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招標
>
政府採購法
第 44 條
(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之情形)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機關辦理特定之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
禁止規定
者外,得對國內產製加值達百分之五十之財物或國內供應之工程、勞務,於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
第五十二條
規定之決標原則時,以高於該標價一定比率以內之價格,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
前項措施之採行,以合於就業或產業發展政策者為限,且一定比率不得逾百分之三,優惠期限不得逾五年;其適用範圍、優惠比率及實施辦法,由
主管機關
會同相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招標 §18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決標 §45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履約管理 §63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驗收 §71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爭議處理 §74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罰則 §87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附則 §93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