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8條規定開標應公開拆封、唱名報家數並宣布標價,且須允許投標廠商代表出席,機關僅得限制出席人數。
Q · 投標廠商可以到場看開標嗎?
可以,依施行細則第48條第2項投標廠商代表有出席權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8條第2項,開標應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機關僅得限制出席人數,不得全面排除。投標廠商到場可即時聽取各家家數與標價,並於發現拆封順序或唱標內容有誤時當場提出疑義、要求記明開標紀錄。限制性招標之開標依第3項準用,同樣有出席權與唱名程序。
很多投標廠商以為「投了標就只能在家等結果」,其實你有一個被寫進法律的權利:到場看開標。這條細則把本法第45條的「開標」講清楚了,它指的是依招標文件公告的時間地點,當眾拆開廠商投標文件的標封,唱名(宣布投標廠商名稱或代號)、報家數、有標價的還要把價格念出來。第二項更關鍵:機關必須允許投標廠商的負責人、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換句話說,開標不是機關關起門來自己決定的黑箱,你可以親眼盯著每一份標封被拆開、每一個價格被念出來。連限制性招標的開標也準用這套規矩。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8條為開標之定義性規範,明定開標係依招標文件標示之時間及地點開啟廠商投標文件之標封,並宣布投標廠商名稱或代號、家數及有標價者之價格;同時確立投標廠商代表之出席權,機關僅得限制出席人數,限制性招標之開標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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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去。依本細則第48條第2項,投標廠商的負責人、代理人或授權代表有權出席開標,機關只能限制出席人數,不能把你完全擋在外面。到場不只是看熱鬧,你能即時聽到所有競爭者的家數和標價,還能當場對程序瑕疵提出疑義,這些都是事後看公告拿不到的。
有。第三項明定限制性招標的開標準用前兩項規定,一樣要依時間地點開標、唱名,並允許受邀廠商代表出席。別因為限制性招標常被叫成議價,就以為沒程序可監督,該有的開標紀錄和出席權一樣存在。
當場提出疑義並要求記明開標紀錄,並自知悉或可得而知違法情形之次日起10日內,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向機關提出書面異議;不服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依施行細則第48條,開標是依招標文件標示的時間地點當眾拆開投標標封、唱名報家數,有標價者並念出標價的法定程序。
開標是拆封唱名報家數標價(第48條);審標是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合格與否;決標是評定得標廠商(第68條紀錄)。三階段依序進行。
限制性招標雖常被稱為議價或比價,但其開標依第48條第3項準用公開開標規定,一樣要依時地開標、唱名並允許受邀廠商代表出席。
開標紀錄是記載開標過程的法定文件,依施行細則第51條由辦理開標人員會同簽認,是日後採購爭議認定程序合法的核心證據。
依招標文件公告時地,由負責人或授權代表攜授權文件到場,主張第48條第2項出席權;機關限制人數時依規定登記入場。
當場以第48條第2項主張出席權並要求機關記明拒絕事由,留存被拒人證物證,再自知悉次日起10日內依採購法第75條提異議。
在開標現場立即提出疑義,要求記明開標紀錄;這是時效最即時、舉證最有力的黃金時刻,離場後再主張會不利。
以開標紀錄、現場照片或錄音(如機關允許)、到場登記與當場提出之疑義記載為證,開標紀錄是最核心的程序合法性證據。
出席權是原則、限制人數是例外。機關可基於場地秩序限制人數,但不得全面排除投標廠商代表出席,否則違反第48條第2項。
| 比較面向 | 公開招標 | 限制性招標 |
|---|---|---|
| 開標依據 | 依招標文件標示時地公開開標(第48條) | 準用第48條第1、2項(第48條第3項) |
| 唱名報家數 | 須宣布廠商名稱或代號及家數 | 準用,須唱名 |
| 宣布標價 | 有標價者須宣布 | 有標價者準用宣布 |
| 廠商出席權 | 負責人/代理人/授權代表得出席,機關得限人數 | 受邀廠商代表同享出席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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