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8條要求機關決標時製作紀錄,強制記載十款事項並會同簽認,廢標亦須記明原因。
Q · 決標紀錄到底要記哪些東西?我落標了能調來看嗎?
十款事項都要記,利害關係廠商可請求閱覽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8條,機關決標時應製作紀錄並記載十款事項:案號、決標標的名稱數量、審標結果、得標廠商、決標金額、決標日期、減價比減價協商過程、超底價的金額比率及必須決標之緊急情事、所依據之決標原則、尚未解決之異議申訴處理情形。廢標時準用並須記明廢標原因。利害關係廠商可依異議申訴與資訊公開機制請求閱覽,逐欄比對是發現程序瑕疵的起點。
決標槌敲下的那一刻,機關有一個義務你可能從不知道:把整個過程寫成紀錄,而且簽名負責。審標結果、減價過程、為什麼超過底價還決標、有沒有未解決的異議,全部要記載。這份紀錄不是給機關自己看的流水帳,它是你日後質疑這場採購公不公平時,唯一能調閱的官方版本真相。如果你是落標廠商,懷疑決標有問題,紀錄裡記的「決標原則」和「減價經過」就是你判斷該不該提異議的依據。如果機關超底價決標卻沒在紀錄裡寫清楚「必須決標之緊急情事」,這本身就是程序瑕疵。連廢標也一樣要記原因,機關不能無聲無息把標案收回去。
決標紀錄是機關辦理決標時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8條製作的官方文件,強制記載案號、決標金額、減價過程、超底價緊急情事、決標原則等十款事項,並由辦理決標人員會同簽認,作為日後檢驗採購程序合法性與公平性的法定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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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若是參與投標的利害關係廠商,可依政府採購法的異議申訴及資訊公開機制請求閱覽相關資料,機關不是想擋就能擋,無正當理由拒絕本身可能成為你申訴的材料。內行人提示:調紀錄時鎖定第68條第七款減價、比減價格過程和第九款決標原則,這兩欄最容易看出機關有沒有中途換規則。(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可以,但有嚴格條件。依政府採購法第53條,超底價在一定比率內須報上級核准,而第68條第八款要求決標紀錄必須寫明超底價之金額、比率及必須決標之緊急情事。沒有緊急情事卻超底價決標,正當性就有問題。內行人提示:緊急情事四個字是門檻,機關不能隨便填,這欄寫得空泛就是你異議的施力點。
依施行細則第68條共十款:案號、決標標的、審標結果、得標廠商、決標金額、決標日期、減價過程、超底價緊急情事、決標原則、未解決異議。
指機關超過底價仍須決標的正當理由,須在紀錄中寫明金額、比率與具體緊急事由,空泛填寫即為瑕疵。
辦理決標人員與監辦人員或得標廠商代表共同簽名確認,把紀錄真實性綁定到具體承辦人責任上。
廢標紀錄準用決標十款記載並須加記廢標原因,沒有原因的廢標可被追問或申訴翻案。
確認利害關係身分→法定異議期限內向機關請求閱覽相關資料→保留申請紀錄。
逐欄比對十款,重點看第七款減價過程、第八款超底價緊急情事、第九款決標原則有無矛盾或空白。
於接獲決標通知次日起20日內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提異議,指明哪一款未記載清楚,比泛喊不公平有力。
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必要時再循行政訴訟救濟。
第51條記開標過程,第68條記決標結果與依據,是採購不同階段的留痕,證明重點不同。
對利害關係廠商無正當理由拒絕本身可能違法,並成為申訴材料;但非利害關係人請求則受限。
| 比較面向 | decision_record | opening_record | void_record |
|---|---|---|---|
| 適用階段 | 決標時(施行細則第68條) | 開標時(施行細則第51條) | 廢標時(第68條第二項準用) |
| 核心記載 | 決標金額、減價過程、超底價緊急情事、決標原則 | 開標過程與投標廠商情形 | 準用十款並加記廢標原因 |
| 對廠商意義 | 檢驗決標公平性的主要證據 | 檢驗開標程序的證據 | 追問廢標正當性的依據 |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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