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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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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4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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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選擇性招標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文件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請求釋疑期限,亦同。
廠商請求釋疑逾越招標文件規定期限者,機關得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廠商。
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
投標
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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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招標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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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決標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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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履約管理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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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驗收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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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爭議處理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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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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