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1條規定,機關通知投標文件審查結果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起十日,廠商請求時得以書面為之。
Q · 投標被刷掉,機關可以一直不通知我嗎?
不行。最遲決標或廢標日起十日內必須通知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1條,機關審查投標文件結果後應儘速通知,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起十日。逾期未通知即構成程序瑕疵。第二項並賦予廠商請求權:只要廠商開口要求,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審查結果,把刷掉的理由白紙黑字記載下來,作為後續異議、申訴的依據。
投標完一份政府標案,最折磨人的是石沉大海:你不知道自己的文件被刷掉了沒,更不知道理由。很多廠商以為「機關愛什麼時候通知就什麼時候通知,我只能等」。錯了。這條給了你一條看不見的時間繩索:機關依母法第51條第2項審查你的投標文件後,必須儘速通知結果,而且最遲不能超過決標或廢標那天起算的十天。更關鍵的是第二項,只要你開口要求,機關得用「書面」通知你。一張口頭電話講過去的「你沒過」跟一份白紙黑字寫明理由的書面通知,在你後續要不要提異議、申訴時,分量天差地遠。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1條為投標文件審查結果之通知時限規範,課予機關於審查完成後儘速通知、且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起十日之義務,並賦予廠商請求書面通知之權利,作為政府採購程序中保障廠商知悉權與救濟銜接的基礎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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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依本細則第61條主張機關有通知義務,且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十日,逾期未通知就是程序瑕疵。同時可依第二項書面請求機關以書面通知審查結果。內行人提示:別只打電話追,發一份正式書函請求書面通知並留下收發文紀錄,這份紀錄日後若要提異議申訴,就是證明機關遲延的關鍵證據。
差在你後續能不能爭。口頭通知幾乎無法還原機關到底用什麼理由刷掉你,書面通知則白紙黑字記載審查結果,是你判斷要不要提異議、攻擊哪一點的依據。本條第二項給了你請求書面的權利。內行人提示:覺得審查結果有問題時,第一步永遠是先把它變成書面,沒有書面,你的異議等於對著空氣揮拳。
不一樣。本條第61條管的是投標文件「審查結果」的通知時限;決標結果的書面通知另有施行細則第85條規定,應記載的事項不同。內行人提示:你關心的是被刷在哪一關——卡在資格/規格審查走第61條要書面理由,已進入決標比價則看第85條的決標結果通知。
依施行細則第61條機關有通知義務,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起十日,逾期即程序瑕疵,並可請求書面通知。
有,最遲決標或廢標日起算十日內必須通知,且須於審查完成後儘速為之。
本條十日上限的起算事件,決標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廢標依第48、50條認定。
審查結果通知走第61條;決標結果書面通知走第85條,記載事項與適用情形不同。
依第61條第2項正式發函請求,機關得以書面為之,務必保留收發文紀錄。
把逾決標/廢標日十日的逾期事實寫進異議書,作為程序瑕疵佐證,機關須解釋遲延。
比對審查理由是否合法公平,有瑕疵則於異議期間內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提異議。
以決標/廢標公告日與收文戳記比對,發函與送達紀錄是證明遲延的關鍵證據。
卡在資格/規格審查被刷走第61條要書面理由;已進入決標比價則看第85條決標結果通知。
| 比較面向 | 口頭通知 | 書面通知 |
|---|---|---|
| 證據力 | 幾乎無從還原審查理由 | 白紙黑字記載,可作攻防靶子 |
| 救濟基礎 | 難以指出具體瑕疵 | 可精準鎖定爭點 |
| 取得方式 | 機關片面為之 | 廠商依第61條第2項請求後機關得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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