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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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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6 條已刪除,編號保留但內容失效,決標相關規定請查同章現行條文。

Q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6 條還能用嗎?

不能,本條已刪除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6 條已於修法時刪除,條文編號保留但內容不再有效。原規範事項已由施行細則其他現行條文承接,查詢與援引時請以現行版本為準,不要再引用本條編號。

白話解讀

第六十六條已於修法時刪除,條文編號保留但內容不再有效,相關決標事項已由其他現行條文規範。查詢時請以現行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為準,不要再援引本條。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6 條為已刪除條文,編號保留但無現行效力,原屬第三章決標相關規定,現行規範散見於同章其他條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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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6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