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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三家而流標者,得發還投標文件。廠商要求發還者,機關不得拒絕。
  2. 機關於開標後因故廢標,廠商要求發還投標文件者,機關得保留其中一份,其餘發還,或僅保留影本。採分段開標者,尚未開標之部分應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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