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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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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5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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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機關辦理開標時應製作紀錄,記載下列事項,由辦理開標人員會同簽認;有監辦開標人員者,亦應會同簽認: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招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 三、
投標
廠商名稱。 四、有標價者,各投標廠商之標價。 五、開標日期。 六、其他必要事項。
流標時應製作紀錄,其記載事項,準用前項規定,並應記載流標原因。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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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招標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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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決標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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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履約管理 §8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驗收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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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爭議處理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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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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