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43 條(採購得採行之措施)
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一、要求投標廠商採購國內貨品比率、技術移轉、投資、協助外銷或其他類似條件,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其比率不得逾三分之一。 二、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第五十二條規定之決標原則者,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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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43 條讓機關在非條約禁止的採購中,可將國產比率納入評選(上限三分之一),或把外國最低標優先決標給國內廠商,但須載明於招標文件。
Q · 外國廠商報最低價,政府採購一定要給他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 43 條,在非條約協定禁止的採購案件,機關有兩個合法工具:第一款可將「國產比率、技術移轉、投資、協助外銷」等納入評選項目,比重上限三分之一;第二款在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符合第 52 條決標原則時,得將標案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但這些措施必須事先載明於招標文件中,機關不能事後才援引。
白話解讀
外國廠商報價最便宜也不一定贏。這是許多跨國公司進入台灣政府採購市場時第一個撞到的反直覺事實。43 條讓機關在「非我國締結條約或協定禁止」的案件裡,明擺著可以用兩個武器:第一、把「你採購多少國內貨品的比率、你轉移多少技術到台灣、你投資多少、協助外銷多少」這種類似條件納入評選項目,比重最高可達三分之一;第二、當外國廠商是最低標且符合決標原則時,機關可以把標案以該最低價優先決標給國內廠商。這條是台灣在 WTO 政府採購協定(GPA)承諾外,為保留產業政策工具而設的規則。你如果是國內廠商,手中握有外國競爭者沒有的牌;你如果是外國廠商或代理商,策略往往是找本地夥伴、承諾技術移轉、承諾在台投資,把自己「變成半個國產」。這不是檯面下的潛規則,是明明白白寫在招標文件裡的遊戲規則。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43 條為國貨優先條款,在非條約協定禁止的採購案件中授權機關採行兩種措施:一是將國產比率、技術移轉等納入評選(比重不得逾三分之一),二是當外國廠商為最低標時得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且採行措施必須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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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採購法 43 條是什麼?▾
國貨優先條款,授權機關在非條約協定禁止的採購中,採行國產比率評選或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兩種措施。
Q2國產比率最高可以佔評選幾分?▾
與國產採購、技術移轉、投資、協助外銷相關項目的權重加總不得逾三分之一,總分 100 分時上限 33 分。
Q3外國廠商報最低價還會輸嗎?▾
會。第二款允許機關在外國廠商最低標且符合決標原則時,優先把標案決標給國內廠商。
Q443 條的措施機關可以臨時用嗎?▾
不行。本條明文採行措施必須載明於招標文件中,未載明而事後援引屬程序瑕疵。
Q5什麼案件不能用 43 條?▾
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主要是 WTO GPA)禁止的採購,達門檻且屬涵蓋範圍者不得適用。
Q6外國廠商怎麼提高勝算?▾
找本地夥伴、承諾實質技術移轉或在台投資以提高國產比率換取評選分數。
Q7遭援引 43 條不利決標能救濟嗎?▾
可先檢查招標文件是否載明該措施與是否屬 GPA 案件,再提異議,不成可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Q8怎麼知道我的案子算不算 WTO GPA 案件?▾
招標文件通常會註明是否屬 WTO GPA 採購,未註明可向機關釋疑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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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item_a_label | item_a | item_b_label | item_b |
|---|---|---|---|---|
| 措施類型 | 第一款(評選加分) | 將國產比率、技術移轉、投資、協助外銷納入評選項目 | 第二款(優先決標) | 外國最低標符合決標原則時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 |
| 上限限制 | 第一款(評選加分) | 相關項目權重總和不得逾三分之一 | 第二款(優先決標) | 須符合第 52 條決標原則,無比率上限但限最低標情境 |
| 適用前提 | 第一款(評選加分) | 須載明於招標文件、非條約協定禁止案件 | 第二款(優先決標) | 須載明於招標文件、非條約協定禁止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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