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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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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採購不得同時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四十四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7條規定,同一採購不得同時適用政府採購法第43條第2款優先決標與第44條標價優惠,兩種國內廠商優惠只能擇一。

Q · 同一個採購案,可以同時給國內廠商兩種優惠嗎?

不行,兩種優惠只能擇一適用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7條,同一採購不得同時適用政府採購法第43條第2款(外國廠商得標時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與第44條(國內產製達一定加值率給予標價優惠比率)。兩者功能上同為墊高國內廠商競爭力,疊加會扭曲標價評比、牴觸國際採購協定的優惠上限,因此法律明定只能挑一種使用。招標文件若同時並列兩條,即屬程序瑕疵,可被競爭廠商據以異議或申訴。

白話解讀

政府給國內廠商發了兩把武器:一把是「外國廠商得標時優先讓國內廠商承接」(本法第43條第2款),另一把是「國內產製達一定加值率給標價優惠比率」(本法第44條)。承辦人員擬招標文件時,很容易想「兩個都寫進去對國產廠商更好」。這條細則明白擋住這個直覺:同一個採購案,兩種優惠只能擇一。為什麼?因為兩者都在墊高國內廠商的競爭力,疊加會讓優惠失控、扭曲標價評比,外國廠商或其他競爭者一抗議,整份招標文件的合法性就動搖。你以為的「加碼」,在法律上是「重複給惠」的紅線。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7條為政府採購優惠制度的「擇一適用」限制條款,規定同一採購案不得同時併用政府採購法第43條第2款的優先決標優惠與第44條的標價優惠比率。其立法目的在於防止國內廠商優惠疊加,避免過度傾斜競爭天平、破壞採購公平並牴觸政府採購協定(GPA)的優惠上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兩種優惠一起寫進招標文件,廠商沒抗議的話會怎樣?

沒人異議不代表合法。它仍是程序瑕疵,事後若有廠商申訴、檢舉,或主管機關查核(政府採購法第76條、第84條),決標結果可能被撤銷,承辦人員也可能因違反採購規定被檢討責任。內行人提示:沒被抓不等於沒事,採購案的瑕疵追究期很長,別賭運氣。

Q2那我到底該選第43條第2款還是第44條?

看採購標的性質。涉及外國廠商可能得標、想保留優先轉給國內廠商的,用第43條第2款;標的是國內產製加值高的財物或工程勞務、想直接在標價上給比率優惠的,用第44條。內行人提示:兩條的適用門檻和效果不同,定案前最好對照本法第43、44條原文逐項確認,而不是抄舊範本了事。

Q3招標文件同時寫了兩種優惠,廠商要怎麼主張?

保留招標文件與公告,於等標期四分之一期間內(不少於10日)提出書面異議,明確引用施行細則第47條;機關維持原決定不服,10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內行人提示:等標期內主張遠勝開標後,因為機關此時還能更正公告,事後翻案阻力大上好幾倍。

Q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7條是什麼?

規定同一採購不得同時併用採購法第43條第2款優先決標與第44條標價優惠,兩種國內廠商優惠只能擇一適用。

Q5第43條第2款和第44條差在哪?

第43條第2款是外國廠商得標時優先讓國內廠商承接;第44條是對國內產製達加值率者於標價給優惠比率。門檻與效果不同。

Q6什麼叫優惠擇一適用?

兩種以上同質優惠不得同時使用,僅能選一種,避免效果疊加扭曲競爭。

Q7為什麼政府要限制國產優惠疊加?

因疊加會過度傾斜競爭天平、破壞採購公平,並可能踩到政府採購協定(GPA)對國產優惠的上限。

Q8招標文件優惠疊用怎麼異議?

保留招標文件與公告,等標期四分之一期間內(不少於10日)提書面異議並引用施行細則第47條。

Q9承辦人員怎麼避免踩這條地雷?

招標文件定稿前把採購法第43條第2款與第44條並列複查一次,確認沒同時出現。

Q10機關收到優惠疊用異議該怎麼處理?

比對招標文件是否真並列兩條,確有疊用則於等標期內更正公告、必要時延長等標期,全程做成書面。

Q11異議被駁回後還能怎麼救濟?

於收受通知次日起10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已決標者可一併主張瑕疵影響得標機會。

Q12等標期內異議 vs 開標後異議哪個有利?

等標期內遠勝。機關此時還能更正公告,開標後要推翻整個結果阻力大上好幾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_a_labeloption_aoption_b_labeloption_b
法源政府採購法第43條第2款外國廠商得標時,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政府採購法第44條國內產製達一定加值率,給予標價優惠比率
優惠形式政府採購法第43條第2款決標順序的優先權政府採購法第44條標價評比的折讓比率
適用情境政府採購法第43條第2款外國廠商可能得標、欲保留優先轉予國內廠商政府採購法第44條標的為國內產製、加值率高的財物或工程勞務
施行細則第47條限制政府採購法第43條第2款與第44條二擇一政府採購法第44條與第43條第2款二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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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
政府採購法第43條第2款
優惠形式
政府採購法第43條第2款
適用情境
政府採購法第43條第2款
施行細則第47條限制
政府採購法第43條第2款

option_a

法源
外國廠商得標時,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
優惠形式
決標順序的優先權
適用情境
外國廠商可能得標、欲保留優先轉予國內廠商
施行細則第47條限制
與第44條二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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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
政府採購法第44條
優惠形式
政府採購法第44條
適用情境
政府採購法第44條
施行細則第47條限制
政府採購法第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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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
國內產製達一定加值率,給予標價優惠比率
優惠形式
標價評比的折讓比率
適用情境
標的為國內產製、加值率高的財物或工程勞務
施行細則第47條限制
與第43條第2款二擇一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TW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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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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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47 條規定:「同一採購不得同時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