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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關訂定底價,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但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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