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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辦理開標人員之分工如下: 一、主持開標人員:主持開標程序、負責開標現場處置及有關決定。 二、承辦開標人員:辦理開標作業及製作紀錄等事項。
  2. 主持開標人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擔任。
  3. 主持開標人員得兼任承辦開標人員。
  4. 承辦審標、評審或評選事項之人員,必要時得協助開標。
  5. 有監辦開標人員者,其工作事項為監視開標程序。
  6. 機關辦理比價、議價或決標,準用前五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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