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2條規定,最低標決標時二家以上標價相同,比減已達三次上限即抽籤,未達三次須再比減一次由低價者得標。
Q · 政府標案兩家報價一模一樣,是直接抽籤嗎?
不一定。比減未滿三次要先再比減一次,不是直接抽籤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2條,採最低標決標、二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若比減價格次數已達母法第53條或第54條的三次上限,逕行抽籤決定;若未達三次,機關必須讓這些廠商再行比減價格一次,由低價者得標,比減後仍相同才抽籤。關鍵在於「比減次數有沒有用滿」決定你還有沒有逆轉機會。
兩家廠商投標,標價分毫不差,這種事比你以為的常見。當下你可能覺得「那不就看機關喜歡誰」,錯了。這條施行細則把這個尷尬時刻變成一套有固定步驟的程序,而且藏著一個關鍵的時間差:如果你們的比減價格次數還沒達到母法的三次上限,機關不能直接抽籤,必須讓你們「再比減一次」,誰低誰得標。也就是說,平手不代表終點,你還有一次親手把對手壓下去的機會。只有當三次比減已經用完、或這最後一次比減又再度同價,才真的進入抽籤,把幾百萬的標案交給運氣。懂這個順序的廠商,會在現場死咬「我們還沒比滿三次」這件事,因為那一次比減就是他翻盤的窗口。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2條是處理「最低標平手」的程序性規範:當二家以上廠商標價完全相同且都具決標資格時,以母法三次比減上限為界——次數已滿則直接抽籤,次數未滿則必須再給一次比減機會由低價者得標,兼顧決標效率與廠商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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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要看比減次數。依施行細則第62條,如果母法第53或54條的三次比減已經用完,才直接抽籤;如果還沒滿三次,機關必須讓兩家再比減一次,低價者得標,比減後仍同價才抽籤。內行人提示:很多廠商現場以為平手就只能聽天由命,其實只要次數沒用滿,你還有一次合法的逆轉機會,當場開口要求即可。
可以,法律沒有規定最低降幅,只要你的標價比對方低,哪怕只低一元也是你得標。關鍵是這一塊錢會不會讓標案變成虧本生意,那是你的商業判斷。內行人提示:正因為一元就能定勝負,出席代表有沒有當場決定降幅的授權,往往比報價技巧本身還重要,沒授權就只能放棄這次比減進入抽籤。
看比減次數。未達三次須再比減一次由低價者得標,已達三次才逕行抽籤。
規範最低標決標時二家以上標價相同的處理程序,以三次比減上限為界決定再比減或抽籤。
指這些標價相同的廠商都合於招標文件規定、無不合格事由,都具備被決標的資格。
母法第53、54條規定,標價超過底價或預算時,機關請廠商比減價格最多三次。
在抽籤開始前主張本案比減未達三次,依施行細則第62條要求再行比減一次。
只要比對方低,哪怕一元也得標;關鍵是降幅是否仍在你的成本底線內。
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於知悉次日起10日內向機關提出書面異議。
調取開標紀錄,檢視是否在比減未滿三次時就逕行抽籤,作為異議申訴依據。
再比減靠價格實力定勝負,抽籤靠籤運;分界點是比減次數是否已達三次上限。
母法三次比減處理超底價議價;本條再比減一次專處理平手加賽,是不同階段。
| 比較面向 | 再比減一次 | 逕行抽籤 |
|---|---|---|
| 觸發條件 | 比減次數未達三次上限 | 比減次數已達三次上限,或再比減後仍同價 |
| 勝負決定方式 | 由低價者得標(憑實力) | 由籤運決定 |
| 廠商能否操作 | 可當場降價逆轉 | 無法操作,純機率 |
| 法律依據 | 施行細則第62條第2項 | 施行細則第62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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