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6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採用複數決標方式者,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招標文件訂明得由廠商分項報價之項目,或依不同數量報價之項目及數量之上、下限。 二、訂有底價之採購,其底價依項目或數量分別訂定。 三、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得依項目或數量分別繳納。 四、得分項報價者,分項決標;得依不同數量報價者,依標價及可決標之數量依序決標,並得有不同之決標價。 五、分項決標者,得分項簽約及驗收;依不同數量決標者,得分別簽約及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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