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投標文件有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且與標價無關時,機關得通知廠商說明並允許更正;與標價有關的錯誤不得更正。
Q · 投標文件打錯字,可以要求機關讓我改嗎?
可以,但僅限與標價無關的明顯筆誤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0條,機關審查投標文件發現內容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書寫錯誤時,得通知廠商說明以確認正確內容;其中屬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且與標價無關者,機關得允許廠商更正。但與標價有關的錯誤明確排除在可更正範圍外。注意條文用「得」非「應」,更正與否屬機關裁量。
投標文件裡一個打錯的字,有時候不會要你的命,有時候會,差別全在你錯在哪裡。這條說的是:機關審查你的投標文件時,發現內容不明確、前後不一致,或有明顯的打字、書寫錯誤,可以通知你提出說明,確認你真正的意思;如果是明顯的打字或書寫錯誤、而且跟標價無關,機關還可以允許你更正。聽起來很寬容,但這裡藏著一條最致命的紅線:可以更正的範圍明確排除「與標價有關」的錯誤。也就是說,地址打錯、品名筆誤這種無關價格的,有機會澄清甚至改;但只要你錯的是投標金額的數字,這條救不了你。還有一個細節:條文用的是「得」不是「應」,更正與否是機關的裁量,不是你的權利。看懂這條的人,會把價格欄當成全份文件裡唯一不容出錯的地方。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0條為投標文件審查階段的更正規範,賦予機關於發現投標文件內容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書寫錯誤時,通知廠商說明以確認正確內容之權限;並就明顯筆誤且與標價無關者,得允許更正。本條以「是否與標價有關」為可更正性的分水嶺,與標價有關之錯誤一律不得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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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依本細則第60條,內容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書寫錯誤,機關得通知你說明確認正確內容;屬明顯筆誤且與標價無關者,還得允許更正。注意條文用的是「得」不是「應」,更正與否是機關裁量,被通知說明時要把握機會講清楚這是無關價格的明顯筆誤。
不行。第60條第2項允許更正的範圍明確排除標價,只有與標價無關的明顯打字書寫錯誤才得更正。這就是為什麼價格欄一定要雙人覆核,因為其他地方錯了還能澄清更正,唯獨價格錯了沒有回頭路。
不一定。明顯打字書寫錯誤且與標價無關者,機關得通知說明甚至允許更正,非一律廢標。
規範機關審查投標文件時,對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筆誤得通知說明,並就無關標價之筆誤得允許更正。
涉及投標報價金額認定的錯誤,例如總價數字誤繕,這類錯誤明確排除於可更正範圍外。
說明是確認正確內容(適用所有瑕疵類型),更正是實際修改文件(僅限無關標價之明顯筆誤)。
於期限內據實澄清 → 主張屬與標價無關之明顯筆誤 → 請求允許更正 → 全程留書面紀錄。
看是否與標價有關:無關(地址、品名筆誤)有機會更正;有關(報價數字)一律不得更正。
依機關通知所載期限為準,逾期或未能合理說明者,機關得依招標文件規定處置。
回覆時明確點出『這是與標價無關的明顯筆誤』,並把送標前覆核資源優先壓在價格欄。
無關標價的明顯筆誤得經機關允許更正;與標價有關者一律不得更正,這是本條核心紅線。
用『得』表示機關裁量,是否通知說明或允許更正由機關決定,廠商沒有當然的更正權。
| 錯誤類型 | 與標價有關 | 可否更正 | 依據 |
|---|---|---|---|
| 地址、品名、廠商名稱明顯筆誤 | 否 | 得經機關允許更正 | 細則第60條第2項 |
| 內容不明確或前後不一致 | 視情形 | 得通知說明確認正確內容 | 細則第60條第1項 |
| 投標總價數字打錯 | 是 | 不得更正 | 細則第60條第2項但書 |
| 金額文字與號碼不符 | 是 | 不更正,以文字為準 | 細則第8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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