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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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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發現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於截止投標或截止收件期限前屬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廠商者,應不決標予該投標廠商。
  2. 2.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於投標後至決標前方屬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廠商者,得依原標價以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分包廠商代之,並通知機關。
  3. 3.機關於決標前發現廠商有前項情形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9 條規定,投標文件標示的分包廠商若在停權期間內,機關應不決標,但投標後才停權者可換人補救。

Q · 分包商被停權,我整張標會被取消嗎?

看時點,截止投標前就停權的會被不決標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9 條,要看分包廠商停權發生的時點。若在截止投標或截止收件期限前,分包廠商即已屬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停權期間,機關應不決標予投標廠商,沒有補救空間。若是投標後、決標前才被停權,廠商得依原標價改用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的分包廠商代替並通知機關。機關於決標前發現者,會通知廠商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才不決標。

白話解讀

你的公司資格乾乾淨淨,財報漂亮,過去履約紀錄良好,卻可能在決標前一刻被整標刷掉,原因不在你身上,在你隨手填進標單的那家分包商。這條把分包商的「黑名單身分」綁到你這個投標廠商頭上:你標示的分包商,如果在截止投標或截止收件前,就已經處於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的停權期間(被列為拒絕往來、不得參加投標或當分包商),機關應該不決標給你。這是連坐。但法律也留了補救窗口,而且窗口開多大要看時點:如果分包商是在你投標之後、決標之前才被停權,你可以用原標價換一家合格的分包商頂上並通知機關;機關在決標前發現問題的,會通知你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才不決標。看懂這條的人,簽分包協議前會先去查對方在政府採購系統的停權狀態。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9 條為投標資格連坐規範,將投標文件所標示分包廠商的停權狀態,連結至投標廠商的決標資格。依分包廠商進入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停權期間的時點,分別規定「截止投標前停權即不決標」、「投標後決標前停權得換人補救」、「決標前經機關通知限期改正」三種處置,兼顧履約能力把關與比例原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自己公司沒被停權,為什麼會因為分包商被取消決標?

因為本細則第 59 條把分包廠商一併納入審查。你投標文件標示的分包廠商若在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規定的停權期間內,不得作為分包廠商,機關應不決標給你這個投標廠商。內行人提示:這是連坐,投標前一定要上政府電子採購網查清楚每一家分包廠商的停權狀態。

Q2分包商是在我投標之後才被停權的,這樣我也要被取消嗎?

不一定。依第 59 條第 2 項,若分包廠商是在投標後至決標前才進入停權期間,你可以用原標價改用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的分包廠商代替,並通知機關。內行人提示:時點是關鍵,截止投標前就停權的沒救,投標後才停權的才有換人補救空間,保留你當初查核分包商狀態的紀錄,能證明你不是明知故犯。

Q3分包商停權我會被取消決標嗎?

會。投標文件標示的分包廠商在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停權期間內,機關應不決標予投標廠商,這是連坐。

Q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9 條是什麼?

規範投標廠商所標示分包廠商停權時的決標處置,依停權時點分為不決標、換人補救、限期改正三種。

Q5什麼是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停權期間?

廠商因重大違約或不法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後,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分包廠商。

Q6三種停權時點的處置差在哪?

截止投標前停權即不決標、投標後決標前停權得換人補救、機關決標前發現則通知限期改正。

Q7怎麼查分包商有沒有被停權?

上政府電子採購網查核拒絕往來廠商名單,名單動態更新,越接近截止投標日查越準。

Q8分包商投標後被停權怎麼換人?

依原標價改用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的分包廠商代替,並以書面通知機關。

Q9收到限期改正通知要怎麼做?

在機關指定期限內完成分包廠商更換並回覆,逾期未改正即不決標,務必留存更換紀錄。

Q10怎麼證明自己不是明知故犯?

保留投標前查核分包廠商停權狀態的截圖與更換紀錄,作為盡職調查的佐證。

Q11截止投標前停權 vs 投標後停權差在哪?

前者直接不決標、沒有補救;後者可依原標價換人頂替,差別只在停權發生的時點。

Q12換分包商可以提高標價嗎?

不行。第 59 條第 2 項明定須依原標價更換,不得藉更換之名變動標價。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efore_deadlineafter_bid_before_awarddiscovered_before_award
分包商停權時點截止投標/收件期限前投標後至決標前機關於決標前發現
法律效果應不決標予該投標廠商得依原標價更換合格分包廠商並通知機關通知廠商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不決標
廠商補救空間無,直接出局有,換人頂替有,限期內改正

before_deadline

分包商停權時點
截止投標/收件期限前
法律效果
應不決標予該投標廠商
廠商補救空間
無,直接出局

after_bid_before_award

分包商停權時點
投標後至決標前
法律效果
得依原標價更換合格分包廠商並通知機關
廠商補救空間
有,換人頂替

discovered_before_award

分包商停權時點
機關於決標前發現
法律效果
通知廠商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不決標
廠商補救空間
有,限期內改正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指名停止措置要領(国・地方自治体調達における入札参加資格の停止)
韓國국가를 당사자로 하는 계약에 관한 법률 제27조(부정당업자 입찰참가자격 제한)
中國《政府采购法》供应商资格限制及《招标投标法》围标串标禁止相关规定
德國GWB §§ 123, 124(zwingende und fakultative Ausschlussgründe im Vergaberecht)
法國Code de la commande publique, art. L2141-1 et s.(exclusions de la procédure de passation)
美國FAR Subpart 9.4 / 48 CFR 9.405-2(debarment, suspension; subcontractor restri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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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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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9 條規定:「機關發現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於截止投標或截止收件期限前屬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期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