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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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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情形者,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
  2. 2.前項文件內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與標價無關,機關得允許廠商更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投標文件有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且與標價無關時,機關得通知廠商說明並允許更正;與標價有關的錯誤不得更正。

Q · 投標文件打錯字,可以要求機關讓我改嗎?

可以,但僅限與標價無關的明顯筆誤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0條,機關審查投標文件發現內容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書寫錯誤時,得通知廠商說明以確認正確內容;其中屬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且與標價無關者,機關得允許廠商更正。但與標價有關的錯誤明確排除在可更正範圍外。注意條文用「得」非「應」,更正與否屬機關裁量。

白話解讀

投標文件裡一個打錯的字,有時候不會要你的命,有時候會,差別全在你錯在哪裡。這條說的是:機關審查你的投標文件時,發現內容不明確、前後不一致,或有明顯的打字、書寫錯誤,可以通知你提出說明,確認你真正的意思;如果是明顯的打字或書寫錯誤、而且跟標價無關,機關還可以允許你更正。聽起來很寬容,但這裡藏著一條最致命的紅線:可以更正的範圍明確排除「與標價有關」的錯誤。也就是說,地址打錯、品名筆誤這種無關價格的,有機會澄清甚至改;但只要你錯的是投標金額的數字,這條救不了你。還有一個細節:條文用的是「得」不是「應」,更正與否是機關的裁量,不是你的權利。看懂這條的人,會把價格欄當成全份文件裡唯一不容出錯的地方。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0條為投標文件審查階段的更正規範,賦予機關於發現投標文件內容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書寫錯誤時,通知廠商說明以確認正確內容之權限;並就明顯筆誤且與標價無關者,得允許更正。本條以「是否與標價有關」為可更正性的分水嶺,與標價有關之錯誤一律不得更正。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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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投標文件打錯字,是不是一定被判不合格?

不一定。依本細則第60條,內容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書寫錯誤,機關得通知你說明確認正確內容;屬明顯筆誤且與標價無關者,還得允許更正。注意條文用的是「得」不是「應」,更正與否是機關裁量,被通知說明時要把握機會講清楚這是無關價格的明顯筆誤。

Q2我把投標金額的數字打錯了,可以要求更正嗎?

不行。第60條第2項允許更正的範圍明確排除標價,只有與標價無關的明顯打字書寫錯誤才得更正。這就是為什麼價格欄一定要雙人覆核,因為其他地方錯了還能澄清更正,唯獨價格錯了沒有回頭路。

Q3投標文件打錯字一定被判不合格嗎?

不一定。明顯打字書寫錯誤且與標價無關者,機關得通知說明甚至允許更正,非一律廢標。

Q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0條是什麼?

規範機關審查投標文件時,對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筆誤得通知說明,並就無關標價之筆誤得允許更正。

Q5什麼叫與標價有關的錯誤?

涉及投標報價金額認定的錯誤,例如總價數字誤繕,這類錯誤明確排除於可更正範圍外。

Q6通知說明和允許更正差在哪?

說明是確認正確內容(適用所有瑕疵類型),更正是實際修改文件(僅限無關標價之明顯筆誤)。

Q7收到機關通知說明後怎麼處理?

於期限內據實澄清 → 主張屬與標價無關之明顯筆誤 → 請求允許更正 → 全程留書面紀錄。

Q8怎麼判斷我的錯誤能不能改?

看是否與標價有關:無關(地址、品名筆誤)有機會更正;有關(報價數字)一律不得更正。

Q9回覆說明有沒有時間限制?

依機關通知所載期限為準,逾期或未能合理說明者,機關得依招標文件規定處置。

Q10怎麼降低被判不合格的機率?

回覆時明確點出『這是與標價無關的明顯筆誤』,並把送標前覆核資源優先壓在價格欄。

Q11與標價無關 vs 與標價有關的錯誤差在哪?

無關標價的明顯筆誤得經機關允許更正;與標價有關者一律不得更正,這是本條核心紅線。

Q12第60條的『得』和『應』差在哪?

用『得』表示機關裁量,是否通知說明或允許更正由機關決定,廠商沒有當然的更正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錯誤類型與標價有關可否更正依據
地址、品名、廠商名稱明顯筆誤得經機關允許更正細則第60條第2項
內容不明確或前後不一致視情形得通知說明確認正確內容細則第60條第1項
投標總價數字打錯不得更正細則第60條第2項但書
金額文字與號碼不符不更正,以文字為準細則第81條

與標價有關

地址、品名、廠商名稱明顯筆誤
內容不明確或前後不一致
視情形
投標總價數字打錯
金額文字與號碼不符

可否更正

地址、品名、廠商名稱明顯筆誤
得經機關允許更正
內容不明確或前後不一致
得通知說明確認正確內容
投標總價數字打錯
不得更正
金額文字與號碼不符
不更正,以文字為準

依據

地址、品名、廠商名稱明顯筆誤
細則第60條第2項
內容不明確或前後不一致
細則第60條第1項
投標總價數字打錯
細則第60條第2項但書
金額文字與號碼不符
細則第81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美國FAR 14.407 (Mistakes in bid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 投標名詞
  • 錯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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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0 條規定:「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情形者,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