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規定底價須於開標、比價或議價前訂定,防止機關於知悉標價後事後量身訂做。
Q · 底價可以等開標看到報價之後再訂嗎?
不行,底價須於開標、比價或議價前訂定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底價訂定時點隨招標方式而異:公開招標分段開標者,底價須於第一階段開標前訂定;限制性招標比價,於比價開標前訂定;限制性招標議價,訂底價前須先參考廠商報價或估價單;依採購法第49條公開取得三家以上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底價須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訂定。核心目的是防止機關看到標價後回頭量身訂做底價。
時間順序在這條裡就是一切。底價不能等開標、看到大家報多少之後再回頭填,那等於作弊。這條把不同招標方式的底價訂定時點全部釘死:公開招標分段開標的,底價要在第一階段開標前定好;限制性招標的比價,底價要在比價開標前定;限制性招標的議價,訂底價前還得先參考廠商的報價或估價單;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公開取得三家以上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的,底價要在比價或議價前定好。為什麼這些時點這麼重要?因為底價一旦在看到標價之後才訂,機關就能量身打造,讓特定廠商剛好低於底價得標。你懂這條,質疑標案不公時,第一個查的就是底價到底是開標前還是開標後定的。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規範底價訂定的時點,依招標方式分別規定:公開招標分段開標者底價應於第一階段開標前訂定;限制性招標比價於比價開標前訂定;限制性招標議價於訂底價前須先參考廠商報價或估價單;依採購法第49條公開取得三家以上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底價應於比價或議價前訂定。其立法目的在防止機關於知悉廠商標價後回頭量身訂做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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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這正是本條要堵死的。公開招標分段開標的底價要在第一階段開標前定,限制性比價要在比價開標前定,第49條公開取得報價案要在比價或議價前定。底價訂定的時點是整個標案公不公平的命門,事後才訂等於量身訂做。質疑標案時,要求機關拿出底價核定日期跟開標日期對照,時序對不上就是最致命的程序違法。
依本條第三項,限制性招標議價在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的報價或估價單。也就是說,底價不是憑空喊,要以你提出的報價或估價作為參考基礎。如果機關沒先取得你的報價或估價單就訂底價跟你議價,這個前置程序的缺漏會讓底價失去合理依據,是你在議價桌上爭取空間、甚至事後申訴的切入點。
依招標方式而定:分段開標在第一階段開標前、限制性比價在比價開標前、限制性議價在訂底價前先參考報價、第49條報價案在比價或議價前。
規範四種招標方式各自的底價訂定法定時點,全部釘在開標、比價或議價之前。
機關在看到廠商標價後才回頭訂底價,讓特定廠商剛好低於底價得標,是事後操作的舞弊手法。
依第54條第3項,須先參考廠商的報價或估價單作為底價的合理依據,不能由機關憑空喊價。
要求機關提出底價核定日期文件,與開標日期對照,時序對不上即具體指明違反第54條。
於接獲決標通知次日起10日內提出異議,書面具體援引底價核定日晚於開標日的時序矛盾。
在法定時點前完成底價核定並留存日期憑證;限制性議價先取得廠商報價估價單;絕不在開標後回頭訂或改底價。
比對底價核定簽呈日期與開標紀錄日期,調閱底價封緘紀錄、簽報文件時間戳。
分段開標明定於第一階段開標前訂定;一般訂底價依採購法第46條於開標前訂定,分段者特別前移至首階段。
比價於比價開標前訂定即可;議價多一道前置要件,訂底價前須先參考廠商報價或估價單。
| 招標方式 | 底價訂定時點 | 依據 |
|---|---|---|
| 公開招標(分段開標) | 第一階段開標前 | 施行細則第54條第1項 |
| 限制性招標(比價) | 辦理比價之開標前 | 施行細則第54條第2項 |
| 限制性招標(議價) | 訂底價前先參考廠商報價或估價單 | 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 |
| 依採購法第49條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報價 | 進行比價或議價前 | 施行細則第54條第4項 |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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