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8條規定,機關撤銷決標後得以重行招標、次低標減價遞補、最有利標重行評選或限制性招標遞補議價四種方式之一續辦。
Q · 得標廠商落跑後,次低標會自動遞補嗎?
不會自動,但機關可洽你減至原決標價遞補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8條,採最低標決標時,得標廠商被撤銷或放棄後,機關得依標價由低而高的順序,洽合於招標文件規定的未得標廠商減至原決標價後決標。次低標不會自動遞補,而是收到機關詢問後,自行評估是否願意減價接案,願意才遞補得標;若無人願減至該價,則改依本法第52條第1項第1、2款辦理。
得標的不是你,是報價比你低的那家,你以為這場遊戲跟你沒關係了。但如果那家廠商事後出事,被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你的名字其實還在一張隱形的候補名單上。這條給了機關四條續行的路:重新招標、洽次低標減到原決標價遞補、最有利標重新評選、限制性招標往下遞補議價。更關鍵的是第2項:得標廠商放棄得標、拒不簽約、拒絕履約、拒繳保證金或拒提供擔保,這些自己作的情形也準用這四條路。所以原本第二低的你,可能會接到機關一通電話,問你願不願意減到那個決標價,願意你就遞補得標。看懂這條的人,落選後不會立刻把報價底稿和團隊解散。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8條為決標後續處理的程序性規範,明定機關依本法第50條第2項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時,得就重行招標、次低標減價遞補、最有利標重行評選、限制性招標遞補議價四種途徑擇一續行辦理;廠商放棄得標、拒簽約、拒繳保證金等自致情形亦準用。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不會自動,但機關可以洽你遞補。依第58條,採最低標者,機關得以原決標價依標價順序自低者起,洽未得標廠商減至該決標價後決標,也就是會問你願不願意減到那個價。得標廠商放棄、拒簽、拒繳保證金等情形也準用這條,落選後別急著把資料銷毀。
不一定。第58條給了四條路:重行招標、洽次低標減價遞補、最有利標重行評選、限制性招標遞補議價,機關可擇一辦理。對廠商來說,若走遞補,原本的競爭格局不變,不必重新跟一票新廠商廝殺,只要評估要不要接受原決標價即可。
規範機關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後的四種續行辦理方式,是決標生變時的程序總開關。
重行招標、採最低標者洽次低廠商減價遞補、最有利標重行評選、限制性招標往下遞補議價。
採最低標時,機關依標價由低到高洽未得標廠商,問其是否願減至原決標價,願意即遞補得標。
廠商放棄得標、拒簽約或履約、拒繳保證金、拒提供擔保等自致撤銷決標、解除契約者,準用四種續辦方式。
先確認原決標原則,再從四條路擇一:最低標走減價遞補、最有利標走重行評選、限制性招標走遞補議價,或全部重招。
得標公告後別急著解散團隊、銷毀報價底稿,保留聯繫管道,待機關遞補詢問時快速回應並評估是否減價。
減至原得標廠商的原決標價;若無人願減至該價,機關得依本法第52條第1項第1、2款及招標文件決標原則辦理。
須仍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標價順序內由低而高排序,不符招標文件規定者無遞補資格。
次低標遞補省去重招程序較快,但限採最低標案件;重行招標適用所有情形但耗時。
施行細則58條講撤銷決標後的續辦方式,母法58條講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的處理,兩者不同。
| 方式 | 適用決標原則 | 流程重點 | 時間成本 |
|---|---|---|---|
| 重行招標 | 全部情形 | 依原招標文件重新公告招標 | 高(程序從頭來) |
| 次低標減價遞補 | 原採最低標 | 依標價由低而高洽未得標廠商減至原決標價 | 低(省去重招) |
| 重行評選 | 原採最有利標 | 召開評選委員會依招標文件重行評選 | 中(須再評選) |
| 遞補議價 | 限制性招標(22條1項9-11款) | 優勝或適合廠商2家以上依序遞補議價 | 中低(往下議價)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