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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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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時,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續行辦理: 一、重行辦理招標。 二、原係採最低標為決標原則者,得以原決標價依決標前各投標商標價之順序,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未得標廠商減至該決標價後決標。其無廠商減至該決標價者,得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招標文件所定決標原則辦理決標。 三、原係採最有利標為決標原則者,得召開評選委員會會議,依招標文件規定重行辦理評選。 四、原係採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規定辦理者,其評選為優勝廠商或經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有二家以上,得依序遞補辦理議價。
  2. 2.前項規定,於廠商得標後放棄得標、拒不簽約或履約、拒繳保證金或拒提供擔保等情形致撤銷決標、解除契約者,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8條規定,機關撤銷決標後得以重行招標、次低標減價遞補、最有利標重行評選或限制性招標遞補議價四種方式之一續辦。

Q · 得標廠商落跑後,次低標會自動遞補嗎?

不會自動,但機關可洽你減至原決標價遞補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8條,採最低標決標時,得標廠商被撤銷或放棄後,機關得依標價由低而高的順序,洽合於招標文件規定的未得標廠商減至原決標價後決標。次低標不會自動遞補,而是收到機關詢問後,自行評估是否願意減價接案,願意才遞補得標;若無人願減至該價,則改依本法第52條第1項第1、2款辦理。

白話解讀

得標的不是你,是報價比你低的那家,你以為這場遊戲跟你沒關係了。但如果那家廠商事後出事,被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你的名字其實還在一張隱形的候補名單上。這條給了機關四條續行的路:重新招標、洽次低標減到原決標價遞補、最有利標重新評選、限制性招標往下遞補議價。更關鍵的是第2項:得標廠商放棄得標、拒不簽約、拒絕履約、拒繳保證金或拒提供擔保,這些自己作的情形也準用這四條路。所以原本第二低的你,可能會接到機關一通電話,問你願不願意減到那個決標價,願意你就遞補得標。看懂這條的人,落選後不會立刻把報價底稿和團隊解散。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8條為決標後續處理的程序性規範,明定機關依本法第50條第2項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時,得就重行招標、次低標減價遞補、最有利標重行評選、限制性招標遞補議價四種途徑擇一續行辦理;廠商放棄得標、拒簽約、拒繳保證金等自致情形亦準用。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是次低標,原本得標那家簽約前落跑了,我會自動遞補嗎?

不會自動,但機關可以洽你遞補。依第58條,採最低標者,機關得以原決標價依標價順序自低者起,洽未得標廠商減至該決標價後決標,也就是會問你願不願意減到那個價。得標廠商放棄、拒簽、拒繳保證金等情形也準用這條,落選後別急著把資料銷毀。

Q2撤銷決標後,機關一定要重新招標嗎?

不一定。第58條給了四條路:重行招標、洽次低標減價遞補、最有利標重行評選、限制性招標遞補議價,機關可擇一辦理。對廠商來說,若走遞補,原本的競爭格局不變,不必重新跟一票新廠商廝殺,只要評估要不要接受原決標價即可。

Q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8條是什麼?

規範機關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後的四種續行辦理方式,是決標生變時的程序總開關。

Q4撤銷決標後有哪四種續辦方式?

重行招標、採最低標者洽次低廠商減價遞補、最有利標重行評選、限制性招標往下遞補議價。

Q5次低標減價遞補是什麼意思?

採最低標時,機關依標價由低到高洽未得標廠商,問其是否願減至原決標價,願意即遞補得標。

Q6本條第2項準用是什麼情形?

廠商放棄得標、拒簽約或履約、拒繳保證金、拒提供擔保等自致撤銷決標、解除契約者,準用四種續辦方式。

Q7機關撤銷決標後該怎麼續辦?

先確認原決標原則,再從四條路擇一:最低標走減價遞補、最有利標走重行評選、限制性招標走遞補議價,或全部重招。

Q8次低標廠商怎麼把握遞補機會?

得標公告後別急著解散團隊、銷毀報價底稿,保留聯繫管道,待機關遞補詢問時快速回應並評估是否減價。

Q9減價遞補時廠商要減到多少?

減至原得標廠商的原決標價;若無人願減至該價,機關得依本法第52條第1項第1、2款及招標文件決標原則辦理。

Q10怎麼確認自己有沒有遞補資格?

須仍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標價順序內由低而高排序,不符招標文件規定者無遞補資格。

Q11重行招標 vs 次低標遞補哪個快?

次低標遞補省去重招程序較快,但限採最低標案件;重行招標適用所有情形但耗時。

Q12施行細則58條 vs 政府採購法58條差在哪?

施行細則58條講撤銷決標後的續辦方式,母法58條講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的處理,兩者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方式適用決標原則流程重點時間成本
重行招標全部情形依原招標文件重新公告招標高(程序從頭來)
次低標減價遞補原採最低標依標價由低而高洽未得標廠商減至原決標價低(省去重招)
重行評選原採最有利標召開評選委員會依招標文件重行評選中(須再評選)
遞補議價限制性招標(22條1項9-11款)優勝或適合廠商2家以上依序遞補議價中低(往下議價)

適用決標原則

重行招標
全部情形
次低標減價遞補
原採最低標
重行評選
原採最有利標
遞補議價
限制性招標(22條1項9-11款)

流程重點

重行招標
依原招標文件重新公告招標
次低標減價遞補
依標價由低而高洽未得標廠商減至原決標價
重行評選
召開評選委員會依招標文件重行評選
遞補議價
優勝或適合廠商2家以上依序遞補議價

時間成本

重行招標
高(程序從頭來)
次低標減價遞補
低(省去重招)
重行評選
中(須再評選)
遞補議價
中低(往下議價)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計法・予算決算及び会計令(政府調達における再度入札・再公告手続)
韓國국가를 당사자로 하는 계약에 관한 법률 및 시행령(재입찰·재공고입찰)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64条 / 政府采购法(重新招标、递补中标)
德國GWB §§ 97 ff. i. V. m. VgV(Aufhebung der Ausschreibung und Neuvergabe)
法國Code de la commande publique(déclaration sans suite et relance de la procédure)
美國FAR 14.404 / 15.305(cancellation of solicitation and award to next offero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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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8 條規定:「機關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時,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續行辦理: 一、重行辦理招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