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不訂底價者,得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契約金額或相關費率作為決標條件。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之1規定,機關依本法第47條不訂底價時,得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契約金額或相關費率作為決標條件。
Q · 政府標案沒有底價要怎麼投標?
看招標文件載明的契約金額或費率,那就是決標條件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之1,當機關依本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特殊或複雜、訂底價有困難)或第2款(最有利標)不訂底價時,可在招標文件預先載明契約金額或相關費率作為決標條件。因此投這類標案不必去打聽不存在的底價,真正要研讀的是文件白紙黑字寫死的金額或費率條件,據此決定報價與方案策略。
不是每個標案都有底價這回事。這條揭開一個很多廠商不知道的設計:當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訂底價有困難的特殊或複雜案件)和第2款(以最有利標決標)不訂底價時,可以在招標文件裡預先載明契約金額或相關費率,直接當作決標條件。意思是,遊戲規則一開始就攤在桌上,沒有那個藏起來等你去猜的祕密數字。對你來說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投標策略:有底價時你在猜一個保密的門檻,沒底價時你要看的是招標文件白紙黑字寫死的金額或費率。搞錯了狀況,你連自己在跟什麼規則競爭都不知道。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之1,係規範機關在依政府採購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特殊或複雜案件)及第2款(最有利標)合法不訂底價時,得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契約金額或相關費率,作為取代底價的公開決標條件之程序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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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依政府採購法第47條第1項,訂底價確有困難的特殊或複雜案件、以最有利標決標的案件,機關可以不訂底價,施行細則第54條之1再讓機關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契約金額或相關費率作為決標條件。碰到最有利標案不必去打聽不存在的底價,真正要研讀的是文件裡載明的金額或費率條件。
不會。本條要求不訂底價時,要在招標文件預先載明契約金額或相關費率作為決標條件,等於把保密的底價換成公開的決標標準,比有底價時更透明。質疑這類案件決標不公時,先確認是否真符合第47條第1項第1、2款要件、文件有無事先載明決標條件,這兩個前提是檢驗程序合法的起點。
限政府採購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特殊或複雜、訂底價有困難)與第2款(最有利標)兩種情形,其他情形不得任意援用不訂底價。
依施行細則54條之1,特殊複雜案件與最有利標可不訂底價,改看招標文件載明的契約金額或費率,那就是決標條件。
有底價是競猜保密門檻,不訂底價是依文件白紙黑字寫死的金額或費率公開競爭,策略重心完全不同。
機關事先把契約總價或服務費率寫進招標文件,廠商依此競爭方案與品質,取代保密底價。
限政府採購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特殊複雜案件、第2款最有利標兩種,其他情形不得援用。
先確認是否屬第47條第1、2款不訂底價 → 找招標文件載明的金額或費率 → 對準條件擬定報價與方案。
確認符合第47條第1項第1或2款 → 招標文件公告前載明契約金額或費率作為決標條件並敘明理由 → 全程書面留存。
確認不訂底價要件與決標條件載明是否完備 → 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於法定期限提異議 → 不服再申訴。
檢查是否真符合第47條第1項第1、2款要件、招標文件有無事先載明決標條件,二者缺一即程序破口。
52條是有訂底價時依技術品質訂不同底價;54條之1是合法不訂底價改載明費率,前提是第47條第1、2款。
| 比較面向 | with_base_price | without_base_price |
|---|---|---|
| 決標基準 | 保密底價(廠商需競猜門檻) | 招標文件載明的契約金額或相關費率 |
| 適用情形 | 一般採購原則 | 第47條第1項第1款特殊複雜案件、第2款最有利標 |
| 投標策略重心 | 推估底價、控制報價落點 | 研讀文件條件、比拚方案與費率 |
| 透明度 | 決標門檻保密 | 決標標準事先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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