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43 條(採購得採行之措施)
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一、要求投標廠商採購國內貨品比率、技術移轉、投資、協助外銷或其他類似條件,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其比率不得逾三分之一。 二、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第五十二條規定之決標原則者,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43 條讓機關在非條約禁止的採購中,可將國產比率納入評選(上限三分之一),或把外國最低標優先決標給國內廠商,但須載明於招標文件。
Q · 外國廠商報最低價,政府採購一定要給他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 43 條,在非條約協定禁止的採購案件,機關有兩個合法工具:第一款可將「國產比率、技術移轉、投資、協助外銷」等納入評選項目,比重上限三分之一;第二款在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符合第 52 條決標原則時,得將標案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但這些措施必須事先載明於招標文件中,機關不能事後才援引。
白話解讀
外國廠商報價最便宜也不一定贏。這是許多跨國公司進入台灣政府採購市場時第一個撞到的反直覺事實。43 條讓機關在「非我國締結條約或協定禁止」的案件裡,明擺著可以用兩個武器:第一、把「你採購多少國內貨品的比率、你轉移多少技術到台灣、你投資多少、協助外銷多少」這種類似條件納入評選項目,比重最高可達三分之一;第二、當外國廠商是最低標且符合決標原則時,機關可以把標案以該最低價優先決標給國內廠商。這條是台灣在 WTO 政府採購協定(GPA)承諾外,為保留產業政策工具而設的規則。你如果是國內廠商,手中握有外國競爭者沒有的牌;你如果是外國廠商或代理商,策略往往是找本地夥伴、承諾技術移轉、承諾在台投資,把自己「變成半個國產」。這不是檯面下的潛規則,是明明白白寫在招標文件裡的遊戲規則。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43 條為國貨優先條款,在非條約協定禁止的採購案件中授權機關採行兩種措施:一是將國產比率、技術移轉等納入評選(比重不得逾三分之一),二是當外國廠商為最低標時得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且採行措施必須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叫「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禁止規定」?我怎麼知道我的案子算不算?▾
主要是指 WTO 政府採購協定(GPA),該協定對會員國採購有非歧視要求。只有達到協定門檻金額且屬涵蓋範圍的機關採購,才受拘束。招標文件通常會在首頁註明是否屬 WTO GPA 採購,沒註明就主動向機關釋疑問清楚。
Q2國產比率最高三分之一是怎麼計算的?▾
指評選總分中與國產採購、技術移轉、投資、協助外銷相關項目的權重加總不得超過三分之一。總分 100 分時這類項目最多佔 33 分。實務上機關通常取 15 至 25 分左右,因為門檻拉太高反而減少競爭者。
Q3我是外國廠商要不要找台灣合作夥伴?▾
如果案子不是 GPA 涵蓋範圍、招標文件又列有國產比率評選項目,找本地夥伴或在台設生產線幾乎是必要策略。但不是隨便找台灣公司掛名,機關會查實質分工與加值比率,貼牌式合作容易被拆穿。
Q4政府採購法 43 條是什麼?▾
國貨優先條款,授權機關在非條約協定禁止的採購中採行國產比率評選或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是台灣產業政策的採購工具。
Q543 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差在哪?▾
第一款是把國產比率等納入評選加分(上限三分之一);第二款是外國最低標時直接優先決標給國內廠商。兩者都須載明於招標文件。
Q6什麼叫 WTO 政府採購協定(GPA)?▾
規範會員國政府採購非歧視待遇的多邊協定,僅涵蓋達門檻金額且屬協定範圍的採購;落在範圍內的案件不得援引 43 條。
Q7國貨優先和一般採購評選差在哪?▾
一般評選比技術與價格,國貨優先額外把本地含量、技術移轉等納入評分或決標順位,明文向國內廠商傾斜。
Q8政府採購 43 條怎麼判斷適用?▾
先確認是否屬 WTO GPA 涵蓋案件→否則查招標文件是否載明 43 條措施→再看採第一款評選或第二款優先決標。
Q9國產比率上限三分之一怎麼算?▾
評選總分中與國產採購、技術移轉、投資、協助外銷相關項目的權重加總不得超過三分之一,總分 100 分時上限 33 分。
Q10遭援引 43 條不利決標要花多少救濟成本?▾
向機關提異議免費;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須繳審議費(依採購金額級距,數千至數萬元不等)。
Q11怎麼證明機關違法援引 43 條?▾
調閱招標文件確認是否未載明該措施、是否屬 GPA 案件、國產項目權重是否逾三分之一,三者任一即程序瑕疵證據。
Q12政府採購法 43 條 vs 第 44 條差在哪?▾
43 條是授權採行國貨優先措施的母條;44 條是 43 條第二款優先決標的具體適用情形與配套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item_a_label | item_a | item_b_label | item_b |
|---|---|---|---|---|
| 措施類型 | 第一款(評選加分) | 將國產比率、技術移轉、投資、協助外銷納入評選項目 | 第二款(優先決標) | 外國最低標符合決標原則時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 |
| 上限限制 | 第一款(評選加分) | 相關項目權重總和不得逾三分之一 | 第二款(優先決標) | 須符合第 52 條決標原則,無比率上限但限最低標情境 |
| 適用前提 | 第一款(評選加分) | 須載明於招標文件、非條約協定禁止案件 | 第二款(優先決標) | 須載明於招標文件、非條約協定禁止案件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