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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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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決標,合於決標原則之廠商無需減價或已完成減價或綜合評選程序者,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7條,廠商無需減價或減價、綜合評選程序已完成時,機關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逕行決標。

Q · 決標當天機關都沒通知我到場,這樣合法嗎?

合法。減價程序已完成時,機關得不通知到場直接決標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7條,只要合於決標原則的廠商已無需減價,或減價、綜合評選程序都已完成,機關就可以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直接決標。沒收到到場通知本身合法,不等於黑箱。真正該檢視的是更早的減價或評選程序有沒有依法給過你機會,而不是決標當天有沒有叫你去現場。

白話解讀

投標廠商常有個期待:決標那天會被叫到場,當面喊價、最後拚一下。這條細則潑了盆冷水。它說,機關辦理決標時,如果合於決標原則的廠商已經不需要減價,或者減價、綜合評選程序都已經跑完了,機關可以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意思是,當勝負其實已經定了,沒有現場喊價的必要時,你可能根本不會收到到場通知,標就這麼決了。這不是機關偷懶或黑箱,而是程序效率的設計:該減價的階段已經過了,到場也改變不了結果。對你的實際影響是,別把希望寄託在決標當天的臨場發揮,真正的勝負在你遞出標單、完成減價程序的那一刻就已經決定。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7條為決標程序之技術性規定,明定當合於決標原則之廠商已無需減價,或減價、綜合評選程序均已完成時,招標機關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即逕行決標。其立法目的在於省略已無實益的形式到場程序以提升決標效率,廠商的程序保障則落在更早的減價與評選階段。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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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決標都沒通知我到場,是不是有黑箱、我可以告嗎?

不通知到場本身合法。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7條,只要合於決標原則的廠商無需減價,或減價、綜合評選程序已完成,機關就可以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要爭的不是沒叫你去,而是前面的減價或評選程序有沒有依法進行。實務上把異議火力對準程序瑕疵,比糾結到場通知有用得多。

Q2不到場,我還有沒有機會再降價搶標?

通常沒有。本條適用的前提就是無需減價或減價程序已完成,也就是降價的階段已經結束才不通知到場。你真正能降價的時機,是更早收到機關減價通知的那一次(政府採購法第53條、第54條)。減價通知往往有回應期限,逾期視同放棄,這一步錯過,決標日再到場也沒用。

Q3什麼情況下機關必須通知投標廠商到場?

當合於決標原則之廠商尚需減價,或減價、綜合評選程序還沒完成時,本條的豁免就不適用,機關仍應依減價程序通知相關廠商表示意見。判斷關鍵不在決標當天,而在減價與評選程序是否已實質跑完。

Q4政府採購決標沒通知到場合法嗎?

合法。依施行細則第67條,廠商無需減價或減價、綜合評選程序已完成時,機關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逕行決標。

Q5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7條是什麼?

決標程序的技術性規定,明定在減價或評選程序已完成、勝負底定時,機關可省略通知廠商到場的形式程序。

Q6什麼叫合於決標原則之廠商無需減價?

指最低標廠商標價已在底價以內、或最有利標評選已完成,已無透過減價落入底價之必要的狀態。

Q7綜合評選程序完成是什麼意思?

指採最有利標時,評選委員會已就價格與非價格因素完成綜合評分並定出優勝序位的狀態。

Q8決標當天沒收到通知怎麼辦?

先確認是否屬本條合法不通知情形,再檢視減價、評選程序有無瑕疵;對結果不服於10日內提異議。

Q9投標後我該怎麼把握降價機會?

緊盯機關的減價或比減價格通知,於期限內書面減價回應,逾期視同放棄(施行細則第72、83條)。

Q10對決標結果不服要花多少時間提異議?

須於接獲通知或公告次日起10日內提出異議(採購法第75條),逾期即喪失救濟機會。

Q11怎麼證明決標程序有瑕疵?

調閱決標紀錄(第68條)、決標通知(第85條)、減價與評選紀錄,比對程序是否依法完備。

Q12得不通知到場 vs 應續行減價程序差在哪?

前者前提是無需減價或程序已完成;後者是程序未完成,機關仍須通知廠商表示意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no_notice_to_attendmust_continue
適用情形廠商無需減價,或減價、綜合評選程序已完成尚需減價或減價、評選程序未完成
到場通知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應依減價程序通知相關廠商表示意見
廠商可否再降價原則否,降價階段已結束可於減價或比減價格時書面減價
決標結果通知義務仍須依第85條書面通知各廠商仍須依第85條書面通知各廠商

no_notice_to_attend

適用情形
廠商無需減價,或減價、綜合評選程序已完成
到場通知
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
廠商可否再降價
原則否,降價階段已結束
決標結果通知義務
仍須依第85條書面通知各廠商

must_continue

適用情形
尚需減價或減價、評選程序未完成
到場通知
應依減價程序通知相關廠商表示意見
廠商可否再降價
可於減價或比減價格時書面減價
決標結果通知義務
仍須依第85條書面通知各廠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計法・予算決算及び会計令(政府調達の落札手続)
韓國국가를 당사자로 하는 계약에 관한 법률 시행령(낙찰 절차)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招标投标法(中标程序)
德國Vergabeverordnung (VgV) / GWB 4. Teil(Zuschlagsverfahren)
法國Code de la commande publique(procédure d'attribution)
美國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 (FAR) Part 14/15(contract award)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投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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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7 條規定:「機關辦理決標,合於決標原則之廠商無需減價或已完成減價或綜合評選程序者,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