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訂定採購評選項目之比率,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以金額計算比率者,招標文件所定評選項目之標價金額占總標價之比率,不得逾三分之一。 二、以評分計算比率者,招標文件所定評選項目之分數占各項目滿分合計總分數之比率,不得逾三分之一。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5條規定,依本法第43條第1款訂定的評選項目,無論以金額或以評分計算,比率均不得逾三分之一。
Q · 招標把國產比率的評選分數設超高,這樣合法嗎?
不一定,評選項目比率超過三分之一就違法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5條,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訂定的評選項目,以金額計算者其標價金額占總標價不得逾三分之一,以評分計算者其分數占各項目滿分合計不得逾三分之一。把國產比率、技術移轉的配分拉到超過三分之一,從招標文件公告那一刻就有瑕疵,廠商可在等標期內提異議要求修正。
機關想偏袒特定結果,最隱蔽的手法之一就是在評選項目灌水。這條施行細則替你裝了一個煞車。當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把「在我國境內製造比率、技術移轉」這類要求訂成採購評選項目時,這些項目的份量不是機關說了算:以金額算比率的,評選項目標價金額占總標價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以評分算比率的,評選項目分數占各項目滿分合計的比率也不得超過三分之一。換句話說,國產化、技術移轉這些政策性條件,最多只能左右三分之一的勝負,剩下三分之二仍要回到實質的價格與品質競爭。懂這條的廠商,輸了評選會回頭去算那個比率有沒有破表。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5條為評選項目比率上限規範,明定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將國產化比率、技術移轉等政策性條件訂為評選項目時,以金額計算者其標價金額占總標價不得逾三分之一,以評分計算者其分數占各項目滿分合計不得逾三分之一,藉此防止政策性條件實質主導評選結果,使價格與品質仍占三分之二以上的競爭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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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而且要趁早。施行細則第45條規定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訂的評選項目,無論用金額或評分計算,比率都不得逾三分之一。拿招標文件把相關項目配分加總除以總滿分,超過三分之一就是違法,可在等標期內提異議要求修正。內行人提示:在投標前改規則,比落選後抗議結果有效太多。
把『不公』換成『算式』。本條給了可量化標準:第43條第1款相關項目的金額或分數占比不得超過三分之一。索取評分配置後逐項加總計算,是就是違法。內行人提示:申訴時主張『評選不公』容易被打回,主張『政策性評選項目比率已逾三分之一上限』這種帶數字的違法事由,審議委員會很難迴避。
不行。金額計算(標價金額占總標價)與評分計算(分數占各項目滿分合計)須分別檢查,任一方式超過三分之一都構成違法。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機關常只控制其中一種算法,廠商兩種都算一遍,往往能抓到被忽略的那一邊破表。
替依本法第43條第1款訂的國產比率、技術移轉等政策性評選項目設三分之一比率上限,防止綁標躲到政策外衣下。
讓產業扶植目標可入場卻不主宰勝負,保留三分之二以上給價格品質的實質競爭。
機關為扶植本土製造、促成技術移轉而訂的優先採購國內產品措施類評選項目。
金額算法看標價金額占總標價,評分算法看分數占各項目滿分合計,兩者上限都是三分之一但分母不同。
等標期內驗算破表 → 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向機關提異議要求修正招標文件 → 不服再向申訴會申訴。
索取評分配置,把政策性項目金額或分數加總,除以總標價或各項目滿分合計,大於0.333即違法。
對招標文件不服於等標期內提;對評選結果不服於接獲通知次日起十日內提(政府採購法第75條)。
用招標文件或評分配置表本身的數字逐項加總計算,比率數值就是最直接的書面證據。
第45條管評選項目比率上限(第43條第1款),第46條管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的標價排序(第43條第2款)。
| 比較面向 | 金額計算(第1款) | 評分計算(第2款) |
|---|---|---|
| 計算基礎 | 評選項目標價金額占總標價 | 評選項目分數占各項目滿分合計總分數 |
| 上限 | 不得逾三分之一 | 不得逾三分之一 |
| 廠商驗算方式 | 相關項目標價金額加總 ÷ 總標價 | 相關項目滿分加總 ÷ 各項目滿分合計 |
| 常見爭點 | 把技術移轉等項目的金額比率拉過三分之一 | 把國產比率配分拉過三分之一 |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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