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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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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辦理開標時應製作紀錄,記載下列事項,由辦理開標人員會同簽認;有監辦開標人員者,亦應會同簽認: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招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 三、投標廠商名稱。 四、有標價者,各投標廠商之標價。 五、開標日期。 六、其他必要事項。
  2. 2.流標時應製作紀錄,其記載事項,準用前項規定,並應記載流標原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1 條規定,機關開標須製作開標紀錄,記載案號、標的、廠商名稱與標價、開標日期,並會同監辦人員簽認,流標亦須載明原因。

Q · 我沒得標,能要求看開標紀錄嗎?

可以,利害關係廠商得申請閱覽開標紀錄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1 條,機關開標時須製作開標紀錄,記載案號、招標標的、各投標廠商名稱與標價、開標日期,並由辦理開標人員會同監辦人員簽認。落標廠商身為利害關係人,得依政府資訊公開與採購爭議處理機制申請閱覽、抄錄該紀錄,逐項核對是否漏記標價或欠缺應有簽認,作為提出異議的舉證起點。

白話解讀

開標那一刻,機關不是只把標單拆開唸一唸就算數,它必須一邊開、一邊把案號、標的、每家廠商的名字和標價、開標日期通通寫進一份紀錄,還要承辦人員加上監辦人員會同簽名。這份紙不是內部行政流水帳,它是你日後質疑標案最關鍵的證據。為什麼?因為如果開標過程有貓膩,你能調這份紀錄逐項核對:有沒有漏記某家廠商的標價?簽認的人是誰?流標的話原因有沒有寫清楚?知道這條的廠商輸了標會先申請閱覽這份紀錄找破口,不知道的人只會回家罵兩句然後算了。同一場開標,兩種結局。

法律定性

開標紀錄是機關於開標時當場製作的法定文件,須記載案號、招標標的、投標廠商名稱、各家標價、開標日期等六款事項,並由辦理開標人員會同監辦人員會同簽認;流標時亦須製作紀錄並載明流標原因。其法律意義在於使開標過程留下可被廠商與稽核回溯核對的書面軌跡。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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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沒得標,可以要求看開標紀錄嗎?

可以。身為投標的利害關係廠商,你可以向機關申請閱覽、抄錄開標紀錄。這份紀錄依本條應記載案號、標的、各家廠商名稱與標價、開標日期等。申請時直接寫明你要核對的具體項目,機關較難以作業中搪塞,而且這個動作本身就是你後續提異議的舉證起點。

Q2開標的時候沒有監辦人員,這樣有問題嗎?

本條規定有監辦開標人員者亦應會同簽認。是否一定要有監辦人員視採購金額與機關規定而定,但一旦依規定應有監辦而缺席,就是程序瑕疵。監辦制度是相互監督的設計,沒有監辦或監辦沒簽認的開標,是廠商提異議申訴時最常切入的角度,因為這是看得見的程序漏洞。

Q3流標了,機關只說一句流標,這樣可以嗎?

不可以。本條第二項明文規定流標也要製作紀錄,並應記載流標原因。只說流標兩字而不寫原因,紀錄本身就不合規定。流標原因關係到機關是否要改採其他招標方式或重新招標,也可作為質疑機關是否藉流標規避特定廠商的依據。

Q4開標紀錄要記載哪些事項?

案號、招標標的名稱數量、投標廠商名稱、各家標價、開標日期及其他必要事項共六款,並須會同簽認。

Q5什麼是會同簽認?

辦理開標人員與監辦人員一同在紀錄上簽名,形成相互監督,誰該簽而沒簽是常見程序瑕疵。

Q6開標紀錄和決標紀錄差在哪?

開標紀錄依第 51 條於開標時製作、含各家標價;決標紀錄依第 68 條於決標時製作,記載決標相關事項。

Q7流標紀錄和一般開標紀錄差在哪?

流標紀錄準用開標紀錄六款事項,但須額外記載流標原因,只寫流標二字不合規定。

Q8怎麼申請看開標紀錄?

收到通知後立即以書面向機關申請閱覽、抄錄,並寫明欲核對的具體項目。

Q9拿到開標紀錄後要核對什麼?

逐項比對六款事項是否齊全、各家標價有無誤記、辦理與監辦人員是否會同簽認、流標有無記原因。

Q10發現開標程序有瑕疵怎麼提異議?

在異議書中具體指明漏記條款與缺簽事項,引用機關法定應為而未為的動作,自通知次日起 10 日內提出。

Q11怎麼證明開標程序不合法?

以閱覽到的開標紀錄本身為證,指出缺漏簽認或漏記標價等可見瑕疵,比泛稱不公更有力。

Q12開標紀錄缺簽 vs 漏記標價,哪個比較好打?

兩者都是程序瑕疵;缺簽屬看得見的程序漏洞最常被採用,漏記標價則直接影響結果正確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計法・予算決算及び会計令(開札手続及び調書)
韓國국가를 당사자로 하는 계약에 관한 법률 시행령(개찰 절차·기록)
中國招标投标法第36条及实施条例(开标记录)
德國GWB §97 ff. i.V.m. VgV(Dokumentations-/Vergabevermerkpflicht)
法國Code de la commande publique(procès-verbal d'ouverture des plis)
美國FAR 14.402–14.403(opening and recording of bid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投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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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1 條規定:「機關辦理開標時應製作紀錄,記載下列事項,由辦理開標人員會同簽認;有監辦開標人員者,亦應會同簽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