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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指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 二、無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 三、無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 四、無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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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dchen
5 years ago
企業法務
採購法細則第38 條I 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II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經機關同意者,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
bradchen
5 years ago
企業法務
採購法細則第33 條I 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其有違反者,依下列方式處理:一、開標前發現者,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 二、開標後發現者,所投之標應不予接受。II 廠商與其分支機構,或其二以上之分支機構,就同一採購分別投標者,視同違反前項規定。III 第一項規定,於採最低標,且招標文件訂明投標廠商得以同一報價載明二以上標的供機關選擇者,不適用之。
bradchen
5 years ago
企業法務
政府採購法第33 條 (投標文件之遞送)I 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II 前項投標文件,廠商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但以招標文件已有訂明者為限,並應於規定期限前遞送正式文件。III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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