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44 條(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之情形)
- 1.機關辦理特定之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得對國內產製加值達百分之五十之財物或國內供應之工程、勞務,於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第五十二條規定之決標原則時,以高於該標價一定比率以內之價格,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
- 2.前項措施之採行,以合於就業或產業發展政策者為限,且一定比率不得逾百分之三,優惠期限不得逾五年;其適用範圍、優惠比率及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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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44 條允許機關於特定採購中,對國內加值達 50% 的財物或勞務,於外國廠商最低標時以不逾 3% 差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
Q · 外國廠商報最低價,為什麼還是國內廠商得標?
依政府採購法第 44 條,機關辦理「特定採購」時,對國內產製加值達 50% 的財物、或國內供應的工程勞務,即使外國廠商是最低標,機關仍得以高於該標價一定比率(不逾 3%)以內的價格,優先決標給國內廠商。但此優惠有三重限制:須合於就業或產業發展政策、比率不逾 3%、期限不逾 5 年,且適用範圍、優惠比率須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訂辦法。並非所有採購都自動適用。
白話解讀
3% 聽起來微不足道,但放到幾億元的公共工程或設備採購上,這個數字就是幾千萬的實質差距。44 條允許機關在特定採購、不違反國際條約的前提下,對國內產製加值達 50% 以上的財物或國內供應的工程勞務,於外國廠商為最低標時,用最多高於該標價 3% 的價格優先決標給國內廠商。這是 43 條的延伸武器:43 條是在評選時加分,44 條是在決標那一刻直接翻盤。但條件很嚴:要符合就業或產業發展政策、比率不得逾 3%、優惠期限不得逾 5 年,具體適用範圍還要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訂辦法。這不是機關的慣常手段,是經濟部或國防部等部會為關鍵產業保留的最後一張牌。你如果是國產廠商,要搞清楚你的產業有沒有被列入適用範圍,以及你的加值比率是否達 50%;你如果是外國廠商,這條是你在某些產業案件裡「贏了最低標卻丟了合約」的結構性原因。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44 條為「國產廠商優先決標」規範,允許機關於特定採購中,對國內產製加值達 50% 之財物或國內供應之工程勞務,在外國廠商為最低標時,以高於該標價不逾 3% 之價格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是接軌 WTO 政府採購協定(GPA)國民待遇例外、用於扶持關鍵產業的政策性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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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採購法 44 條是什麼?▾
特定採購中,國產加值達 50% 者可在不逾 3% 差價內優先於外國最低標廠商得標。
Q244 條的 3% 優惠是自動適用嗎?▾
不是,機關「得」採行非「應」,且須載明於招標文件並符合產業政策。
Q3國內加值 50% 怎麼算?▾
看產品在國內發生的實際成本比率,不是看公司登記地。
Q4外國廠商最低標卻落選能異議嗎?▾
能,若招標文件未載明優先決標範圍或加值計算有疑義即有籌碼。
Q544 條和 43 條差在哪?▾
43 條是評選時加分,44 條是決標那一刻直接以差價翻盤。
Q6什麼採購才算 44 條的特定採購?▾
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辦法指定,高度選擇性。
Q7優惠期限有多長?▾
不得逾 5 年,由主管機關公告辦法定起迄。
Q8WTO 涵蓋的採購還能用 44 條嗎?▾
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有禁止規定者排除適用,須先確認是否屬 GPA 涵蓋範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item_a_label | item_a | item_b_label | item_b |
|---|---|---|---|---|
| 適用時點 | 政府採購法 43 條 | 評選/審標階段加分 | 政府採購法 44 條 | 決標瞬間以差價優先 |
| 優惠上限 | 政府採購法 43 條 | 依措施類型 | 政府採購法 44 條 | 差價不逾 3% |
| 適用門檻 | 政府採購法 43 條 | 採購措施 | 政府採購法 44 條 | 國內加值達 50% + 特定採購 |
| 期限限制 | 政府採購法 43 條 | 依辦法 | 政府採購法 44 條 | 優惠期限不逾 5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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