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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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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標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者,準用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關於第二次招標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6條規定,廢標後若機關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準用第48條第2項第二次招標規定,等標期得縮短且不受三家廠商限制。

Q · 標案廢標後重招,第二次還需要湊滿三家廠商嗎?

不用,第二次重招不受三家限制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6條,只要機關是「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即準用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第二次招標規定:等標期得縮短,且不再受同法第48條第1項「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的限制。換言之,第二次重招即使只有一家廠商投標,機關仍可開標、決標。前提是招標文件實質內容未變動。

白話解讀

政府辦標案,第一次因為投標廠商不到三家而流標、或開了標卻因故廢標,這在實務上每天都在發生。這條給了機關和廠商一條加速通道:廢標後如果機關用原本那套招標文件重新招標,就準用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第二次招標」的規定,也就是等標期可以縮短,而且不再受「至少三家」的限制。對你這個廠商來說,這代表一件很實際的事:如果你是某個冷門或高度專業標案裡少數做得來的人,第一次湊不齊三家流標了,別灰心,第二次重招你一家投標機關照樣能開標決標。看懂這條的人,會把流標當成『下一輪門檻變低』的訊號,而不是『沒戲了』。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6條為廢標後重招的程序銜接規範:當機關於廢標後沿用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時,準用母法第48條第2項第二次招標規定,使等標期得以縮短並排除三家合格廠商之開標門檻,避免冷門或高專業性標案因反覆湊不足家數而永遠無法決標。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標案流標後重招,我要準備的時間會不會被壓縮?

可能會。本細則第56條準用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第二次招標的等標期得予縮短,所以重招的截止投標日可能比第一次更近,須重新抓緊時程。內行人提示:機關縮短等標期有級距規範,不是想縮多短就多短,可對照採購金額確認縮短後等標期是否合法,發現過短可提出異議。

Q2第一次只有我一家投標流標了,第二次我還有機會嗎?

有,而且機會更大。準用第48條第2項後,第二次招標不受三家廠商限制,一家投標機關也能開標決標。內行人提示:許多冷門或高專業性標案,就是靠這個機制才標得出去,若你是該領域少數能做的廠商,第二次招標往往是最好的進場時機。

Q3重招一定要用原招標文件嗎?

是。準用第二次招標規定的前提就是「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若機關實質變更招標內容,則不適用本條,須以新招標重新計算等標期。內行人提示:判斷是否「同一份原文件」時,看的是實質規格與條件有無變動,不是只看文件編號,廠商可比對兩次公告差異作為異議依據。

Q4政府採購廢標後重招要三家嗎?

不用。施行細則第56條準用第48條第2項,第二次重招不受三家限制,一家投標亦可開標決標。

Q5流標跟廢標差別是什麼?

流標是投標未滿三家根本沒開成標;廢標是開標後因故作廢。本條處理的是廢標後依原文件重招。

Q6什麼叫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

指沿用第一次的同一份招標文件、實質規格與條件未變動而再次招標,才有準用第二次招標的空間。

Q7準用是什麼意思?

立法技術,就性質相近事項明定比照適用其他條文;本條即把母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比照用於廢標重招。

Q8廢標重招廠商怎麼把握機會?

確認是否依原文件重招 → 重算縮短後等標期 → 重排投標準備 → 即使單一廠商仍投標 → 緊盯電子採購網公告。

Q9第二次招標等標期怎麼算?

依採購金額級距並套用第48條第2項縮短規定,非機關恣意,以各次公告載明截止投標時間為準。

Q10重招公告會在哪裡看到?

政府電子採購網的重招公告,須緊盯縮短後截止日,避免錯過送件。

Q11覺得縮短後等標期過短怎麼救濟?

對照採購金額級距檢視是否違反規定,過短得依政府採購法異議、申訴程序提出爭議。

Q12第一次招標 vs 第二次招標差在哪?

第一次需三家以上始得開標、等標期足額;第二次重招不受三家限制、等標期得縮短。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irst_tendersecond_tender_reattempt
三家合格廠商門檻需三家以上始得開標(母法第48條第1項)準用第48條第2項,不受三家限制
等標期依金額級距足額計算得依規定縮短
招標文件原始招標文件須沿用原招標文件,實質不得擅改
單一廠商投標通常不足家數即流標一家投標仍可開標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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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合格廠商門檻
需三家以上始得開標(母法第48條第1項)
等標期
依金額級距足額計算
招標文件
原始招標文件
單一廠商投標
通常不足家數即流標

second_tender_reattempt

三家合格廠商門檻
準用第48條第2項,不受三家限制
等標期
得依規定縮短
招標文件
須沿用原招標文件,實質不得擅改
單一廠商投標
一家投標仍可開標決標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計法・予算決算及び会計令(再度入札・再公告入札の制度,概念對應,具體條號待考)
韓國국가를 당사자로 하는 계약에 관한 법률 시행령(재입찰·재공고입찰 제도,개념 대응)
中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废标后重新组织采购的制度,概念对应)
德國GWB §63 / VgV(Aufhebung der Ausschreibung und Neuausschreibung,概念對應)
法國Code de la commande publique(procédure déclarée infructueuse et relance,概念對應)
美國FAR 14.404-1 / 14.408(cancellation and resolicitation of bids,概念對應)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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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6 條規定:「廢標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者,準用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關於第二次招標之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