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採最低標決標,其因履約期間數量不確定而於招標文件規定以招標標的之單價決定最低標者,並應載明履約期間預估需求數量。招標標的在二項以上而未採分項決標者,並應以各項單價及其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加總計算,決定最低標。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單價決標時,機關須在招標文件載明各品項預估需求數量,並以單價乘以預估量加總後,取總額最低者得標。
Q · 政府標案的單價決標,到底比的是哪個數字?
比單價乘預估數量的加總,不是表面總價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1,當採購因履約期間數量不確定而以單價決標時,機關必須在招標文件載明各品項的預估需求數量,並以各項單價乘以該預估數量後加總,取總額最低者得標。所以決定勝負的不是報價單上最小的單價,而是加權後的真實採購成本;招標文件若漏載預估數量,該決標基礎即有瑕疵。
投標時你把某個用量大的品項報得偏高,把用量小的品項壓到極低,盤算著總價看起來最便宜就能贏。這條細則直接拆掉這個算盤。當採購因為履約期間用量不確定而以「單價」決標時,機關必須在招標文件裡寫出每個品項的預估需求數量,然後拿你的單價乘上這個數量、加總起來比,誰的加總金額最低誰才得標。所以決定勝負的不是報價單上最小的那個數字,是單價乘預估量之後的真實採購成本。看懂這條,你報價的策略會完全不同:該壓低的是預估量大的品項,而不是隨便挑一項做表面文章。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1規範單價決標的計算方式:當採購因履約期間數量不確定而以招標標的之單價決定最低標時,機關應載明履約期間預估需求數量;標的在二項以上而未採分項決標者,須以各項單價及其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加總後,決定最低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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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明文要求單價決標時必須載明預估需求數量,漏載屬招標文件瑕疵。廠商可在投標前請求釋疑補正,若機關仍不改正而決標,落選廠商可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提出異議。內行人提示:投標前的書面釋疑紀錄,是日後主張招標文件違法最有力的證據,當場口頭問沒用。
在單價決標且品項在二項以上未分項決標時,機關比的不是你的總報價,而是各項單價乘以招標文件預估需求數量後的加總。某些低用量品項壓得很低拉低了表面總價,但高用量品項報太高,加權後反而最貴。內行人提示:拿到決標明細後,自己用同一套預估量重算一次,確認機關沒算錯,算錯是可以異議的。
應壓低預估需求量最大的品項,用量小的品項回到合理利潤,因為決標比的是單價乘預估量的加總。內行人提示:先把招標文件每個品項的預估數量逐項抓出來做加權回推,對手若沒做這個動作,你在同樣成本下能壓出更低的決標總額。
履約數量不確定時,以單價乘招標文件預估需求數量加總比較,取總額最低者得標的決標方式。
總價決標比一個總報價數字;單價決標比各品項單價乘預估量的加總,適用履約數量不確定的開口契約。
招標文件載明的各品項預估用量,作為單價加權比較的共同基準,漏載即屬招標文件瑕疵。
醫院檢驗試劑、機關學校耗材等履約期間用量不確定、依需求陸續訂購的長期供應採購。
各品項投標單價乘以招標文件預估需求數量,全部加總,總額最低者得標。
抓出各品項預估數量做加權回推,壓低用量最大的品項、量小的回到合理利潤,使加總最低。
投標截止前以書面請求機關釋疑或更正並留存紀錄;已決標則10日內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提異議。
取得決標明細,自己用同一套預估數量重算各品項單價乘積加總,比對機關計算過程。
視用量結構而定;單價決標讓數量不確定時仍能投標,但須懂加權回推,否則表面最便宜實際最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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