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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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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將審查廠商投標文件之結果通知各該廠商者,應於審查結果完成後儘速通知,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十日。
  2. 2.前項通知,經廠商請求者,得以書面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1條規定,機關通知投標文件審查結果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起十日,廠商請求時得以書面為之。

Q · 投標被刷掉,機關可以一直不通知我嗎?

不行。最遲決標或廢標日起十日內必須通知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1條,機關審查投標文件結果後應儘速通知,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起十日。逾期未通知即構成程序瑕疵。第二項並賦予廠商請求權:只要廠商開口要求,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審查結果,把刷掉的理由白紙黑字記載下來,作為後續異議、申訴的依據。

白話解讀

投標完一份政府標案,最折磨人的是石沉大海:你不知道自己的文件被刷掉了沒,更不知道理由。很多廠商以為「機關愛什麼時候通知就什麼時候通知,我只能等」。錯了。這條給了你一條看不見的時間繩索:機關依母法第51條第2項審查你的投標文件後,必須儘速通知結果,而且最遲不能超過決標或廢標那天起算的十天。更關鍵的是第二項,只要你開口要求,機關得用「書面」通知你。一張口頭電話講過去的「你沒過」跟一份白紙黑字寫明理由的書面通知,在你後續要不要提異議、申訴時,分量天差地遠。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1條為投標文件審查結果之通知時限規範,課予機關於審查完成後儘速通知、且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起十日之義務,並賦予廠商請求書面通知之權利,作為政府採購程序中保障廠商知悉權與救濟銜接的基礎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投標後機關一直不通知結果,我可以做什麼?

你可以依本細則第61條主張機關有通知義務,且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十日,逾期未通知就是程序瑕疵。同時可依第二項書面請求機關以書面通知審查結果。內行人提示:別只打電話追,發一份正式書函請求書面通知並留下收發文紀錄,這份紀錄日後若要提異議申訴,就是證明機關遲延的關鍵證據。

Q2口頭被通知「沒過」,跟書面通知差在哪?

差在你後續能不能爭。口頭通知幾乎無法還原機關到底用什麼理由刷掉你,書面通知則白紙黑字記載審查結果,是你判斷要不要提異議、攻擊哪一點的依據。本條第二項給了你請求書面的權利。內行人提示:覺得審查結果有問題時,第一步永遠是先把它變成書面,沒有書面,你的異議等於對著空氣揮拳。

Q3審查結果通知和決標結果通知一樣嗎?

不一樣。本條第61條管的是投標文件「審查結果」的通知時限;決標結果的書面通知另有施行細則第85條規定,應記載的事項不同。內行人提示:你關心的是被刷在哪一關——卡在資格/規格審查走第61條要書面理由,已進入決標比價則看第85條的決標結果通知。

Q4投標後機關一直不通知結果怎麼辦?

依施行細則第61條機關有通知義務,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起十日,逾期即程序瑕疵,並可請求書面通知。

Q5政府採購審查結果通知有沒有期限?

有,最遲決標或廢標日起算十日內必須通知,且須於審查完成後儘速為之。

Q6什麼是決標或廢標日?

本條十日上限的起算事件,決標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廢標依第48、50條認定。

Q7審查結果通知和決標結果通知差在哪?

審查結果通知走第61條;決標結果書面通知走第85條,記載事項與適用情形不同。

Q8怎麼要求機關以書面通知審查結果?

依第61條第2項正式發函請求,機關得以書面為之,務必保留收發文紀錄。

Q9機關逾期通知,我要怎麼主張?

把逾決標/廢標日十日的逾期事實寫進異議書,作為程序瑕疵佐證,機關須解釋遲延。

Q10拿到書面通知後下一步做什麼?

比對審查理由是否合法公平,有瑕疵則於異議期間內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提異議。

Q11怎麼證明機關沒有按時通知?

以決標/廢標公告日與收文戳記比對,發函與送達紀錄是證明遲延的關鍵證據。

Q12第61條 vs 第85條 哪個適用我的情況?

卡在資格/規格審查被刷走第61條要書面理由;已進入決標比價則看第85條決標結果通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口頭通知書面通知
證據力幾乎無從還原審查理由白紙黑字記載,可作攻防靶子
救濟基礎難以指出具體瑕疵可精準鎖定爭點
取得方式機關片面為之廠商依第61條第2項請求後機關得為之

口頭通知

證據力
幾乎無從還原審查理由
救濟基礎
難以指出具體瑕疵
取得方式
機關片面為之

書面通知

證據力
白紙黑字記載,可作攻防靶子
救濟基礎
可精準鎖定爭點
取得方式
廠商依第61條第2項請求後機關得為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計法・予算決算及び会計令の競争入札における落札者決定・通知(逐條對等不確定,屬功能對等)
韓國국가를 당사자로 하는 계약에 관한 법률(國家契約法)落札者 결정 통지(功能對等)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 中標通知書相關規定(功能對等,非逐條對映)
德國§ 134 GWB Informations- und Wartepflicht(資訊與等待義務,含落選通知 + 10/15 日 standstill)
法國Code de la commande publique(délai de standstill / Référé précontractuel,功能對等)
美國FAR Part 15.503/15.506 notifications & debriefing;GAO bid protest(功能對等)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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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1 條規定:「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將審查廠商投標文件之結果通知各該廠商者,應於審查結果完成後儘速通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