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7條:未滿三家流標時廠商要求發還投標文件,機關不得拒絕;開標後廢標機關得保留一份其餘發還。
Q · 流標或廢標後,投標文件拿得回來嗎?
拿得回。未滿三家流標時你要求發還,機關不得拒絕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7條分兩種情況:一、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未滿三家而流標時,廠商要求發還投標文件者,機關不得拒絕,這是法定義務;二、開標後因故廢標時,機關因有存查需要,得保留其中一份其餘發還,或僅保留影本;採分段開標者,尚未開標的部分應予發還。投標文件載有報價與技術機密,主動請求發還可降低資料外洩風險。
你花了好幾週做標案文件,裡面是你的報價策略、技術方案、成本結構,這些都是你不想外流的商業情報。標案沒成,這份文件還躺在機關的櫃子裡,你心裡其實該有個聲音:那是我的東西,我要拿回來。這條就是撐你這個權利的法源。它分兩種情況:第一,因為投標不到三家而流標時,你開口要求發還,機關不得拒絕,這是硬性義務不是看機關臉色;第二,開標後因故廢標時,機關有存查需要,可以保留其中一份、其餘發還,或乾脆只留影本,分段開標裡還沒開的那部分則應該發還給你。看懂這條的人,流標後做的第一件事不是嘆氣,是發文要回自己的文件。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7條規範投標文件之發還,區分流標與廢標兩種情形:未滿三家流標時,廠商請求發還機關不得拒絕;開標後廢標時,機關得保留一份或影本以供存查,其餘發還;分段開標尚未開標部分應予發還,在廠商營業秘密保護與機關稽核存查需求之間劃定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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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依本細則第57條第1項主張:因未滿三家流標時,廠商要求發還機關不得拒絕,直接發文正式請求即可。用書面而非口頭請求並要求簽收,因為文件裡有你的報價和技術機密,留下白紙黑字的請求紀錄,萬一日後外流才有追究的依據。
拿得回大部分。依第57條第2項,廢標時機關得保留其中一份、其餘發還,或僅保留影本;分段開標尚未開標的部分應予發還。機關有存查需要,但無權把整份正本全扣著,你可以主張至少取回正本、留影本給機關。
規範投標文件的發還,分流標與廢標兩種情形界定機關的發還義務與保留範圍。
流標是投標未滿三家無法開標;廢標是已開標後因故無法決標。發還範圍與機關義務強度不同。
將開標分為數階段進行,前段已開、後段尚未開標的招標方式,未開標部分應予發還。
文件載有報價策略、技術方案、成本結構,屬不想外流的商業情報,與營業秘密法保護範圍連動。
書面向機關請求發還、引用第57條第1項、要求簽收紀錄,留存公文作為依據。
主張至少取回正本,由機關保留一份或影本存查即可,不接受全份正本被扣留。
書面載明標案名稱、流標/廢標情形、引用施行細則第57條,請求發還並要求簽收。
保留請求公文、機關收件或簽收紀錄,作為日後文件去向爭議的證據。
流標全部發還且機關不得拒絕;廢標機關得保留一份或影本其餘發還。
未滿三家流標時不得拒絕;廢標時得保留一份或影本,但不能全份正本扣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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