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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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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5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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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開標人員之分工如下: 一、主持開標人員:主持開標程序、負責開標現場處置及有關決定。 二、承辦開標人員:辦理開標作業及製作紀錄等事項。
主持開標人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擔任。
主持開標人員得兼任承辦開標人員。
承辦審標、評審或評選事項之人員,必要時得協助開標。
有監辦開標人員者,其工作事項為監視開標程序。
機關辦理比價、議價或決標,準用前五項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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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招標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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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決標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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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履約管理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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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驗收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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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爭議處理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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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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