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時,依標價自最低標起依次洽減一次,最先減至外國廠商標價以下者得標。
Q · 政府採購優先決標給國內廠商,是不是國內廠商一定贏?
不是。要洽減到外商價以下才得標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6條,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不是直接把標案塞給本土廠商,而是把國內廠商依標價自最低標起,依次給一次洽減機會,最先把價格減到外國廠商標價以下者才決標。減不下去一樣拿不到。若二家以上國內廠商標價相同,則該數家同時洽減一次,再從減至外商標價以下者中取最低標決標。
同樣的標案,本國廠商標價比外國廠商高一點點,是不是就注定輸?不一定。這條施行細則替本國廠商保留了一次別人看不到的補救機會。當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決定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時,做法是:把國內廠商依標價從低到高排序,從最低標價那家起,依次給一次洽減的機會,誰先把價格減到外國廠商標價以下,就決標給誰。如果有兩家以上國內廠商標價相同,這幾家同時洽減一次,再從減到外國廠商標價以下的裡面挑最低的決標。也就是說,你身為本國廠商即使一開始報得比外商高,只要願意而且能夠在洽減時把價格壓下去,仍有機會逆轉。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6條為政府採購法第43條第2款「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措施的執行細則,明定機關應依國內廠商標價排序、自最低標價起依次洽減一次,以最先減至外國廠商標價以下者決標;標價相同者同時洽減後取最低標,建構本國廠商於價格競爭中的有條件逆轉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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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它是給你一次依序洽減的機會,不是直接把單塞給你。依本條,機關把國內廠商依標價排序、自最低標起依次洽減一次,最先減到外國廠商標價以下的才決標。減不下去照樣拿不到。內行人提示:報價時別一次見底,預留一點洽減空間,等程序啟動時才打出來,比一開始就壓到最低更有勝算。
誰都沒有優先,要同時來。第二項規定國內廠商標價有二家以上相同者,應同時洽減一次,再從減到外國廠商標價以下的廠商中,決標給最低標。所以不是比誰先舉手,是同步洽減後比價格。內行人提示:碰到同價局面,能減到什麼程度的底氣才是關鍵,平時對成本掌握得越精準,這一刻越敢減。
政府採購法第43條第2款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的執行細則,明定依標價自最低標起依次洽減一次,最先減到外商價以下者得標。
在採購中對本國廠商給予有條件的優先得標機會,須透過洽減把價格減到外國廠商標價以下,不是直接奉送標案。
機關給予國內廠商就其標價向下調整的協商機會,本條限自最低標起依序各一次,標價相同者同時洽減一次。
它是洽減成敗的判準,國內廠商唯有把價格實際減到此門檻以下才能決標,減不下去仍拿不到標案。
確認適用43條2款 → 國內廠商標價由低至高排序 → 自最低標起依次洽減一次 → 最先減到外商價以下者決標。
該數家同時洽減一次,再從減到外國廠商標價以下者中取最低標決標,不比誰先反應。
報價前評估與外商標價落差,預留洽減空間,洽減時才打出,而非一開始就壓到最低。
對決標過程或結果不服,於接獲通知或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提出異議。
第45條規範43條第1款評選項目比率上限,第46條規範43條第2款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的洽減程序,兩款不同措施。
一般最低標純比價格,優先決標額外給國內廠商一次依序洽減追上外商的機會,是本國優惠的有條件介入。
| 情境 | 國內廠商機會 | 決標結果 |
|---|---|---|
| 國內廠商標價已低於外商 | 本已具價格優勢 | 依序進入優先決標即可得標 |
| 國內廠商標價高於外商 | 享一次依序洽減機會 | 最先減到外商標價以下者逆轉得標 |
| 二家以上國內廠商標價相同 | 同時洽減一次 | 取減至外商標價以下之最低標決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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