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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之開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招標文件得免標示開標之時間及地點: 一、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供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二、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採分段開標,後續階段開標之時間及地點無法預先標示。 三、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開標程序及內容應予保密。 四、依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之採購。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2. 前項第二款之情形,後續階段開標之時間及地點,由機關另行通知前一階段合格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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