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訂定底價,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但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3 條規定,機關訂定底價須由需求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定。
Q · 政府採購的底價到底是誰訂的?承辦人員自己說了算嗎?
由需求單位提預估分析,承辦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3 條,底價不是承辦人員一人拍板。原則上須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先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再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形成一條有簽名軌跡的責任鏈。例外是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省去前端提報,但簽呈仍須有合理依據。
那個決定你能不能得標的祕密數字,到底是誰、怎麼定出來的?這條把幕後流程攤開:底價不是承辦人員拍腦袋喊出來,而是先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和分析,再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也就是說,底價的產生有一條清楚的紙本責任鏈,每個環節都有人簽名背書。例外是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的小案,可以由承辦單位直接簽報核定,省掉前面的提報。你懂這條,就知道底價不是黑數,是有跡可循的決定,一旦有人想操弄或洩漏,這條鏈上的每個簽名都是追責的線索。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3 條為底價形成的權責分工規範:訂定底價時,原則上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分析,再經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則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建立底價產生的紙本責任鏈與簡化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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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不是。本條規定底價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先提出預估金額及分析,再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是一條多環節的責任鏈。例外是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的案子,承辦單位可逕行簽報核定。
不用。本條第二項明文,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省掉前端各單位提報。但即使逕行核定,簽呈裡仍要有訂定底價的合理依據。
底價於核定後、開標前依政府採購法第 34 條應予保密,在這條簽報鏈上洩漏底價者,面對的可能是刑事責任而非僅行政處分。
原則上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分析,再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不是承辦一人說了算。
對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的案子,省略前端各單位提報,由承辦採購單位直接簽報核定的簡化程序,但仍須有合理依據。
需求單位提預估分析 → 承辦採購單位簽報 → 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定,每一節都有人簽名背書。
預估金額是需求單位提出的事實基礎與分析,底價是經簽報核定後正式確定、開標前須保密的決標基準價格。
需求單位提預估金額分析 → 判斷是否屬簡化例外 → 承辦採購單位簽報 → 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定 → 開標前保密。
堅持走完提報核定書面流程,把口頭指示變成有簽字的依據,全程留痕,避免被當替罪羊。
於救濟程序中要求機關說明底價的提報與核定流程及預估金額分析依據,比質疑數字結果更能逼出真相。
雖可逕行簽報核定,簽呈仍須載明訂定底價的合理依據與成本分析,不得是完全無依據的數字。
一般採購須由需求單位提報再簽報核定;重複性或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得逕行簽報核定省去前端提報,核定權同歸機關首長。
| 比較面向 | full_process | simplified_process |
|---|---|---|
| 適用情形 | 一般採購(達公告金額且非重複性) | 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
| 預估金額分析提報 | 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 | 得省略前端各單位提報 |
| 簽報主體 | 承辦採購單位簽報 | 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 |
| 核定權 |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
| 簽呈依據要求 | 完整預估金額分析 | 仍須有合理依據,不得無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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