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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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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辦理決標時應製作紀錄,記載下列事項,由辦理決標人員會同簽認;有監辦決標人員或有得標廠商代表參加者,亦應會同簽認: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決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 三、審標結果。 四、得標廠商名稱。 五、決標金額。 六、決標日期。 七、有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或綜合評選者,其過程。 八、超底價決標者,超底價之金額、比率及必須決標之緊急情事。 九、所依據之決標原則。 十、有尚未解決之異議或申訴事件者,其處理情形。
  2. 2.廢標時應製作紀錄,其記載事項,準用前項規定,並應記載廢標原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8條要求機關決標時製作紀錄,強制記載十款事項並會同簽認,廢標亦須記明原因。

Q · 決標紀錄到底要記哪些東西?我落標了能調來看嗎?

十款事項都要記,利害關係廠商可請求閱覽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8條,機關決標時應製作紀錄並記載十款事項:案號、決標標的名稱數量、審標結果、得標廠商、決標金額、決標日期、減價比減價協商過程、超底價的金額比率及必須決標之緊急情事、所依據之決標原則、尚未解決之異議申訴處理情形。廢標時準用並須記明廢標原因。利害關係廠商可依異議申訴與資訊公開機制請求閱覽,逐欄比對是發現程序瑕疵的起點。

白話解讀

決標槌敲下的那一刻,機關有一個義務你可能從不知道:把整個過程寫成紀錄,而且簽名負責。審標結果、減價過程、為什麼超過底價還決標、有沒有未解決的異議,全部要記載。這份紀錄不是給機關自己看的流水帳,它是你日後質疑這場採購公不公平時,唯一能調閱的官方版本真相。如果你是落標廠商,懷疑決標有問題,紀錄裡記的「決標原則」和「減價經過」就是你判斷該不該提異議的依據。如果機關超底價決標卻沒在紀錄裡寫清楚「必須決標之緊急情事」,這本身就是程序瑕疵。連廢標也一樣要記原因,機關不能無聲無息把標案收回去。

法律定性

決標紀錄是機關辦理決標時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8條製作的官方文件,強制記載案號、決標金額、減價過程、超底價緊急情事、決標原則等十款事項,並由辦理決標人員會同簽認,作為日後檢驗採購程序合法性與公平性的法定憑證。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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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落標了想看決標紀錄,機關一定要給我看嗎?

你若是參與投標的利害關係廠商,可依政府採購法的異議申訴及資訊公開機制請求閱覽相關資料,機關不是想擋就能擋,無正當理由拒絕本身可能成為你申訴的材料。內行人提示:調紀錄時鎖定第68條第七款減價、比減價格過程和第九款決標原則,這兩欄最容易看出機關有沒有中途換規則。(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2機關超過底價還是決標給別人,這樣可以嗎?

可以,但有嚴格條件。依政府採購法第53條,超底價在一定比率內須報上級核准,而第68條第八款要求決標紀錄必須寫明超底價之金額、比率及必須決標之緊急情事。沒有緊急情事卻超底價決標,正當性就有問題。內行人提示:緊急情事四個字是門檻,機關不能隨便填,這欄寫得空泛就是你異議的施力點。

Q3決標紀錄要記載哪些事項?

依施行細則第68條共十款:案號、決標標的、審標結果、得標廠商、決標金額、決標日期、減價過程、超底價緊急情事、決標原則、未解決異議。

Q4什麼是超底價決標的必須決標之緊急情事?

指機關超過底價仍須決標的正當理由,須在紀錄中寫明金額、比率與具體緊急事由,空泛填寫即為瑕疵。

Q5決標紀錄的會同簽認是什麼意思?

辦理決標人員與監辦人員或得標廠商代表共同簽名確認,把紀錄真實性綁定到具體承辦人責任上。

Q6廢標紀錄和決標紀錄有什麼不同?

廢標紀錄準用決標十款記載並須加記廢標原因,沒有原因的廢標可被追問或申訴翻案。

Q7落標廠商怎麼調閱決標紀錄?

確認利害關係身分→法定異議期限內向機關請求閱覽相關資料→保留申請紀錄。

Q8怎麼用決標紀錄找出程序瑕疵?

逐欄比對十款,重點看第七款減價過程、第八款超底價緊急情事、第九款決標原則有無矛盾或空白。

Q9發現瑕疵後怎麼提異議?

於接獲決標通知次日起20日內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提異議,指明哪一款未記載清楚,比泛喊不公平有力。

Q10對異議結果不服怎麼辦?

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必要時再循行政訴訟救濟。

Q11決標紀錄第68條 vs 開標紀錄第51條差在哪?

第51條記開標過程,第68條記決標結果與依據,是採購不同階段的留痕,證明重點不同。

Q12機關拒絕提供決標紀錄合法嗎?

對利害關係廠商無正當理由拒絕本身可能違法,並成為申訴材料;但非利害關係人請求則受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decision_recordopening_recordvoid_record
適用階段決標時(施行細則第68條)開標時(施行細則第51條)廢標時(第68條第二項準用)
核心記載決標金額、減價過程、超底價緊急情事、決標原則開標過程與投標廠商情形準用十款並加記廢標原因
對廠商意義檢驗決標公平性的主要證據檢驗開標程序的證據追問廢標正當性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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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階段
決標時(施行細則第68條)
核心記載
決標金額、減價過程、超底價緊急情事、決標原則
對廠商意義
檢驗決標公平性的主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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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階段
開標時(施行細則第51條)
核心記載
開標過程與投標廠商情形
對廠商意義
檢驗開標程序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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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階段
廢標時(第68條第二項準用)
核心記載
準用十款並加記廢標原因
對廠商意義
追問廢標正當性的依據
  • 異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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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8 條規定:「機關辦理決標時應製作紀錄,記載下列事項,由辦理決標人員會同簽認;有監辦決標人員或有得標廠商代表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