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的評分及格最低標:機關先審查資格與規格並評分,僅總平均達及格分數的廠商才開價格標,最後採最低標決標。
Q · 評分沒過及格分數,我開的低價還有救嗎?
沒救,沒過及格門檻價格標信封不會被拆開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本標採分段開標,最後一段才是價格標。機關先就資格與規格評分,只有總平均評分達到及格分數以上的廠商,價格標信封才會被開啟。沒過及格分數者,價格標原封退還,連被比價的資格都沒有,等於提前出局。因此投標重心應放在拉高評分項目得分,而非一味壓低價格。
很多廠商把政府標案想成純粹的價格肉搏:誰開得低誰贏。這條細則告訴你,有一種最低標根本不是這樣玩的。機關可以在招標文件裡先設好評分項目、配分和及格分數,組成審查委員會,先審你的資格和規格、打分數,只有總平均分數及格的廠商,價格標的信封才會被打開,然後在這些及格者裡面比最低價。換句話說,品質是第一道門,價格是第二道門,沒過第一道,你開的價再低都沒人看。這就是實務上說的「評分及格最低標」,它卡在純最低標和最有利標中間,專門用來擋掉那些只會殺價、品質不到位的投標者。
評分及格最低標,是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規定的一種最低標決標方法:機關於招標文件預先訂定評分項目、配分與及格分數,組成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先就投標廠商的資格與規格評分,僅總平均評分達及格分數以上者才開啟價格標,再於及格廠商中採最低標決標。其特徵是品質僅作為通過門檻、不再參與最終排序,價格為唯一決勝因素,性質介於純最低標與最有利標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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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是把價格和品質一起換算成總分或序位,綜合最優者得標,價格只是其中一項。評分及格最低標是品質評分只當門檻,過了及格分數就不再比品質,純粹在及格廠商裡比最低價(本條第二項第二款明定評分項目不包括價格)。內行人提示:前者品質好可以價格略高仍贏,後者及格後就是流血比價,兩種策略完全相反,看錯決標方式等於白忙。
沒有。本條採分段開標,最後一段才是價格標,沒通過及格分數的廠商,價格標信封根本不會被開啟,等於提前出局。內行人提示:與其賭低價翻盤,不如在投標前就把資格與規格文件補到最完整,評分項目通常看的是你交了什麼證明文件,缺件就是直接扣分。
不可以。本條第二項第二款明定評分項目不包括價格。品質與規格的評分只決定能不能跨過及格門檻,價格留到最後一段價格標單獨競爭,及格者中採最低標決標。內行人提示:把價格優勢誤算進評分階段是常見錯誤,前段拿不到及格分,再低的報價也進不了比價。
資格與規格評分達及格分數者才開價格標、再比最低價,是施行細則第64條之2的決標方法,品質當門檻、價格決勝。
把投標文件依資格、規格、價格分段開啟審查,最後一段必為價格標,前段未及格者價格標不開。
由機關在招標文件中事先訂定評分項目、配分與及格分數,審查委員會依此打分。
先確認決標方式 → 對齊評分項目與配分 → 備齊資格規格證明文件 → 確保及格 → 再談價格策略。
逐項核對招標文件要求的證明文件,缺件直接扣分,把資源優先砸在能拿分的規格項目而非壓價。
於接獲通知或公告次日起10日內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提出異議,要求調閱評分明細;不服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及格門檻已淘汰低價低質對手,只要在及格者中最低即可,不必跟全場拚到無利潤。
純最低標只看價格,品質好價格高者吃虧;評分及格最低標先擋掉低價低質者,品質紮實的廠商較有利。
前者品質只當門檻、過了純比價;後者品質與價格一併排序,技術優勢者可承受較高報價仍勝出。
| 比較面向 | scored_lowest | lowest_bid | most_advantageous |
|---|---|---|---|
| 品質的角色 | 僅作及格門檻,過了不再排序 | 不評品質,符合規格即可比價 | 品質與價格一併計入總分或序位 |
| 價格的角色 | 及格後唯一決勝因素 | 唯一決勝因素 | 僅為總分的一部分 |
| 機關裁量空間 | 中等(門檻客觀、決標看價) | 最小 | 最大 |
| 適合的廠商 | 品質紮實、價格不必全場最低者 | 成本控制型低價廠商 | 技術或服務具明顯優勢者 |
| 法源 | 施行細則第64條之2 | 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2款 | 政府採購法第5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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