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其有違反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開標前發現者,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 二、開標後發現者,所投之標應不予接受。
- 廠商與其分支機構,或其二以上之分支機構,就同一採購分別投標者,視同違反前項規定。
- 第一項規定,於採最低標,且招標文件訂明投標廠商得以同一報價載明二以上標的供機關選擇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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