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辦理分段開標,得規定資格、規格及價格分段投標分段開標或一次投標分段開標。但僅就資格投標者,以選擇性招標為限。
- 前項分段開標之順序,得依資格、規格、價格之順序開標,或將資格與規格或規格與價格合併開標。
- 機關辦理分段投標,未通過前一階段審標之投標廠商,不得參加後續階段之投標;辦理一次投標分段開標,其已投標未開標之部分,原封發還。
- 分段投標之第一階段投標廠商家數已達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規定者,後續階段之開標,得不受該廠商家數之限制。
- 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廠商應將各段開標用之投標文件分別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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