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關採最低標決標,廠商之標價依招標文件規定之計算方式,有依投標標的之性能、耐用年限、保固期、能源使用效能或維修費用等之差異,就標價予以加價或減價以定標價之高低序位者,以加價或減價後之標價決定最低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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