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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辦理開標時應製作紀錄,記載下列事項,由辦理開標人員會同簽認;有監辦開標人員者,亦應會同簽認: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招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 三、投標廠商名稱。 四、有標價者,各投標廠商之標價。 五、開標日期。 六、其他必要事項。
  2. 流標時應製作紀錄,其記載事項,準用前項規定,並應記載流標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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