。 四、其他於契約成立無影響之事項。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2條明定非契約必要之點四款:得更改項目、不列評比選購項目、參考性質事項、於契約成立無影響之事項。
Q · 投標文件有小瑕疵,機關可以直接把我刷掉嗎?
不一定,落在非契約必要之點四款的瑕疵應給補正。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2條,「非契約必要之點」包括四款: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或補充之項目、不列入標價評比之選購項目、參考性質之事項、其他於契約成立無影響之事項。瑕疵落在這四款者,依母法第33條第3項機關應給廠商補正機會,不得逕予不予開標;只有動到契約實質(標的、價格、規格、履約條件)的瑕疵才補不了。
投標前你檢查了三遍,結果開標後機關說你某份文件不符,要把你刷掉。先別慌,真正的關鍵是:那份不符的東西,到底動不動到契約的核心?政府採購法第33條第3項給了廠商一個補救空間,而這條細則就是那張清單,明確列出四種「非契約必要之點」:招標文件本來就允許更改或補充的項目、不列入標價評比的選購項目、純參考性質的資料、以及其他對契約成立毫無影響的事項。落在這四格裡的瑕疵,機關應該給你補正的機會,而不是直接判出局。換句話說,不是每個錯字、每張漏附的紙都能讓你出局,真正能致命的,只有動到契約實質的那些。知道這條,你在開標現場面對承辦人員時,腰桿挺得不一樣。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2條為定義性規範,界定母法第33條第3項所稱「非契約必要之點」的範圍,明列四款不影響契約成立的事項:招標文件允許更改補充之項目、不列入標價評比之選購項目、參考性質事項,及其他於契約成立無影響之事項。落入四款者得補正,不得作為不予開標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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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那個錯落在哪。如果是本細則第32條列的四類「非契約必要之點」(像參考資料、選購項目、招標文件本來就允許更改的項目),依政府採購法第33條第3項,機關應給補正機會,不能直接刷掉你。當場要求承辦說明你被認定不符的具體是哪一點、屬不屬於契約必要之點,並請求載明於開標紀錄,這份紀錄是日後提異議最關鍵的證據。
凡是動到契約實質內容的就補不了,例如投標標的、價格、規格、履約條件這些「契約必要之點」。第32條是從反面告訴你:只有不影響契約成立的事項才在可補正範圍內。單純、可從文件本身一眼看出的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實務上常被允許更正;但只要更正會改變競標實質,就回不去了。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2條,包括:一、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或補充之項目;二、不列入標價評比之選購項目;三、參考性質之事項;四、其他於契約成立無影響之事項。落入四款者,機關應給補正機會。
界定母法第33條第3項「非契約必要之點」的四款範圍,落入者得補正、不得逕予不予開標,是判斷瑕疵能否補救的清單。
得更改項目(招標文件已允許)、選購項目(不列評比)、參考事項(純供參考)、無影響事項(不動契約成立),共同點是都不影響契約實質。
影響契約實質成立的事項,如投標標的、價格、規格、履約條件,這類瑕疵不得補正,更正會改變競標實質。
母法第33條第3項給「非契約必要之點得補正」的授權,細則第32條是把該不確定概念具體列成四款清單。
比對被刷理由是否落入第32條四款 → 機關作成不予開標前當場引用主張 → 要求記入開標紀錄 → 仍不補正則依第75條提異議。
保留招標文件中載明「允許更改、選購、參考」的相關頁面,搭配開標紀錄,作為瑕疵不影響契約成立的佐證。
自收受機關通知或知悉之次日起算法定期間內,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提出,逾期喪失救濟機會(以現行法為準)。
認定不符前先確認是否落入第32條四款,屬非必要之點者應通知限期補正並記明於開標紀錄,避免日後被認定錯殺撤銷。
看內容是否實質影響契約成立,不看文件名稱外觀。參考性質文件可補正,載明價格規格的小紙條則不可。
| 面向 | 可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 | 不可補正(契約必要之點) |
|---|---|---|
| 性質 | 不影響契約成立之事項 | 影響契約實質成立之事項 |
| 範例 | 參考資料、選購項目、招標文件允許更改項目 | 標的、價格、規格、履約條件 |
| 機關處置 | 應通知限期補正,不得逕予不予開標 | 得逕認不合格、不予開標或決標 |
| 判斷標準 | 看內容實質影響 | 看是否動到契約核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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