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指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 二、無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 三、無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 四、無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公開招標須三家以上廠商投標且各家通過四道合格要件,才算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
Q · 開標來了三家,為什麼還是流標?
有一家不符四道合格要件被剔除,剩不足三家就流標
依本細則第55條,公開招標要構成「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除了到場家數達三家,每一家還必須同時通過四道要件:依政府採購法第33條合法送達投標文件、無第50條第1項不予開標情形、無第33條第1、2項不予開標情形、且非第38條政黨及其關係企業。任一家不符即不計入合格家數,剩餘不足三家就須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流標。
三家廠商來投標,這個案子就一定開得成嗎?不一定,而這條施行細則就是那把篩子。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要求公開招標要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才能開標,但「合格」兩個字藏著玄機。本條把它拆解成四個門檻:投標文件要依第三十三條送達到招標機關或指定場所、沒有第五十條第一項不予開標的情形、沒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與第二項不予開標的情形、也沒有第三十八條(政黨及其關係企業)不得參加投標的情形。任何一家踩到其中一條,就不算數。表面上來了三家,實際合格的可能只有兩家,結果就是流標。看懂這條,你才知道「家數」從來不是用點頭算人頭。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是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的定義性規範。它將「合格」拆解為四項客觀要件:投標文件依第33條合法送達、無第50條第1項不予開標情形、無第33條第1、2項不予開標情形、非第38條政黨及其關係企業,作為公開招標能否開標的家數判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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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三家」要先扣掉不合格的。本條規定合格廠商必須同時符合四個條件:依第33條送達投標文件、無第50條第1項不予開標情形、無第33條第1、2項不予開標情形、無第38條不得參加投標情形。有一家踩到任一條就不算數,剩下不足三家就流標。被宣布流標時,可要求機關明確說出是哪一家、依哪一條被剔除。
對照四道門檻:送達是否合法(第33條)、有沒有第50條第1項不予開標情形、有沒有第33條第1、2項不予開標情形、是不是第38條的政黨及其關係企業。全過才算合格廠商投標。第38條這關最容易被忽略,政黨及其具關係企業不得參與投標,若同場有這類廠商,就算它報了價也不計入合格家數。
指公開招標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且每家都通過送達合法、無不予開標、非政黨關係企業四道要件才算數,是開標門檻。
依第33條合法送達、無第50條第1項不予開標情形、無第33條第1、2項不予開標情形、非第38條政黨及其關係企業。
投標文件或程序有第50條第1項、第33條第1、2項所列特定瑕疵時,機關依法不開啟該標封。
政府採購法第38條規定政黨及其具控制或從屬關係之企業,不得參加投標,這類廠商不計入合格家數。
清點投標家數→逐家檢核送達合法、無第50條第1項與第33條第1、2項不予開標情形、非第38條政黨關係企業,全過才計入。
於接獲通知次日起十日內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提異議,要求說明哪一家依哪一條被剔除。
依施行細則第57條,因家數未滿三家流標者,廠商要求發還投標文件時機關應予發還。
保留開標現場紀錄、送達時間證明、廠商與政黨關係的登記資料,作為主張不該開標或不該流標的依據。
到場是肉眼數人頭,合格要逐家過四道門檻;到場三家不等於合格三家,後者才是開標依據。
第55條專指公開招標的合格家數認定,限制性招標與選擇性招標的開標家數規則另有規定。
| 比較面向 | requirement | 不符後果 |
|---|---|---|
| 送達要件 | 依政府採購法第33條合法送達投標文件至招標機關或指定場所 | 該家不計入合格家數 |
| 不予開標(第50條) | 無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 | 該家不計入合格家數 |
| 不予開標(第33條) | 無第3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 | 該家不計入合格家數 |
| 投標資格(第38條) | 非政黨及其關係企業 | 依法不得參加投標,不計入合格家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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