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訂定採購評選項目之比率,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以金額計算比率者,招標文件所定評選項目之標價金額占總標價之比率,不得逾三分之一。 二、以評分計算比率者,招標文件所定評選項目之分數占各項目滿分合計總分數之比率,不得逾三分之一。
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訂定採購評選項目之比率,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以金額計算比率者,招標文件所定評選項目之標價金額占總標價之比率,不得逾三分之一。 二、以評分計算比率者,招標文件所定評選項目之分數占各項目滿分合計總分數之比率,不得逾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