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法第四十五條所稱開標,指依招標文件標示之時間及地點開啟廠商投標文件之標封,宣布投標廠商之名稱或代號、家數及其他招標文件規定之事項。有標價者,並宣布之。
- 前項開標,應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但機關得限制出席人數。
- 限制性招標之開標,準用前二項規定。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4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