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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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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關於監辦該採購之上級機關,為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但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得洽請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代行其上級機關之職權。 二、關於監辦該採購之主(會)計及有關單位,為洽辦機關之單位。但代辦機關有類似單位者,洽辦機關得一併洽請代辦。 三、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以代辦機關為招標機關。 四、洽辦機關及代辦機關分屬中央及地方機關者,依洽辦機關之屬性認定該採購係屬中央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 五、洽辦機關得行使之職權或應辦理之事項,得由代辦機關代為行使或辦理。
  2. 2.機關依本法第五條規定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準用前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2條規定,代辦採購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以代辦機關為招標機關,並依洽辦機關屬性認定中央或地方採購。

Q · 代辦採購出問題,異議要向掛名的代辦機關還是真正用貨的機關提?

原則上向代辦機關(即招標機關)提出。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三款,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以代辦機關為招標機關,因此投標、異議、申訴的對口原則上都是代辦機關,而非真正出需求、編預算的洽辦機關。若招標文件明文約定改以洽辦機關為招標機關,才依約定辦理。投標前先翻招標文件確認代辦關係,可避免在緊迫的異議期限內投錯門。

白話解讀

政府機關自己沒能力採購,於是花錢請別的機關(或法人團體)代辦,這在政府標案裡天天發生。但很多投標廠商不知道:你在採購網上看到的「招標機關」,可能根本不是真正要用這批貨、編這筆預算的單位。第42條把代辦採購拆成五個權責問題:誰來監辦、會計單位算誰的、誰是招標機關、這案算中央還地方、洽辦機關的職權能不能讓代辦機關代行。對廠商來說最關鍵的是第三款:除非招標文件另有規定,代辦機關就是招標機關。這決定了你的投標文件交給誰、有爭議時異議要向誰提、申訴又該找中央還是地方的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搞錯對象,你寶貴的異議期限可能就在投錯門之間悄悄流掉。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2條為代辦採購的權責分配規範,針對機關洽由其他具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時,以五款原則釘定監辦上級機關、主(會)計監辦單位、招標機關、中央或地方屬性認定,以及洽辦機關職權得否由代辦機關代行,構成代辦採購爭議程序的起點對照表。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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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採購網上的招標機關和實際要用貨的機關不一樣,我該找誰?

依本條第三款,除非招標文件另有規定,代辦機關就是招標機關,投標、異議、申訴都向它提。實際使用、編預算的洽辦機關通常退在後面。內行人提示:先翻招標文件最前面的機關資料和投標須知,有沒有寫「本案由○○機關代辦」,寫了就以代辦機關為對口,沒寫清楚可發書面詢問留存,日後爭議時這份回覆就是你沒投錯門的證據。

Q2中央委託地方代辦,這案到底算中央還是地方採購?

依本條第四款,洽辦機關和代辦機關分屬中央及地方時,以洽辦機關的屬性認定。中央洽辦就是中央採購,地方洽辦就是地方採購。內行人提示:這個分類不只是名義問題,它決定爭議申訴要遞到工程會的申訴會還是地方政府的申訴會,遞錯地方會耽誤你的救濟時程,先認定屬性再動筆。

Q3代辦採購的招標機關是誰?

依第三款,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以代辦機關為招標機關,投標與異議均以它為對口。

Q4代辦機關和洽辦機關差在哪?

洽辦機關出需求、編預算、實際使用;代辦機關受託執行招標流程並原則上為招標機關。

Q5什麼叫代辦採購?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0條洽由其他具專業能力之機關代為辦理採購,借用對方採購專業。

Q6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也適用第42條嗎?

適用,依本法第五條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者,準用本條第一項五款規定。

Q7代辦採購異議要怎麼提、向誰提?

先確認代辦關係 → 依第三款認定招標機關 → 向招標機關(原則為代辦機關)於異議期限內遞件。

Q8怎麼判斷案件算中央還地方採購?

依第四款看洽辦機關屬性,中央洽辦算中央採購、地方洽辦算地方採購,連動申訴受理機關。

Q9投標前怎麼確認是不是代辦採購?

翻招標文件最前面機關資料與投標須知,看有無載明「由○○機關代辦」或洽辦/代辦字樣。

Q10代辦採購由哪個機關監辦?

依第一、二款,監辦上級原則為洽辦機關上級,主(會)計監辦為洽辦機關單位,但書可洽請代辦機關代行。

Q11招標機關 vs 洽辦機關,異議要找哪個?

原則找招標機關(代辦機關),除非招標文件另定改以洽辦機關為招標機關。

Q12中央採購 vs 地方採購認定差在哪?

差在依洽辦機關屬性而非掛名招標機關,影響金額門檻與申訴會(工程會 vs 地方申訴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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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規定:「機關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關於監辦該採購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