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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者,應依各該廠商標價排序,自最低標價起,依次洽減一次,以最先減至外國廠商標價以下者決標。
  2. 前項國內廠商標價有二家以上相同者,應同時洽減一次,優先決標予減至外國廠商標價以下之最低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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