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2條規定,代辦採購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以代辦機關為招標機關,並依洽辦機關屬性認定中央或地方採購。
Q · 代辦採購出問題,異議要向掛名的代辦機關還是真正用貨的機關提?
原則上向代辦機關(即招標機關)提出。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三款,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以代辦機關為招標機關,因此投標、異議、申訴的對口原則上都是代辦機關,而非真正出需求、編預算的洽辦機關。若招標文件明文約定改以洽辦機關為招標機關,才依約定辦理。投標前先翻招標文件確認代辦關係,可避免在緊迫的異議期限內投錯門。
政府機關自己沒能力採購,於是花錢請別的機關(或法人團體)代辦,這在政府標案裡天天發生。但很多投標廠商不知道:你在採購網上看到的「招標機關」,可能根本不是真正要用這批貨、編這筆預算的單位。第42條把代辦採購拆成五個權責問題:誰來監辦、會計單位算誰的、誰是招標機關、這案算中央還地方、洽辦機關的職權能不能讓代辦機關代行。對廠商來說最關鍵的是第三款:除非招標文件另有規定,代辦機關就是招標機關。這決定了你的投標文件交給誰、有爭議時異議要向誰提、申訴又該找中央還是地方的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搞錯對象,你寶貴的異議期限可能就在投錯門之間悄悄流掉。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2條為代辦採購的權責分配規範,針對機關洽由其他具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時,以五款原則釘定監辦上級機關、主(會)計監辦單位、招標機關、中央或地方屬性認定,以及洽辦機關職權得否由代辦機關代行,構成代辦採購爭議程序的起點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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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第三款,除非招標文件另有規定,代辦機關就是招標機關,投標、異議、申訴都向它提。實際使用、編預算的洽辦機關通常退在後面。內行人提示:先翻招標文件最前面的機關資料和投標須知,有沒有寫「本案由○○機關代辦」,寫了就以代辦機關為對口,沒寫清楚可發書面詢問留存,日後爭議時這份回覆就是你沒投錯門的證據。
依本條第四款,洽辦機關和代辦機關分屬中央及地方時,以洽辦機關的屬性認定。中央洽辦就是中央採購,地方洽辦就是地方採購。內行人提示:這個分類不只是名義問題,它決定爭議申訴要遞到工程會的申訴會還是地方政府的申訴會,遞錯地方會耽誤你的救濟時程,先認定屬性再動筆。
依第三款,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以代辦機關為招標機關,投標與異議均以它為對口。
洽辦機關出需求、編預算、實際使用;代辦機關受託執行招標流程並原則上為招標機關。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0條洽由其他具專業能力之機關代為辦理採購,借用對方採購專業。
適用,依本法第五條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者,準用本條第一項五款規定。
先確認代辦關係 → 依第三款認定招標機關 → 向招標機關(原則為代辦機關)於異議期限內遞件。
依第四款看洽辦機關屬性,中央洽辦算中央採購、地方洽辦算地方採購,連動申訴受理機關。
翻招標文件最前面機關資料與投標須知,看有無載明「由○○機關代辦」或洽辦/代辦字樣。
依第一、二款,監辦上級原則為洽辦機關上級,主(會)計監辦為洽辦機關單位,但書可洽請代辦機關代行。
原則找招標機關(代辦機關),除非招標文件另定改以洽辦機關為招標機關。
差在依洽辦機關屬性而非掛名招標機關,影響金額門檻與申訴會(工程會 vs 地方申訴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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