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9 條規定,投標文件標示的分包廠商若在停權期間內,機關應不決標,但投標後才停權者可換人補救。
Q · 分包商被停權,我整張標會被取消嗎?
看時點,截止投標前就停權的會被不決標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9 條,要看分包廠商停權發生的時點。若在截止投標或截止收件期限前,分包廠商即已屬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停權期間,機關應不決標予投標廠商,沒有補救空間。若是投標後、決標前才被停權,廠商得依原標價改用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的分包廠商代替並通知機關。機關於決標前發現者,會通知廠商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才不決標。
你的公司資格乾乾淨淨,財報漂亮,過去履約紀錄良好,卻可能在決標前一刻被整標刷掉,原因不在你身上,在你隨手填進標單的那家分包商。這條把分包商的「黑名單身分」綁到你這個投標廠商頭上:你標示的分包商,如果在截止投標或截止收件前,就已經處於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的停權期間(被列為拒絕往來、不得參加投標或當分包商),機關應該不決標給你。這是連坐。但法律也留了補救窗口,而且窗口開多大要看時點:如果分包商是在你投標之後、決標之前才被停權,你可以用原標價換一家合格的分包商頂上並通知機關;機關在決標前發現問題的,會通知你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才不決標。看懂這條的人,簽分包協議前會先去查對方在政府採購系統的停權狀態。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9 條為投標資格連坐規範,將投標文件所標示分包廠商的停權狀態,連結至投標廠商的決標資格。依分包廠商進入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停權期間的時點,分別規定「截止投標前停權即不決標」、「投標後決標前停權得換人補救」、「決標前經機關通知限期改正」三種處置,兼顧履約能力把關與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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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本細則第 59 條把分包廠商一併納入審查。你投標文件標示的分包廠商若在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規定的停權期間內,不得作為分包廠商,機關應不決標給你這個投標廠商。內行人提示:這是連坐,投標前一定要上政府電子採購網查清楚每一家分包廠商的停權狀態。
不一定。依第 59 條第 2 項,若分包廠商是在投標後至決標前才進入停權期間,你可以用原標價改用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的分包廠商代替,並通知機關。內行人提示:時點是關鍵,截止投標前就停權的沒救,投標後才停權的才有換人補救空間,保留你當初查核分包商狀態的紀錄,能證明你不是明知故犯。
會。投標文件標示的分包廠商在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停權期間內,機關應不決標予投標廠商,這是連坐。
規範投標廠商所標示分包廠商停權時的決標處置,依停權時點分為不決標、換人補救、限期改正三種。
廠商因重大違約或不法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後,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分包廠商。
截止投標前停權即不決標、投標後決標前停權得換人補救、機關決標前發現則通知限期改正。
上政府電子採購網查核拒絕往來廠商名單,名單動態更新,越接近截止投標日查越準。
依原標價改用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的分包廠商代替,並以書面通知機關。
在機關指定期限內完成分包廠商更換並回覆,逾期未改正即不決標,務必留存更換紀錄。
保留投標前查核分包廠商停權狀態的截圖與更換紀錄,作為盡職調查的佐證。
前者直接不決標、沒有補救;後者可依原標價換人頂替,差別只在停權發生的時點。
不行。第 59 條第 2 項明定須依原標價更換,不得藉更換之名變動標價。
| 比較面向 | before_deadline | after_bid_before_award | discovered_before_award |
|---|---|---|---|
| 分包商停權時點 | 截止投標/收件期限前 | 投標後至決標前 | 機關於決標前發現 |
| 法律效果 | 應不決標予該投標廠商 | 得依原標價更換合格分包廠商並通知機關 | 通知廠商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不決標 |
| 廠商補救空間 | 無,直接出局 | 有,換人頂替 | 有,限期內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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