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9條列五種情形,公開及選擇性招標的招標文件得免標示開標時間地點,分段開標後續階段須另行通知合格廠商。
Q · 招標文件沒寫開標時間地點,是合法的還是有問題?
對到五款例外就合法,對不上就是程序瑕疵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9條,僅在五種情形下招標文件得免標示開標時間及地點:選擇性招標的資格審查、分段開標後續階段、應保密的限制性招標、國防等特殊採購,以及主管機關認定的其他狀況。對得上其中一款就是合法例外;對不上而漏載,就是該寫沒寫的程序瑕疵,可作為異議理由。其中分段開標的後續階段,機關仍須另行通知前一階段合格廠商。
政府採購的鐵則是開標要公開,連時間地點都得寫在招標文件上讓人去監督。但凡規則都有例外,這條就是那份「可以不寫開標時間地點」的清單。它列了五種情形:選擇性招標的資格審查(只是建名單,還沒到比價)、分段開標的後續階段(時間還排不出來)、依法應保密的限制性招標、國防等特殊採購、以及主管機關認定的其他狀況。理解這條的意義不在背清單,而在於:當你看到一份招標文件沒寫開標時間地點,你能立刻判斷它是「合法的例外」還是「該寫沒寫的瑕疵」。前者你照規矩等通知,後者你抓到了一個程序漏洞。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9條為政府採購開標公開原則的例外規範,列舉五種情形——選擇性招標資格審查、分段開標後續階段、依法保密的限制性招標、依本法第104條辦理的特殊採購、主管機關認定的其他狀況——下,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的招標文件得免標示開標之時間及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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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9條明列五種可以合法免標示的情形,例如選擇性招標的資格審查、分段開標的後續階段、依法保密的限制性招標等。先拿這五款逐項比對,對得上就是合法例外;對不上才該追問依據。一上來就扣黑箱帽子,反而顯得不熟規則。
依第49條第2項,後續階段的開標時間地點,由機關另行通知前一階段的合格廠商。所以只要確保通過前一階段,並讓機關有正確的聯絡方式,就會收到通知。主動追蹤、確認聯絡資訊無誤很重要,這個通知是進入下一階段的唯一入口,漏接就形同退場。
不是。免標示多半是因為時間尚無法預定(如分段開標後續階段),機關仍須事後另行通知合格廠商,程序並沒有消失,只是延後告知。把免標示誤解為不開標或永不通知,可能讓你錯過後續入口。
視情形而定,施行細則第49條列五款合法免標示的例外,先逐項比對再判斷是否合法。
選擇性招標資格審查、分段開標後續階段、依法保密的限制性招標、第104條特殊採購、主管機關認定其他。
依政府採購法第21條,建立合格廠商名單的前置程序,尚未進入比價開標階段。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9條,母法為政府採購法第45條公開開標原則。
先比對第49條五款,不符即書面請機關說明依據,仍屬瑕疵則於法定期限提異議。
依第49條第2項由機關另行通知前一階段合格廠商,須確認聯絡資訊正確並主動追蹤。
逐項對照五款,對得上是合法例外,對不上而漏載就是該寫沒寫的程序瑕疵。
對記載或漏載於等標期四分之一且不少於10日內,對通知等程序事項自知悉次日起10日內(採購法第75條)。
免標示只是時間尚無法預定須延後告知,開標程序仍存在;不用開標是兩回事,本條沒有免除開標。
| 款次 | 情形 | 免標示理由 | 後續通知 |
|---|---|---|---|
| 第1款 | 選擇性招標資格審查 | 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尚未進入比價 | 依後續招標程序辦理 |
| 第2款 | 分段開標後續階段 | 後續階段時間地點無法預先標示 | 機關另行通知前一階段合格廠商 |
| 第3款 | 限制性招標應保密 | 依本法第57條第1款開標程序及內容應保密 | 依保密程序辦理 |
| 第4款 | 第104條第1項第2款特殊採購 | 國防等特殊採購涉國家安全保密 | 依特殊採購程序辦理 |
| 第5款 | 主管機關認定者 | 留彈性給無法窮舉的新型態採購 | 依主管機關認定文件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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