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廠商請求釋疑期限至少須有等標期四分之一,最後釋疑次日至截止日不足四分之一者,截止日順延補足。
Q · 機關給的釋疑時間很短,這合法嗎?
看有沒有低於等標期四分之一,低於就違法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機關規定的請求釋疑期限至少須有等標期的四分之一,不足一日以一日計,機關只能給更長不能更短。更關鍵的是第三項:機關最後一次釋疑的次日起算到截止投標日,不得少於原等標期四分之一,不足時截止日必須往後延到補足為止。所以機關若拖到最後才回覆,無法逼你隔天交件。
投標廠商手上有一個很多人從沒用過的工具:對招標文件提出釋疑。這條施行細則保障你一定有時間用它。它規定機關開放廠商請求釋疑的期限,至少要等標期的四分之一。更關鍵的是第三項:機關最後一次釋疑回覆的隔天起算,到截止投標日,不能少於原等標期的四分之一,不夠的話截止日就得往後延到補足為止。換句話說,如果機關拖到最後一刻才回答你的疑問,它沒辦法逼你隔天就把標投出來,法律強制它留給你足夠的準備時間。懂這條的廠商會主動提釋疑來爭取時間、逼出規格漏洞;不懂的廠商只會默默照原本的截止日連夜趕件。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為招標程序中的釋疑期限規範,課予機關兩項下限義務:一是廠商請求釋疑的期限至少為等標期四分之一,二是最後釋疑次日至截止投標日不得少於原等標期四分之一,不足時截止日強制順延,以保障廠商有充分時間理解規格與完成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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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它有沒有低於等標期的四分之一。本條把釋疑期限下限鎖在等標期四分之一,不足一日以一日計,機關只能給更長不能更短。選擇性招標先辦資格審查的,從公告日到截止收件日的釋疑期限也適用同一標準。內行人提示:先算出四分之一是幾天,一旦發現被縮水,這本身就是可以提異議的程序瑕疵,不必等到開標。
依第二項,逾越招標文件規定釋疑期限的請求,機關可以不予受理,但必須書面通知你,不能默不作聲。所以釋疑要趁早。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是在期限內提出、機關卻拖到接近截止才回覆,第三項會替你撐住時間,最後釋疑次日到截止日不足等標期四分之一時,截止日必須往後延。
至少等標期的四分之一,不足一日以一日計,機關只能給更長不能更短。
自招標公告日至截止投標日的期間,依招標期限標準訂定,釋疑期限以其四分之一計算。
廠商對招標文件規格或條件有疑義時,向機關請求說明或釐清的法定程序。
釋疑是事前釐清疑義,異議是對機關處置不服的事後救濟,須於接獲通知次日起十日內提出。
用等標期除以四,無條件進位到整數日,不足一日以一日計。等標期20日則釋疑期限至少5日。
一拿到文件就核算四分之一是哪天,盡早提書面釋疑,逼機關回覆並觸發第三項的截止日順延。
先算等標期四分之一確認被縮短,這是程序瑕疵,可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提異議。
保存所有書面請求與機關回覆,作為日後異議或申訴證明規格不公或程序瑕疵的彈藥。
釋疑期限至少等標期四分之一、在截止前;異議是接獲通知次日起十日內,兩者時點與功能不同。
不能。最後釋疑次日到截止日不足等標期四分之一時,截止日強制順延到補足為止。
| 比較面向 | 釋疑(細則§43) | 異議(採購法§75) |
|---|---|---|
| 性質 | 招標文件疑義的事前釐清 | 對機關處置不服的事後救濟 |
| 時間點 | 等標期內、截止投標前 | 接獲通知或公告次日起十日內 |
| 效果 | 可觸發截止日順延 | 啟動申訴審議救濟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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